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法治之道其一,最高權(quán)力者是法信之源。 《貞觀政要·論誠信第十七》:貞觀初,有上書請去佞者,太宗謂曰:“朕之所任,皆以為賢,卿知佞者誰耶?”對曰:“臣居草澤,不知佞者。請陛下佯怒以試群臣,若能不畏雷霆,直言進(jìn)諫,則是正人;順情阿旨,則是佞人?!钡壑^封德彝曰:“流水清濁,在其源也。君者政源,人庶猶水。君自為詐,欲臣下行直,是猶源濁而望水清,理不可得。朕常以魏武帝多詭詐,深鄙其為人。此豈可堪為教令?”謂上書人曰:“朕欲使大信行于天下,不欲以詐道訓(xùn)俗。卿言雖善,朕所不取也?!?/FONT> 臣聞書曰。明德慎罰。惟刑恤哉。禮云。為上易事。為下易知。則刑不煩矣。上人疑則百姓惑。下難知?jiǎng)t君長勞矣。夫上易事則下易知。君長不勞。百姓不惑。故君有一德。臣無二心。上播忠厚之誠。下竭股肱之力。然後太平之基不墜。康哉之詠斯起。 其二,刑法方面:選德、法簡、慎刑 1、《貞觀政要 刑法第三十一》選德 貞觀元年,太宗謂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wù)在寬簡。古人云,鬻棺者,欲歲之疫,非疾於人,利於棺售故耳。今法司覈?yán)硪华z,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課。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諫議大夫王珪進(jìn)曰:“但選公直良善人,斷獄允當(dāng)者,增秩賜金,即奸偽自息?!?/FONT> 在司法官選任上搞“精英化”、“高薪制”。選擇很公正善良的人,斷案公允恰當(dāng)?shù)?,再增加俸祿,賞賜黃金。 2、《貞觀政要·赦令》 法簡 國家法令,惟須簡約,不可一罪作數(shù)種條。格式既多,官人不能盡記,更生奸詐”。 立法強(qiáng)調(diào)簡約,避免法律條文間的重復(fù)和沖突。若一罪幾種條文,就易出入。如想開脫犯罪就引用刑輕的條文,如想構(gòu)成罪行就引用刑重的條文。 3、《貞觀政要·論刑法第三十一》 慎刑 貞觀十六年,太宗謂大理卿孫伏伽曰:“夫作甲者欲其堅(jiān),恐人之傷;作箭者欲其銳,恐人不傷。何責(zé)?各有司存,利在稱職故也。朕問法官刑法輕重,每稱法網(wǎng)寬于往代。仍恐主獄之司,利在殺人,危人自達(dá),以釣聲價(jià),今之所憂,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務(wù)在寬平?!?/FONT> 唐太宗的告誡值得深思。司法機(jī)關(guān)在一定程度上是否還仍然存在著片面追求勝訴率和有罪判決率的傾向呢? 歷史永遠(yuǎn)是當(dāng)代史,它的價(jià)值不是使我們回到歷史中去,而是為新的歷史提供資源。重讀《貞觀政要》,就是希望能夠克服“言必稱英美,話必談接軌”的思維定勢,從尊重歷史和文化遺產(chǎn)的角度,重新審視我國的社會(huì)發(fā)展和法治建設(shè)。 其三、刑之用,必明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