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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入刑,后果真的很嚴重

 遙遠的港灣 2011-05-19

“醉駕”入刑,后果真的很嚴重

核心提示:2011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條規(guī)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另外,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五)》第133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將上述條款的罪名確定為“危險駕駛罪”。這就是近期民眾高度關注的“醉駕入刑”。隨著各地法院關于“醉駕”刑事判決的出現,人們對“醉駕”受

  2011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條規(guī)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另外,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五)》第133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將上述條款的罪名確定為“危險駕駛罪”。這就是近期民眾高度關注的“醉駕入刑”。隨著各地法院關于“醉駕”刑事判決的出現,人們對“醉駕”受到刑事處罰后果的關注度越來越高,“醉駕”入刑對每個人的影響到底有多大,本文將試分析如下:

  一、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是否屬于故意犯罪。

  因很多特定職業(yè)以故意犯罪作為禁入門檻,故討論“醉駕”入刑對個人的影響之前,有必要先討論下,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是否屬于故意犯罪。對刑法修正案(八)中關于危險駕駛罪的兩種情形(包括醉酒駕駛)一般認為是故意犯罪,這種故意表現為機動車駕駛人在明知違反交通法規(guī)的情況下不顧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追逐競駛或醉酒駕駛并放任這種危險狀態(tài)的存在。就違反交通法規(guī)而言,機動車駕駛人是明知故犯,表現為一種直接故意,就因其自身行為而造成的對公共交通秩序的危害和由此而形成的危險狀態(tài)而言,機動車駕駛人則表現為一種放任或過于自信的過失。[1]由此可見,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屬于故意犯罪。

  二、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已擔任將被吊證或者開除公職。

  1、不得擔任律師,如已擔任將被吊銷執(zhí)業(yè)證書。

  對申請擔任律師的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規(guī)定,如故意犯罪被判處刑事處罰,將不予頒發(f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對已經擔任律師的人員該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

  2、不得擔任公證員,如已擔任將被吊銷執(zhí)業(yè)證書。

  對申請擔任公證員的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公證員。根據上述規(guī)定,法律對公證員的要求比律師更高,不僅包括過失犯罪而且包括因職務過失犯罪,法律如此規(guī)定是鑒于公證員應對公證文書高度負責,不得存在過失心理,即便是過失前科的人也被擋在門外。何為職務過失犯罪,我國刑法中的職務過失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失職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應當預見到自己的失職行為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2]對已經擔任公證員的人員,該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吊銷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

  3、不得擔任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如已擔任將被開除。

  對想要擔任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的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因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不得擔任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梢娨?#8220;醉駕”被判處刑事處罰,將失去擔任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的資格。對于已經擔任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的人員,上述相關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是因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均屬于國家公務員序列范圍,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公務員收到刑事處罰將予以開除處分,顯然,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因“醉駕”被判處刑事處罰也將被開除公職。

  三、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已經錄用將被開除公職。

  因“醉駕”被判處刑事處罰,對于想考取公務員的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將失去考取公務員的資格,對于已經擔任公務員的人員,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將面臨開除處分。

  四、入黨將受影響,已是黨員將被開除黨籍。

  1、加入中國共產黨將受到影響。

  根據國家有關入黨程序和手續(xù)問答第147.條有關“歷史上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可否入黨?”的回答“ 對因刑事犯罪而被判過刑的人要求入黨,要從嚴掌握。對個別罪行較輕,表現突出的,經過黨組織長期考驗和嚴格審查,認為確已具備黨員條件,可以吸收入黨。對那些罪行嚴重而被判過重刑的人,不能吸收入黨。”可見,因“醉駕”被判處刑事處罰,入黨將受到一定影響。

  2、黨員如因“醉駕”被判處刑事處罰,將面臨開除黨籍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黨員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開除黨籍;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

  四、不得入伍(參軍)

  根據總參部、總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guī)定》(〔2004〕政聯字第13號)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征集服兵役的公民必須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熱愛人民軍隊,遵紀守法,品德優(yōu)良,決心為抵抗侵略、保衛(wèi)祖國、保衛(wèi)人民的和平勞動而英勇奮斗。曾受到刑事處罰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現役??梢?,因

  “醉駕”被判處刑事處罰,將失去當兵入伍這一光榮神圣義務的機會。

  五、不得擔任新聞記者

  對于夢想擔任新聞記者的人員,如因“醉駕”被判處刑事處罰,這一夢想將不能實現。根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不發(fā)新聞記者證。

  六、影響就業(yè),已經就業(yè)將面臨失業(yè)。

  1、影響就業(y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除了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未成年人外,其他依法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在就業(yè)時,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而“醉駕”被判處刑事處罰的人,也不例外,應當履行報告義務。我們都知道,一般單位在招聘人員時,發(fā)現應聘人員受過刑事處罰,同等條件下傾向性地作負面考慮,將會大大增加就業(yè)失敗機會。

  2、面臨失業(y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免除提前30日書面通知義務,而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由此可見,勞動者一旦“醉駕”被判處刑事處罰,將面臨失業(yè)的危險。

  七、承擔刑事責任,失去人身自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五)》的規(guī)定,醉酒駕駛將依法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并處罰金。而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具體量刑,以三個月為標準,根據犯罪情節(jié),予以增加或者減少。

  八、面臨經濟懲罰

  1、將被判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醉酒駕駛將依法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并處罰金。罰金的金額一般在1000元以上,未成年人在500元以上。

  2、如醉酒駕駛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九、面臨定期禁駕,甚至終身禁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十、其他后果

  1、不能擔任國有企業(yè)、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商業(yè)銀行和證券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2、辦理移民、出國簽證、留學等事宜時,也會遭遇麻煩,一些國家對于有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往往會被外國使領館拒簽。

  參考文獻:

  [1] 危險駕駛罪的理解與運用,鄧明友律師,110法律咨詢網。

  [2] 職務過失犯罪研究,蔣蘭香,中南林學院法學院副院長、教授,京師刑事法治網。

  (作者單位:浙江越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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