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qū)分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是需要重點掌握的。這兩種行為的區(qū)別就在于法律是否對該行為的形式有規(guī)定,有規(guī)定的就是要式行為,沒有規(guī)定的就是不要式行為。接下來我們就來看一下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應怎樣區(qū)分吧! 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區(qū)分 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規(guī)定必須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為。如不動產的抵押登記,需在雙方辦理抵押登記后才產生效力。對于這類行為來說,即使所附條件成就時,還是需要經過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比如說房屋買賣合同,就屬于要式法律行為。 非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為人自由選擇一種形式即能成立的行為,一般民事法律行為均為不要式行為,如所附條件成就,則可直接發(fā)生法律效力。 要式法律行為和非要式法律行為是由依法律成立的形式和程序作的劃分。對于要式行為,如果當事人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去做,則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有效的行為。但是,我們也要注意,不認定為有效的行為并不意味著就認定是無效的行為。 參考資料: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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