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除留置,銀行貸款融資租(賃),建設技術開發(fā)轉(讓),三大知(識)產權轉讓,合伙保險與勞動。
違反形式不成立,主要義務一方(已)履(行),對方接受是例外。
核準登記才生效:法定抵押很落后:不動產汽車(企業(yè))設備;
專利/申請權轉讓,外國人時須(外經貿部+科技部)批準;
核(準)登(記)(公)告,合資合作要審批。
合同條款問題
合同條款及解釋,建議8條免糾紛,
缺乏條款可補充,約定不明如何補:
補充協(xié)議有關條(款),
交易習慣來確定,
未能確定法條補:
質量國(家)標(準)合(同)目的;
價款(當地)市價或定價(政府定價或指導價);
履行地點義務方,交付貨款對方處,不動產適所在地;
履行期限隨時履(行),要求履行給準備(時間);
履行方式利(合同)目的;
履行費用義務方。
合同解釋問題
合同解釋有學問,文義整體目的(方)法,交易習慣與誠信;
不同文本依約定,無約定時同(等)效力,只有目的解釋好。
格式合同/條款問題
格式條款限制多,免除限制要提示。
不予說明不生效,保險免責說效力。(說明才生效)
無效情形再加三(種),傷害故意重(大過失)致?lián)p。
免除人身傷害責(任),故意重大財產損(失)。
減免己責剝奪權,加重對方屬無效。
經營者通知聲明,告示成績亦無效。
格式條款解釋難,通常解釋不利(提)供(方)。
非格式條款優(yōu)先。
要約問題(法律|教育網整理)
要約承諾即合同,要約主體要特定,希望訂立表意思。
內容須具體確定,此處區(qū)分與(要約)邀請。
常見要約邀請有:寄價(目)表拍(賣)招標(招)股。
商業(yè)廣告是邀請,內容符合視要約。
懸賞廣告非要約,性質屬單方(法律)行為。
要約生效(時間)采到達(主義),到達是指可控制。
是否看到它不管,電子要約入系統(tǒng)。
要約人應接(受)承諾,受要約人可承諾。
要約期限從約定,法定范圍具體定。(《證券法》第83條收購要約期限為30~60天)
撤回先到或同時,拍賣競價不可撤(回)。
撤銷應在承諾前,證券收購不得撤。
變更須報(證監(jiān)會和證交所)批(準)公告。
要約失效原因有:拒絕撤銷期滿未(承諾),實質(性)變更反要約,拍賣高價出現時;注意撤回未生效(要約)。
承諾問題
承諾一錘就定音,意思表示完全同(意)
受要約人才(能)承諾,原則通知(依習慣/要約)行為作(出)。
承諾期間要約內,對話即時合理(時間到)達。
實質變動新要約,非實質(變更承諾)要約(人及時)反對,要約表明不得變(更)。
(遲發(fā))遲到原則(上)新要約,及時有效是例外。
遲延原則上有效,通知逾期新要約。
撤回先到或同時,承諾不能夠撤銷。
承諾生效亦(采)到達(主義),作出行為即生效。
承諾生效合同(成)立,合同(書)確認(書)才成立,雙方簽章后(最后一方簽章時間)為準。
招標決標未成立,簽訂書面(合同)方成立。
拍賣拍定未成立,簽訂確認(書)方成立。
交叉要約既相同,一致到達未前提,推定承諾達(成)合意。
合同成立有三地,一般承諾生效地,合同書有會簽地,最后一方簽訂地。
合同成立與生效問題
合同成立與生效,多數成立即生效。
?。ǚ伞⑿姓ㄒ?guī)規(guī)定)批準登記始生效,條件成就始生效,期限到時亦生效。
確認無效自始無(效),否定評價不(存在)生效(問題)。
撤銷后自始無效,不撤銷成立生效。
合同一(成)立有(一般)約束(力),不得擅自撤(銷)或變(更)。
條件不定期限定,限制行為(人)訂合同,效力待定須追認。
法代追認限明示,意思應向相對人,催告1月內為之。
一經拒絕自始無(效),催告沉默視拒絕。
相對人有兩權利,催告并非形成權,善意(相對人)才享有撤銷權,撤銷在先才有用。
無權代理分三種:無權越權與終止,處理同上不贅述。
無權處分非無效,事后追認和取得(處分權)。
賣方承擔違約責,買方解除主賠償。
動產還可善意(?。┑茫腥耍ㄕ埱蠓颠€)價金+賠償。
一物數賣賣方選,債權平等視真理,賣方應負違約責,他方解除主賠償。
擅自出賣共有物,不論(買賣雙方)善意皆有效,惡意串通合(同)無效,共有(人)名義來出賣,適無權/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代表行(為),確定有效應注意。
行為能力表真意(真實意思表示),不違法律或公益。
無效合同問題
無行為(能力)人訂合同,純獲利零花有效。
法人違限制特許,禁止經營則無效。
意思表示不真實,欺詐脅迫損國家(利益)。
雙方惡意損他方,串通騙(?。┍#ㄗC)應無效。
合法掩(蓋)非法目的,名聯(lián)營實借(貸)則無效。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壟斷妨(礙)技術,侵害技術皆無效。
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僅限法律行政(法)規(guī)。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問題
欺詐構成要件四:欺詐故意施行為,誘使錯(誤認)識非真實(意思表示)。
應知第三人欺詐,視為本人之欺詐。
造成損害為要挾,違背真實為脅迫。
牟取不當危險時,嚴重損害乘人危。
自己誤解意(思)相悖,較大損害重大誤(解)。
利用優(yōu)勢違公平,權利義務(顯)失公平
欺詐脅迫乘人危,僅受害方可撤銷。
顯失公平重大誤(解),雙方均可來撤銷。
撤銷權屬形成權,除斥期間違1年。知道應知事由始,不行使合(同)有效。
撤銷須經法(院)(仲)裁定(確認)。(法律|教育網整理)
請求變更(法院)不撤銷,請求撤銷可變更,重大誤解變更(優(yōu))先。
合同(確認)無效(被)撤銷后,自始無效可溯及(合同成立時),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
適用締約過失責,返還財產仲裁(條款)獨(立性)。
惡意串通財(產)收(歸國家、集體)返(還第三人)。
履行抗辯權問題
同時履行均屆(期)滿,他方未履(行)可抗辯,一手交錢一手貨。
先后履行均屆(期)滿,后付義務(人)先(履行)抗辯(權),正當抗辯非違約。
先付債務已屆(期)滿,他方難付來擔保,不安抗辯可行使,中止履行應通知,合理(期間)未(恢)復(履行)才解除。
預期違約應證明,不能證明(負)違約責(任),提供擔保應履行。
締約過失責任問題
違反先合同義務,主觀過錯信賴(利益)損(失):
惡意磋商訂約欺(詐),泄露不當用商(業(yè))秘(密)。
過失致無效/撤銷,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保全問題
合同相對性原則,一般不涉第三人。
怠于行使可代位,兩種債權均屆滿。
不屬人身需保全,次債務任?。ㄋ┑兀ǚㄔ海┕埽ㄝ牐?。
以(自)己名義代位訴,法院追加債務人(第三人)。
援用(對債務人)抗辯債權人,訴訟費用(實現債權中)優(yōu)先付。
代位(權)成立兩債消(滅)。
債權人已訴債務(人),代位(之訴)成立應受理,判決生效前中止,代位不成(立)另行(起)訴。
債權余額另行(起)訴,符合(起訴)條件應受理,代位(判決)生效前中止。
?。黠@)低價受讓人知情,危害債權可撤銷。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可以追加受益人(第三人)。
一經撤銷(自)始無效。
撤銷權為形成權,(知道/)應知撤銷(事由)為1年,最長行為后5年。
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債的移轉)問題
債權讓與須有效(合法債權),三類債權不得讓(與):
人身/特定/不作為;特別約定不違公(序良俗);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
達成(讓與)協(xié)議即生效,不需債務人同意。
通知約束債務人,一經通知不撤銷。
權利轉讓受讓人,讓與人瑕疵擔保。
抗辯抵銷權對抗,表見讓與履(行)有效。
債務承擔無因性,免責(式債務)承擔經(債權人)同意;
并存(式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只需通知債權人,援用抗辯來對抗。
(債)概括承受(權利義務)一并轉,合并法定不須同(意),協(xié)議經對方同意,提出抗辯列第三(人)。
合同解除問題
違約多樣解除(合同很)重,不可抗力雙方解(除權)。
合同目的不實現,(解除)通知(解除人)證明可免責。
預期違約對方解(除),解除合同加賠償。
遲延履行合理(期間)未(履行),對方催告后解除。
?。ㄒ环竭t延)不達(合同)目的不催告,根本違約直接解(除)。
根本違約后果重,不達(合同)目的應預見,非違約方可解除。
特別規(guī)定要記牢,任意解除特定方:
贈與不定(期)租(賃)雙方,承攬(合同)定作(人)貨運(合同)托(運人),標的公開技(術)開(發(fā))雙(方),委托(合同)雙方無期(間)保(最高額保證人),保險(合同)投保無(合伙)期(限)合(伙人)。
另一方特別解除權:預期違約不安抗(抗辯人),分期未付1/5賣方,違反用途貸款人,擅自轉租出租人,租物危險承租人,擅自轉包定作拒絕重印版權人,合伙除名實解除,嚴重違反合伙人。
明令不得解除有:用人單位保險人,貨運海上(保險責任開)始雙方,海上、航次(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
解除權為形成權,除斥期間可約定,
對方催告合理期(限),一般就是3個月,未經催告1年期。
除斥期間不行使,解除權利便消滅。
解除到達即生效,不需對方來同意,對方異議確認(之)訴。
尚未履行終止履(行),溯及不用一刀切。
選擇溯及(返還恢)復原狀,無溯及時清(償)已履(行)。
解除還可賠(償)損害,違約(金)定金不獨立,主物解除及從物。
債的消滅問題
債消滅時從權(消)滅:擔保物權違約金,后合同義務仍存。
清償履行意義同,代為清償非代理,第三人須為他(人)意(思)。
代為人非當事人,債務(人)自負違約責。
代為受領為他(人)意(思),非當事人無權追(究違約)。
抵消雙方互負債,主動債權(超)過生效,
不得主張抵銷權,第三人債(權)不抵銷。
種類相同品質同,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
抵銷權為形成權,一經行使通知(即)可,
不得附條件期限,否則視(為)抵銷無效。
抵銷成立債消滅。
合意抵銷達(成)一致,互負債務(合同)自由權。
提存?zhèn)鶛嗳嗽颍簜鶛嗳讼侣洳幻?,無正當理由拒絕,死亡喪失(民事行為)未確定(繼承人/監(jiān)護人)。
提存標的(物)債消滅,提存部門妥善保(管義務),5年不領歸國家。
民船單方拋債權,,無因行為不得撤,意思應向債務人。
混同同歸一人事(實行為),涉第三人債不消(滅)。
違約責任問題
合同有效違約責,否則締約過失責。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靈魂。
歸責原則無過錯,構成一方有違約(行為)。
損害賠償(金)有損害,定金(責任)不需有損害。
無償合同采過錯(原則):贈與客運(合同)隨身物,保管倉儲與委托。
以下情況可并存:繼續(xù)履行+延遲(履行違約)金,補救措施賠損失,經營欺詐雙倍賠(償)。
損害賠償可預見(規(guī)則):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締約時預見到/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可能所致的損失)。
?。ǚ沁`約方)未采(取)不真正義務(防止損失擴大),擴大損失不主(張)賠(償)。
法定損(害)賠(償金)亦補償,約定違(約)金主補償。
“三金”適用很熱門,①違約(金)定金不并用,非違約方選有利;選擇違約(金)還定金(違約金+定金);
?、谶`約(金)損(害)賠(償金)不并用,約定違約金優(yōu)先(約定>法定),違約(金)高(于)損失不過分;
違約(金)低增到損(失),不讓老實人(非違約方)吃虧,
違約(金)過高法(院仲)裁(適當)減(少)。
?、鄱ń饟p(害)賠(償金)可并用。
“三金”并存怎么辦?比較違約金損失,來確定違約(金)數額;違約(金)一定再比(較)定(金),從中選(出)有利方案。
加害給付問題
責任危害同一(違反義務)行(為),符兩(種)責(任)構(成要)件沖突。
侵權違約相競合,加害給付最常見,
侵權違約兩選一,一審開庭前可變(更)。
提起訴訟主體是:合同雙方違約責,侵權所有受害人。
侵權可告生產者,運(輸者)倉(儲者)引起第三人。
一并起訴(生產者銷售者)連帶責,誰有錯要被追償,
銷售(者)不明生產(者)供(貨者),有銷售(者)最終承擔。
銷售“三無”(產品)咎(由)自取,第三人責(任)亦可追(償)。
人(身)傷(害)(特定)紀念物毀(永久性滅失)損(失),侵權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違約免責可約定,法定只有不可抗(力)。
侵權免責(事)由法定,產品未投入流通,投入時無(尚不存在)/(當時科技水平)不發(fā)現。(《產品質量法》第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