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保障本市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以及引進人才的基本住房需求,規(guī)范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指的人才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人才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委托建設或企業(yè)自建的,面向符合條件的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以及引進人才供應的租賃型保障住房。 第三條 人才公租房要堅持小型、適用、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則,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第四條 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市住房保障部門具體負責人才公租房的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申請與準入 第五條 申請入住人才公租房的主要對象和條件要求: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1、在本市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工作的本科及本科以上學歷(32周歲以下,工作一年以上,第一學歷須為國家統(tǒng)招的全日制本科學歷); 2、在本市入選的專業(yè)技術拔尖人才、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享受政府津貼等企事業(yè)單位的優(yōu)秀專家; 3、在本市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技術開發(fā)、產業(yè)調整、高新技術推廣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特殊人才; 4、在本市產業(yè)集聚區(qū)或經濟園區(qū)特色產業(yè)、新興產業(yè)、重點工程等做出突出貢獻的專業(yè)技術人才和高級管理人才; 5、經組織、人事部門認定的其他為本市發(fā)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引進人才?!?/P> (二)按照有關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參加社會保障或繳納住房公積金; (三)申請人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六條 申請審批程序。申請人按照本規(guī)定條件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申請人單位的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調查核實并開具意見證明書后,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并進行公示。 申請人需提供下列申報材料: 1、《新鄭市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用人單位推薦意見書; 3、市人才辦意見證明書; 4、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學歷、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聘任證書、工作業(yè)績、榮譽證書、優(yōu)秀成果等原件及復印件; 5、勞動聘用合同或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或公積金繳納證明、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6、其他情況的相關證明。 第三章 配 租 第七條簽約入住。經公示期滿后,申請人與市住房保障部門簽訂《新鄭市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出具《入住通知單》,申請人憑《入住通知單》辦理入住手續(xù)。 第八條人才公租房租金標準應綜合考慮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成本、供應對象支付能力、市場租賃價格水平等因素,實行動態(tài)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條人才公租房實行年度復審制度。市人才辦和市住房保障部門共同實施復審工作,由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配合做好復審工作。復審后仍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繼續(xù)承租至合同期滿。 第十條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租賃合同期滿時承租人如需要續(xù)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承租條件的,續(xù)簽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承租人應及時向供水、供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物業(yè)管理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xù),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承租人應保護好房屋及其設備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復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五章 退 出 第十三條承租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申報退出人才公租房: (一)租賃合同到期; (二)在本市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工作已年滿32周歲的; (三)終止勞動合同或協議的; (四)租賃期間擁有其他住房的; (五)其他需要退出的情況。 第十四條承租人退出人才公租房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承租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解除合同。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與承租人簽訂《退房協議書》,終止租賃關系。 (三)結算。市住房保障部門與承租人對租金等進行結算(不滿一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四)退出房屋。承租人應在協議規(guī)定時間內繳清水、電、煤氣、電視、電信、物業(yè)及其他應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并騰空房屋。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租賃住房: (一)采用虛報瞞報等欺騙方式取得人才公租房的; (二)不再符合人才公租房申請條件的; (三)將人才公租房轉租、出借、閑置及改變住房用途等違反規(guī)定使用的; (四)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有其他違法或違規(guī)行為的。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立即解除租賃合同,責令其退出所租住房,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責令其按同區(qū)域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補交房租,3年內不得申請人才公租房等保障用房?! ?/P> 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立即解除租賃合同,責令其退出所租住房,且退還三倍以上所獲商業(yè)利益,同時對申請人單位通報批評,并取消申請人人才公租房申請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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