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聞報道,一對情侶一見鐘情,大學時便悄悄領了結婚證,畢業(yè)后籌辦婚禮。在婚禮上,男方的伯父認出新娘是自己的私生女,兩人的婚姻也被法院判決無效。因為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直系與旁系血親 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示意圖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示意圖 直系血親是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包括已身從出的的直系長輩血親和從已身所出的直系晚輩血親。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 旁系血親是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 例如,自己與兄弟姐妹(雙胞胎、多胞胎也屬于旁系血親)及其伯叔姑、姨舅之間就屬旁系血親。 三代旁系血親 上圖以自己為中心,所列血親均在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范圍之內上圖以自己為中心,所列血親均在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范圍之內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內的親屬。 這里的三代是從自己開始計算為一代的三代。即以已身為一代,從已身往上數(shù),父母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三代。 依此類推,據(jù)此,可將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范圍列舉如下: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即自己和父母的兄弟姐妹的孩子不能結婚。 (3)、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男性不能和兄弟姐妹的女兒結婚;女性不能和兄弟姐妹的兒子結婚。反過來就是不能和父母的親兄弟姐妹結婚。 針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章第七條規(guī)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2012年2月,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公務員回避規(guī)定(試行)》規(guī)定: 公務員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等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2010年1月,國家最新發(fā)布《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政府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若與供應商有三代血親關系的必須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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