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19 10:04 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行政強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缎姓娭品ā穼π姓C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提出了嚴格要求,其頒布施行對工商部門具有重大意義,各級工商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應高度重視。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對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工商機關涉及的主要是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以及扣押財物。筆者認為,現(xiàn)場檢查、查驗證照,查閱、復制、查詢賬戶等不屬于行政強制措施,不受《行政強制法》調整。 《行政強制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作出了具體要求,工商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不僅要有明確依據(jù),還要符合《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 《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程序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筆者認為,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執(zhí)法人員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必須通知當事人到場,這就需要準備書面通知書或電話通知記錄表;二是必須制作現(xiàn)場筆錄。 根據(jù)《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查封、扣押清單一式兩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根據(jù)《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最多可以延長30日。 根據(jù)《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查封、扣押期限屆滿行政機關應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根據(jù)《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檢驗、檢測等期間不計入查封、扣押的期間,但檢驗、檢測等期間必須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在實踐中,檢驗、檢測等期間需要由檢驗、檢測等機構確定,這就要求各級工商機關加強與檢驗、檢測等機構的聯(lián)系和溝通,若逾期未檢驗、檢測完畢,應及時將延長時間書面通知當事人。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要求,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需要注意的是,根據(jù)《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shù)額,行政機關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30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zhí)行。由于工商機關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執(zhí)行權,根據(jù)《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是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前提條件,因此工商機關必須依法及時書面催告。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沒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這意味著行政機關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主動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不必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四川省宜賓市高縣工商局 邱 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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