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期末復習資料 一、名詞解釋 1. 自訴人:是指在自訴案件中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請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 2. 辯護人:是指在訴訟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經人民法院指定,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辯護的訴訟參與人。 3. 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權限范圍上的分工。 4. 回避:是指偵查、檢察、審判人員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系,不得參與該案件或者參與該案的其他訴訟活動的行為。 5. 指定辯護:指司法機關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以協助其行使辯護權,維護其合法權益。 6.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 7.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是強制措施中最輕的一種。 8. 逮捕:是在一定時期內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方法。是強制措施中最重的一種。 9.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檢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行為所引起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 10. 審查起訴: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以決定是否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審判的一項訴訟活動。 11. 簡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對某些簡單輕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適用較普通程序簡易的一種刑事審判程序。 12. 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一項特殊原則。 13. 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fā)現在認定事實上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訴訟程序。 14. 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15. 刑事訴訟:是在國家專門機關主持下,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動。 16. 犯罪嫌疑人:指因涉嫌犯罪被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和被檢察機關審查是否提起訴訟的人。 17. 刑事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檢察機關或自訴人正式向審判機關提起訴訟,要求審判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 18. 立案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 19. 刑事訴訟證據:是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當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審查核實,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 20. 證明責任:是公安、司法機關所負有的收集或者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 21. 證明對象:是指司法人員和訴訟當事人及其律師在訴訟中必須用證據加以證明的各種案件事實。 22.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23. 通緝:是指公安機關發(fā)布通緝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將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緝捕歸案的一種偵查活動。 24. 提起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以及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過全面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給被告人以刑事處罰的活動。 25. 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一方的指控而進行的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罪責的反駁和辯解,是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 26. 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27. 偵查實驗:指為了確定與案件有關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實在某種條件下能否發(fā)生或者怎樣發(fā)生而按照原來的條件,將該事件或者事實加重演或者進行試驗的一種偵查活動。 二、簡答題 1. 人民檢察院職權的主要表現有哪些?答:(1)是行使偵查權的國家機關之一;(2)是國家的唯一公訴機關;(3)是訴訟監(jiān)督機關;(4)是審查逮捕的主要機關。 2. 簡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訴訟地位。答:(1)是有極大可能被定罪和處刑的人;(2)是采取強制措施的對象;(3)是證據的主要來源;(4)是辯護權的主體,是辯護職能的主要承擔者。 3. 哪些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答:(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3)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4. 實行審判公開有什么意義?答:(1)是保障審判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的關鍵措施。(2)對于促使偵查、起訴機關嚴格依法辦案和保證訴訟質量,具有重要作用。(3)對于防止片面性,客觀全面地查明案件情況,正確處理案件,維護被告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也具有重要意義。 5. 地區(qū)管轄有哪些原則要求?答:(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的原則;(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的原則。 6. 應當回避的理由有哪些?答:(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請客送禮,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7.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答:(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8. 刑事訴訟證據應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答:(1)客觀性。即作為證據的事實本身應該是客觀存在的,而且其與待證事實之間的聯系也是客觀的;(2)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存在某種客觀的聯系。(3)可采性。是指證據必須為法律所允許,方可用于證明訴訟中的待證事實。 9. 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答:(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害,而有逮捕必要的。 10. 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包括哪幾個方面? 答:(1)原告人必須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2)有明確的被告人;(3)有請求賠償的 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4)被害人的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5)屬于人民法院 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的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11. 延期審理和訴訟中止有什么區(qū)別? 答:(1)前者只適用于審判階段,而后者則適用于偵查、起訴和審判的各個階段;(2)前者只是暫時停止審判,其他訴訟活動繼續(xù)進行;而后者則是暫時停止訴訟;(3)前者受訴訟時限的制約,而后者則不受制約。 12. 取保候審和監(jiān)視居住的適用條件。答:(1)適用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該措施不致發(fā)生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3. 提起公訴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1)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2)證據必須確實、充分;(3)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14. 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刑事案件。答:(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但被告為盲、聾、啞人的,及無罪辯護的等,不能適用) 15. 審判監(jiān)督程序有哪些特點? 答:(1)審理的對象是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2)提起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各級法院院長或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3)有嚴格的條件限制;(4)法律沒有規(guī)定期限;(5)重新審判的法院可以是原審的一審法院或二審法院,也可以是提審的上級法院;(6)不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 16. 刑事訴訟有哪些特點?答:(1)必須由法定的專門機關主持進行;(2)必須是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3)必須依法進行;(4)是貫徹落入國家刑罰權,解決被告人定罪量刑問題的一項特定的國家活動;(5)是在特定的訴訟形式下進行;(6)目的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權利,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順利進行等。 17. 刑事辯護的含義。答:(1)是一種針對指控進行的對抗性訴訟活動;(2)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3)是維護、實現司法公正不中缺的一項訴訟職能;(4)是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18. 公訴案件中證明責任的承擔。答:(1)檢察機關承擔證明責任;(2)公安機關承擔部分涉及到的有關程序法事實;(3)法院不承擔證明責任;(4)犯罪嫌疑人、被告一般不承擔證明責任(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除外),但對于一些程序法事實也要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 19. 對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答:(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2)通緝在案的;(3)越獄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20. 保證人的條件。答:(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21. 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的區(qū)別。答:(1)法律性質不同;(2)法律根據不同;(3)適用對象不同;(4)羈押期限不同。 22. 律師對犯罪嫌疑人可給予哪些幫助?答:(1)向偵查機關了解涉嫌的罪名;(2)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3)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和控告;(5)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23. 不起訴的種類?答:(1)法定不起訴;(2)酌定不起訴;(3)存疑不起訴。 三、案例分析 l、某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甲有期徒刑3年。一審判決生效后地區(qū)檢察分院在工作檢查中發(fā)現,甲盜竊數額巨大,縣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量刑畸輕,對此案應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再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檢察院應按照下列哪種方式提起再審抗訴? (C) A.由縣檢察院向縣法院提起抗訴 B.由縣檢察院向地區(qū)中級法院提起抗訴 C.由地區(qū)檢察分院向地區(qū)中級法院提起抗訴 D.由地區(qū)檢察分院向縣法院提起抗訴 2、C市人民法院受理甲盜竊案后,因甲系未成年人,即指定律師乙作為甲的辯護人。開庭審理時,甲以剛剛知道自己的父親與辯護人乙交惡為理由,拒絕乙繼續(xù)為他辯護,同時提出不需要辯護人而由自己自行辯護。對此,C市人民法院應按下列哪個選項處理?(B) A.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 B.準許甲拒絕乙繼續(xù)辯護,但要求甲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另行為陳某指定辯護人 C.通知甲的近親屬,由其親屬決定是否需要辯護人辯護 D.不準許甲拒絕乙繼續(xù)辯護 3、上訴人章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某市中級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對章某的盜竊罪和搶劫罪判處的刑罰不當,一審判決兩罪刑罰分別為2年和9年,合并執(zhí)行l(wèi)O年,準確量刑應分別為5年和7年。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二審法院應如何做出決定? (B) A.直接改判兩罪刑罰,分別為5年和7年,合并執(zhí)行11年 B.直接改判兩罪刑罰,分別為5年和7年,合并執(zhí)行仍為10年 C.維持一審判決 D.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4、丁某、吳某、李某1997年6月10日在某市郊外搶劫了一名進城賣菜的農民秦某,在搶劫過程中,丁某用匕首刺中秦某的胸部,致秦某死亡。該案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以搶劫罪起訴到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定項) (1).本案中,丁某、吳某、李某可以獲得律師幫助的時間是:( A ) A、從第一次被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B、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習起,可以委托辯護人 C、自偵查之初就可以委托辯護人 D、自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之日起可以委托辯護人 (2).當丁某、吳某、李某委托辯護人時,下列人員中,不能擔任辯護人的有( AC ) A、正在被執(zhí)行緩刑的人 B、他們的監(jiān)護人、親友 C、現職公、檢、法工作人員 D、外國人 (3).如果李某委托了辯護人,則人民法院對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丁某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B ) A、要求丁某委托辯護人 B、應當為丁某指定辯護人 C、可以為丁某指定辯護人,即使丁某本人并非經濟困難 D、只有當丁某經濟困難而無力聘請辯護人時,才應為其指定辯護人 (4).本案中,如果丁某不可能被判處死刑,而他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時候,人民法院:(A ) A、應當準許B、不應當準許C、應當先審查,再決定是否準許D、可以不予準許 (5).本案中,如果丁某可能被判處死刑,而他在法庭審理時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并經合議庭同意,在重新開庭后,丁某再次拒絕重新指定的辯護律師的,則:( A) A、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B、人民法院應不予準許 C、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丁某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必須由人民法院再為其指定辯護人 D、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丁某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為其指定辯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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