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后,利息稅如何分段計算?
答:根據(jù)財稅〔2008〕 132號規(guī)定,利息稅根據(jù)儲蓄存款利息孳生的時間不同,適用不同稅率。此次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后,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 孳生的利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 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暫免征收 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wù)總局關(guān)于做好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26號)明確,“利息稅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征收,利息稅實行分段計算征免……同時,要使納稅人 理解不是從10月9日后取得的利息都免稅,而是根據(jù)儲蓄存款孳生利息的時間不同,分段計稅,2008年10月9日之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仍須按照有關(guān)規(guī)定納 稅”。也就是說,此次利息稅政策調(diào)整后,稅款仍然實行分段計算,只是對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例:某 人在1999年1月1日存入10年期存款,應(yīng)該在2008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1999年1月1日~1999年10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 收個人所得稅,1999年1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孳 生的利息,按照5%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2008年10月9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