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辦案流程期限(公安立案偵查)圖表
執(zhí)行 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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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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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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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限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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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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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 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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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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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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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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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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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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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 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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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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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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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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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竄、結(jié)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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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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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 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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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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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拘留的,檢察院作出批準、不批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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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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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 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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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拘留的,檢察院作出批準、不批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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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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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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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規(guī)則 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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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復(fù)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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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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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f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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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guān)對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要求復(f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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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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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規(guī)則1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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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f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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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guān)對經(jīng)復(fù)議后仍不批捕的提請復(f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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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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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規(guī)則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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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 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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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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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yù)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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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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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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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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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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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復(fù)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jié)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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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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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 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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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4條規(guī)定的期限滿不能終結(jié)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fù)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fù)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fù)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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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 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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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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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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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126條規(guī)定的期限滿不能終結(ji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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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延長 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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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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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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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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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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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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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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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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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nèi)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fù)雜案件,由最高檢報批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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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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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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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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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 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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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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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安機關(guān)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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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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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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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復(fù)雜的案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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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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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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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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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 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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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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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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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限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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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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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 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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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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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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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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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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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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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 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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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 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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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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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補充偵查后移送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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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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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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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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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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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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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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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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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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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 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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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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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補充偵查后移送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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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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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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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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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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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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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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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戆讣?span lang=E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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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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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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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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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公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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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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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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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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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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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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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fù)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fù)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fù)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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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延長 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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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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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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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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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 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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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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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延期審理、退回檢察機關(guān)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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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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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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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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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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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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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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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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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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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 機關(guān) 法定代理人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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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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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抗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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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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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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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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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察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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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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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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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 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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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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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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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限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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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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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 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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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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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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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上訴、抗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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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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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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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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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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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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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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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fù)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fù)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fù)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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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延長 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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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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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從收到案件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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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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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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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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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復(f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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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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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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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2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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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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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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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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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2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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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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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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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 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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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 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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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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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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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2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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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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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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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qū)徸铋L不得超過12個月,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第58條) 2、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第92條) 3、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第122條)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未規(guī)定次數(shù)。(第1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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