我投資一家有限公司(其實就是一家水電站),我投資的30萬。公司發(fā)給我一個股權證(應該是內(nèi)部股權證吧,我不是很清楚),工商注冊有四個股東,最開始注冊的時候有我的名字,后面不知怎么的就沒有我的名字了(關于這個還可以申請把我的名字加進去嗎?),然后我投資的錢就放到四個股東之一A的名下,然后公司給我發(fā)了一個股權證。A現(xiàn)在是公司的董事長,但是現(xiàn)在A把水電站拿去抵押了60萬,給A私人自己用。而且他在抵押貸款的時候只讓工商注冊的股東其中一個還有A自己簽字了的。(不知道還有沒有讓另外一個股東簽字,若是第三個股東沒簽字是不是這個抵押貸款沒有效力)。今年10月,貸款就要到期了,據(jù)目前的情況A是償還不了的。(在A電站抵押貸款時,我們是不知道的,而且A有意隱瞞)。前幾天才知道這個情況?,F(xiàn)在想問下我該怎么保護自己的權益啊? 【知乎用戶的回答(9票)】: 對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股東資格問題相當復雜。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對股東資格有法律意義上的記載有兩個,即公司登記和工商登記。公司登記即公司內(nèi)部的股東名冊,對公司及股東有約束力;工商登記對公司及公司的債權人有約束力,從學理上講,可將公司登記稱為設權登記,工商登記稱為對抗登記。通俗的講,公司內(nèi)部的股東名冊即可證明股東和公司之間的投資關系,工商部門的登記與公司內(nèi)部登記不一致時,基于工商登記的公示效力,對債權人及其他公司外的利害關系人而言,以工商登記的股東為準。 具體到你提出的你的股東資格問題,如果你所謂的股權證是公司蓋章簽發(fā),那么可以作為已經(jīng)進行公司登記的證據(jù),可以要求公司到工商部門變更登記,將你的股東身份登記到工商局的股東名冊里。 關于公司為A貸款提供抵押擔保的效力問題,涉及到公司的擔保問題,這是一個廣受爭議的制度,對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目前仍有點混亂,只能初步談談我自己的觀點。公司法第16條第2款規(guī)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jīng)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對這一條的理解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該條為強制性規(guī)定,沒有履行股東會議決議的擔保合同應為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該條規(guī)定的股東會決議的手續(xù),性質上屬于對公司內(nèi)部事務的規(guī)定,并不具備外部效力,無理由要求債權人簽訂合同時審查擔保是否已經(jīng)股東會決議,因此擔保合同應為有效。總體而言,第一種觀點仍占主流。具體到你的這個案件又有點特殊,由于你并非工商登記的股東,對債權人有法律意義的股東名單是工商部門的對外有對抗效力的股東名冊,所以只要合同有工商登記的股東的簽字,應該視為符合公司法的上述規(guī)定,合同有效。 關于第三個股東沒有簽字是否影響合同效力的問題,公司法將公司對股東的擔保列為股東會決議事項,但并未具體規(guī)定這一事項的表決程序和表決權分配,而是交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如果公司章程對此未作約定的話,就屬于普通決議事項,也就是多數(shù)決即可通過,仍應認定為有效。 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知乎用戶的回答(2票)】: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置備股東名冊,將股東的基本情況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到工商機關將公司發(fā)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進行登記。如果僅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了股東情況,公司未到工商機關進行登記,則股東的權利只能向公司主張而不能對抗以工商登記為依據(jù)而主張權利的第三人。 根據(jù)您的陳述,工商登記如果一開始有您的名字后來沒有,那便是公司的股權登記發(fā)生了變更,公司必然偽造了您轉讓股權的手續(xù),公司的內(nèi)部股權證如果具備法定形式,可以作為持股證明,享有相應權利義務,然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不足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對外擔保,需要股東會決議,達到章程或者法律規(guī)定比例的表決權同意即可。貸款到期,公司以其資產(chǎn)清償,資產(chǎn)不足時,可能引起破產(chǎn)程序。您可以起訴撤銷股權登記,理由是您轉讓股權的協(xié)議因偽造而無效。如果有證據(jù)證明A股東濫用公司權利造成其他股東損失,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shen iori的回答(0票)】: 隱名股東,可以向法院確權,確權后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保障自己利益。 【蘇尚文的回答(0票)】: 放心吧,工商局登記的有法律效力,只要你手中還有初始股權分配的證明,誰也坑不了你。如果他們太過分,你可以找法院執(zhí)行 【王劍的回答(0票)】: 我路過,我不懂,我就是看看,哈哈哈 原文地址:知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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