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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靜1961 2011-01-28
【目錄】
 
一、順天府
二、奉天府
三、總督衙門
四、巡撫衙門
五、布政使司與按察使司
六、道員衙門
七、知府衙門
八、直隸廳與散廳
九、直隸州與散州
十、知縣衙門
十一、武官衙門 (一)將軍衙門 (二)都統(tǒng)、副都統(tǒng)衙門
十二、綠營衙門 (一)提督衙門 (二)總兵衙門
 
(掌理國政的行政機構(gòu))
一、專司文職官的任免----吏部
(一)文選清吏司
(二)考功清吏司
(三)稽勛清吏司
(四)驗封清吏司
(五)清檔房
(六)本房
(七)司務廳
(八)督催所
(九)當月處
二、掌管戶籍財經(jīng)的機關(guān)----戶部
(一)十四個清吏司
(二)八旗俸餉處
(三)現(xiàn)審處
(四)飯銀處
(五)捐納房
(六)內(nèi)倉
(七)南北檔房
(八)司務廳
(九)督催所
(十)當月處
(十一)監(jiān)印處
三、掌管禮儀祭祀及學??婆e的機構(gòu)----禮部及有關(guān)機關(guān)
(一)儀制清吏司
(二)祠祭清吏司
(三)主客清吏司
(四)精膳清吏司
四、掌管全國軍事的機構(gòu)----兵部及有關(guān)機關(guān)
(一)武選清吏司
(二)職方清吏司
(三)車駕清吏司
(四)武庫清吏司
五、司法監(jiān)察機構(gòu)----刑部
六、掌工程事務的機構(gòu)----工部
(一)營繕清吏司
(二)虞衡清吏司
(三)都水清吏司
(四)屯田清吏司
七、掌理少數(shù)民族及外交事務的機關(guān)----理藩院
八、分掌論纂文史的機關(guān)----翰林院及有關(guān)機構(gòu)
 
清朝官制(中央首輔機構(gòu))
一、內(nèi)閣
二、軍機處
三、通政使司
 
 
 
 
一、順天府
 
清定都北京后,以北京為順天府,設府尹 1人,掌京畿地方之事。自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后,特派大臣 1人兼管府尹事,從六部尚書、侍郎內(nèi)選任。自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以后,順天府所屬共24州縣,設西路、東路、南路、北路四廳,分管各州縣事。四廳所領(lǐng)州縣如下:
 
西路廳:領(lǐng)琢州及大興、宛平、良鄉(xiāng)、房山 4縣。
東路廳:領(lǐng)通州、薊州及三河、武清、寶坻、寧河、香河 5縣。
南路廳:領(lǐng)霸州及保定、文安、大城、固安、永清、東安 6縣。
北路廳:領(lǐng)昌平州及順義、懷柔、密云、平谷 4縣。
 
康熙二十六年(公元1687年)于四路廳設同知 1人,分管所領(lǐng)各州縣。初設時專掌捕盜,乾隆十九年(公元1754年)以后,兼管各州縣錢糧。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以后,刑名案件也由各廳同知審轉(zhuǎn),并定四路廳的關(guān)防為“刑錢捕盜同知”。西路同知并管稽水利,其關(guān)防加“水利”二字。四廳各設典吏若干人(少者 2人,多至14人)協(xié)助同知辦事。
 
順天府職官在兼管大臣與府尹之下,設有府丞、治中、通判、經(jīng)歷、照磨、司獄各 1人,府學教授及訓導各 2人,吏員61人,分掌所屬事務。以上各官,除府學教授、訓導有滿員 2人外,其余都是漢人。
 
府丞自有辦事衙門,管理學校、考試之事;治中辦理錢糧,戶籍、田土等事;通判辦理詞訟、禮儀及雜項事;經(jīng)歷、照磨、司獄的辦事機構(gòu)為經(jīng)歷司、照磨所及司獄司。經(jīng)歷司掌收發(fā)文移,照磨所掌核對文書及鄉(xiāng)試繕冊彌封之事,并兼管貢院(順天府鄉(xiāng)、會試考場)校舍什物,司獄司掌刑部所送流徒人犯收押與發(fā)遣事務。以上三機構(gòu)均有吏員協(xié)助辦事。府學教授、訓導分掌教習順天府文、武學生。府學并兼保管書籍與文廟祭器、樂器。有繼承、攢典各2人,協(xié)助辦事。
 
順天府所屬各州縣,除直屬兩京縣外,其他各州縣地方事務,均要分別匯報順天府及直隸總督查核。
 
 
二、奉天府
 
清初,盛京地方設遼陽府,順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改為奉天府,設府尹 1人,掌盛京地方之事。乾隆二十七年(公元1762年)規(guī)定,由盛京將軍節(jié)制。乾隆三十年(公元1765年),改派盛京六部侍郎 1人兼管。光緒二年(公元1876年)又改由盛京將軍兼管,府尹加二品銜,以右副都御史行巡撫事。據(jù)《光緒會典》卷74所載,奉天府所屬僅有二府、四廳、五州、十四縣。至光緒間增至五府,四廳、六州、二十六縣。
 
五府:錦州府、昌圖府、新民府、海龍府、兆南府。
四廳:鳳凰直隸廳、興京廳、金州廳、營口廳。
六州:遼陽州、復州、寧遠州、義州、岫巖州、遼原州。
二十六縣:承德縣、興仁縣、海城縣、蓋平縣、開原縣、鐵嶺縣、鎮(zhèn)安縣、彰武縣、東平縣、西豐縣、西安縣、柳河縣、錦縣、綏中縣、廣寧縣、懷德縣、奉化縣、康平縣、安東縣、寬甸縣、通化縣、臨江縣、懷仁縣、緝安縣、靖安縣、開通縣。
 
奉天府的官僚機構(gòu)略同于順天府。
 
 
三、總督衙門
 
清沿明制,劃全國為若干大區(qū),每區(qū)設總督 1人,正二品(若加尚書銜者為從一品),《清史稿·職官三》說:“總督,掌厘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其屬下凡文職道府以下,武職副將以下均由總督奏請升調(diào)免黜。全國共設總督 8人,據(jù)《清史稿·職官三》所載為:直隸總督(轄今河北省及內(nèi)蒙古一部分地方);兩江總督(轄今江蘇、安徽、江西 3?。魂兏士偠剑ㄝ牻耜兾?、甘肅、新疆 3?。?;閩浙總督(轄今福建、臺灣、浙江 3?。?;湖廣總督(轄今湖南、湖北兩省。光緒二十六年改名湖南湖北總督);四川總督(轄今四川);兩廣總督(轄今廣東、廣西及海南島等地);云貴總督(轄今云南、貴州 2?。?。奉天、吉林、黑龍江 3省,初各設將軍管轄。光緒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都建為行省,改盛京將軍為東三省總督,并兼管三省將軍事務。
 
各省總督依例均有兼銜,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規(guī)定,除授為尚書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外,其余各省總督,俱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所以,總督又兼有監(jiān)察地方之權(quán)。
 
各總督除節(jié)制所管省區(qū)內(nèi)提督,總兵轄軍外,又各有直屬軍隊,名為“督標”。一般有中、左、右 3營,也有中、左、右、前、后 5營的。有的省還設“城守營”。閩浙更特設水師營和海防營。各省督校兵額各不相同,兩江雖僅是 3營(中、左營及江寧城守營),而兵額最多,有四千余人。最少是陜甘、兩湖,僅一千余人,其他則有兩千多、三千多不等。各督標營均設有副將、參將、游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官。
 
 
四、巡撫衙門
 
清于各省設巡撫,從二品,為一省之行政長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兵部侍郎銜。掌考察全省地方官員。本省關(guān)稅、漕政等也總歸巡撫掌管。若有用兵,則督理糧餉。每年鄉(xiāng)試,例由巡撫督試,武科則由巡撫主考。各省巡撫也如總督,都自有直屬軍營,名為“撫標”。巡撫又多兼提督銜,節(jié)制本省各鎮(zhèn)總兵。其職權(quán)稍次于總督,無總督之省,則更是獨當一面,所以巡撫與總督同是地方大員。
 
各省巡撫兼提督銜的,在清初則是個別,以后逐漸增多,到光緒年間,所有巡撫均兼提督銜,并都加兼理糧餉銜。巡撫直屬之“撫標”,一般有左右 2營(有幾省設有城守營或捕盜營的),最多為 4營,其兵額以新疆為最多,達六千余人,湖南最少,僅七百余人。一般為一千至二千多人不等。各撫標最高武職官為參將,以下有游擊、都司等,與督標同。
 
各省巡撫衙門內(nèi)部組織,僅有書吏人員,且以陜西、貴州兩省最多,各有40人,其次是新疆,36人,一般省份,則在20人左右。至光緒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安徽巡撫馮煦奏設輔助各員,佐理文牘,分科辦事,設有秘書、助理秘書、參事等職,并設會議廳。此后,各省也照章增設。
 
在清代前期,總督、巡撫所轄省區(qū)還未十分確定,中期以后,才確定設八督十二撫??偠?、巡撫的職權(quán)也隨著時代而有不同。前期督權(quán)遠過撫權(quán)??偠郊孑爡^(qū)域有包括3省的,例如兩江總督按例轄江蘇、安徽、江西3省。而后期安徽、江西兩省巡撫即不再聽從總督指揮。至于衙門設在同一城里的總督、巡撫(如兩廣總督與廣東巡撫同駐廣州),經(jīng)常發(fā)生摩擦并相互牽制。為解決這個矛盾,只好把與總督同城之巡撫衙門裁撤,以總督兼巡撫職。此外,總督之銜稱也與明代有異同,例如直隸本來不是省區(qū)名,而以直隸總督為各省總督的領(lǐng)袖,又如四川總督皆兼巡撫事,為有督無撫之省區(qū)。至于總督、巡撫帶兵部、都察院銜,似乎是唐代觀察使帶臺省官的遺制,而其實又有不同,唐代的觀察使是差遣,而清代的總督、巡撫已變?yōu)閷嵐?,帶部院銜是藉以表示為朝廷特派之部院大臣,非此即不能兼轄文武,行使糾察權(quán),使地方官吏一律聽其命令。
 
 
五、布政使司與按察使司
 
布政使司的布政使,一般稱“藩司”,又稱“方伯”。清代的布政使品級與巡撫同,是從二品官。掌一省之行政和財賦之出納。國家政令由他向府州縣宣布,故又稱“承宣布政使司”。每十年將全省戶籍、稅役、民數(shù)、田數(shù),匯報于戶部。各項重要政務,報于督撫議行。清初,于每省設左右布政使各 1人。順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分江南布政使司為江蘇、安徽各 2人??滴醵辏ü?663年),分陜西布政使司為陜西、甘肅各 2人。三年又分湖廣布政使司為湖北、湖南各 2人。六年(公元1667年),去左右系銜,每省只設布政使 1人。光緒十年(公元1884年)新疆建為行省,增設甘肅、新疆布政使 1人,駐烏魯木齊。光緒十三年(公元1887年),臺灣建行省,又增置福建臺灣布政使 1人,駐臺北①。光緒二十一年(公元1895年),臺灣被日本侵占,布政使與巡撫同時被裁撤。
 
布政使司衙門內(nèi)部機構(gòu),一般有經(jīng)歷司、照磨所及理問所。經(jīng)歷司有經(jīng)歷 1人(正六品),都事 1人(從七品),掌收發(fā)文書。照磨所有照磨 1人(從八品),掌照刷案卷(檢察文書效率)。理問所有理問 1人(從六品),掌勘核刑名案件。另有庫大使 1人(正八品),掌庫藏之出納。個別省還設有倉大使 1人(從九品),掌稽查糧倉。
 
按察使司的按察使,一般稱“臬司”,是司法機構(gòu)。按察使為正三品官,權(quán)位次于布政使。其辦事機構(gòu)名稱為“提刑按察使司”,通稱“按察司衙門”。《清史稿·職官三》說:“按察使掌振揚風紀,澄清吏治。所至錄囚徒,勘辭狀,大者會藩司議,以聽于部、院。兼領(lǐng)闔省驛傳。三年大比充監(jiān)試官,大計(按:指考察京外官員)充考察官,秋審充主稿官”。按察使與布政使合稱為“兩司”。全國共設按察使18人,即直隸、山東、山西、河南、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陜西、甘肅、四川、廣東、廣西、云南、貴州等18省每省 1人。各省按察使內(nèi)部機構(gòu),一般有經(jīng)歷司經(jīng)歷 1人(正七品),知事 1人(正八品),照磨所照磨 1人(正九品),司獄司司獄 1人(從九品)。知事掌勘察刑名。司獄掌檢察系囚。經(jīng)歷、照磨所司與藩臺同。
 
藩、臬兩司是宋代轉(zhuǎn)運使及提刑的殘余痕跡,被認為是一省的正式長官,而督、撫畢竟是特派員,所以明制藩臬是要定期朝覲的。清康熙中廢去此制,藩、臬不再有直達皇帝之權(quán)(特殊情況例外)。乾隆以后,督、撫成為固定的封疆大吏,變?yōu)檎降拈L官,而藩、臬便失去行政上的獨立性,降為督、撫之屬員了。督、撫雖無權(quán)撤銷藩、臬的職務,但可以在年終密考摺內(nèi)出具考語,朝廷總是根據(jù)考語加以處分的。不過,作督、撫的也知道,今日的藩、臬就是未來的督、撫,故除非不得已外,也不肯輕易舉劾。
 
 
六、道員衙門
 
道員本是藩、臬兩司的佐貳,明代的道員分屬于兩司,各有本身的官名。所謂某某道,是沿自元代的行政區(qū)域名稱的,清初,設布政使左右參政、參議,駐守在一定地方,稱為“守道”,每省無定員。又設按察使副使、僉事,分巡某一帶地方,稱為“巡道”。清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將原來的參政、參議、副使、僉事名稱取銷,守、巡兩道一律稱為“道員”,定為正四品。道員本是臨時性的差使,從此以后就變?yōu)閷嵐倭?。司、道本來平行,但由于后來道員脫離了司的關(guān)系,就直接成為司與府廳中間的一級。州縣的文書先申府,府申道,道送司,司再呈督、撫。實際上道不能算正式行政區(qū)域,而且道員不一定都管地方行政。
 
清朝在全國設守道20人,巡道72人,另設專掌關(guān)稅者 1人(津海關(guān)道)。守道除有數(shù)省不設外,每省少者 1人,多者 3人。巡道除黑龍江不設外,各省一般是3—4人,最多有 6人,但也僅有 1人的。其他如專管漕糧、鹽法、河道等專職道員不在此內(nèi)。
 
自乾隆規(guī)定道員的品秩并成為實官之后,守、巡各道多加兵備銜,節(jié)制所轄境內(nèi)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武職,從此之后,職權(quán)益重,常與布、按兩司相提并論,因為都是為督撫傳布政令的大員。
 
道員衙門內(nèi)部人員,據(jù)《光緒會典事例·書吏事例》所載,有典吏若干人(多則19人,少僅1—2人),協(xié)助道員辦事。有些道還設有庫大使、倉大使,個別道還設攢典。
 
 
七、知府衙門
 
府在唐、宋只限于在少數(shù)地區(qū)設立,而清代在全國普遍設府。府實際就等于唐、宋的州了。其地位較唐、宋為低。府的長官為知府,初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改為從四品,《清史稿·職官三》說:“知府掌總領(lǐng)屬縣,宣布條教,興利除害,決訟檢奸。三歲察屬吏賢否,職事修廢,刺舉上達,地方要政白督、撫,允逎行。”據(jù)《光緒會典》卷4 記載,全國共設知府188 人,其中直隸、山東、湖北各10人,山西、河南、湖南、福建、廣東各9 人,江蘇、安徽、甘肅各 8人,浙江、廣西各11人,奉天、吉林、新疆各2 人,四川、貴州各12人,其余則臺灣 3人(光緒二十一年裁撤),陜西 7人,江西13人,云南14人。在光緒、宣統(tǒng)間,有些新省份,或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改土歸流,又增設不少。據(jù)《清史稿·職官三》載,知府有250 人。
 
知府的佐貳有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清史稿·職官三》說:“同知,通判,分掌糧鹽督捕,江海防務,河工水利,清軍理事,撫綏民夷諸要職”。一般的府設同知、通判各1—2人,視事務繁簡設置,無定員。知府衙門所屬機構(gòu)有經(jīng)歷司、照磨所、司獄司等單位。經(jīng)歷司有經(jīng)歷(正八品)、知事(正九品)各 1人,照磨所有照磨(從九品) 1人,司獄司有司獄(從九品) 1人,分掌府屬各事。此外,各府還設有儒學,置教授 1人,掌教本府生員學習事務。少數(shù)府還分別設有庫大使、倉大使、宣課司大使、稅課司大使、檢校等官。知府衙門之屬官,也視事務繁簡而置,無定員。
 
 
 
八、直隸廳與散廳
 
廳本來并不是固定的行政單位,因初期府同知、通判常派出分防,專管某些事務,其派出之辦事處名之為“廳”,以后就逐漸形成為固定的行政單位。此外,在少數(shù)民族聚居地區(qū),不宜設州置縣,也設廳,派同知、通判為其長官。一般的廳多屬知府統(tǒng)轄,也有直屬布政司管轄的,稱為直隸廳。直隸廳與府、直隸州為同級單位,一般散廳則與州同級。清在全國設有直隸廳41個。各廳長官除甘肅的一個廳為通判(正六品),其余都是同知(正五品)。全國共有一般散廳78個,其長官有同知48人,通判30人。
 
各廳的屬官有經(jīng)歷、知事、照磨、庫大使、司獄等,所掌略同于府屬各官。以上各官不是每廳均有設置,經(jīng)歷在 7個省中設18個廳,每廳 1人,共18人。知事僅在湖南、云南兩省設 7個廳,每廳 1人,共 7人。照磨有十五省設35個廳,每廳 1人,共35人。庫大使僅山西綏遠城廳設置 1人,其余不設。司獄僅在七省設13個廳,每廳 1人,共13人。此外,各廳還設有儒學,分別置教授、學正、教諭、訓導等,每廳僅設 1人,掌廳屬儒學事務①。
 
 
九、直隸州與散州
 
州是府屬的地方行政單位,有的是因地而特設的;有的是重要的縣改設的。統(tǒng)稱散州,其規(guī)制與縣相同。還有一種州,是直屬于布政使司的,稱為直隸州,都有屬縣,其規(guī)制與府同,直隸州與散州的長官都稱為知州。直隸州知州,正五品;散州知州,從五品?!肚迨犯?#183;職官三》說:“知州掌一州治理”。直隸州還管轄所屬各縣。
 
直隸州與散州的佐貳官有州同(從六品)、州判(從七品)。《清史稿·職官三》說:“州同、州判,分掌糧務、水利、防海、管河諸職”。全國總計有:直隸州州同20人,州判35人;散州州同32人,州判35人;一般的州或設州同 1人,有的僅設州判 1人;只有個別的州,州同、州判同時各設 1人,也有很多州,州同、州判均不設。此外,直隸州、散州還有屬官,稱吏目,《清史稿·職官三》說:“吏目掌司奸盜、察獄囚、典簿錄”。每州設 1人,也有個別州設 2人,全國總數(shù)為221 人。直隸州與散州各有儒學,各設學正 1人(或增設訓導 1人),掌本州所屬儒學事務。
 
直隸州與散州所屬吏員尚有巡檢、驛丞、閘官、稅課司大使等。州屬巡檢掌緝捕盜賊,在緊要關(guān)隘設巡檢所,各省少者1—2人,多者10多人,全國共有123 人。驛丞掌郵遞與迎送官員事務,僅有 6個省設州屬驛丞,共 8人。閘官掌水閘啟閉事務。稅課司大使掌商稅之事。直隸州、散州還各設典吏若干人,協(xié)助知州辦事,最少 4人,一般在10人以上,最多有20人的,這些人分吏、戶、禮、兵、刑、工六房辦事。
 
 
十、知縣衙門
 
縣是地方行政最基層組織,其長官稱知縣,正七品。《清史稿·職官三》說:“知縣掌一縣治理,決訟斷辟,勸農(nóng)賑貧,討猾除奸,興養(yǎng)立教。凡貢士、讀法、養(yǎng)老、祀神、靡所不綜。”清代劃全國縣1,369個。(《清史稿·職官三》僅載1,358個,臺灣省11個縣未計在內(nèi)),清末光緒、宣統(tǒng)間又增置了55個。
 
縣的佐貳官有縣丞 1人(正八品),主簿無定員(正九品),典史 1人(未入流)?!肚迨犯?#183;職官三》說:“縣丞、主簿、分掌糧馬、征稅、戶籍、緝捕諸職。典史掌稽檢獄囚”。事繁之縣,縣丞、主簿設置周全,事簡之縣,則不全設。全國共設縣丞345 人,主簿55人(乾隆間全國有縣丞414 人,主簿98人),若不設縣丞、主簿之縣,則由典史兼領(lǐng)其事。
 
縣的屬官還有巡檢、驛丞、閘宮、課稅大使、河泊所大使等。其職掌與州屬官同。
 
此外,各縣均設有儒學,一般都有教諭 1人,訓導 1人,掌本縣生員學習事務。
 
各縣還設典吏若干人,協(xié)助知縣辦事。每縣少者5—6人,最多的有18人,一般都是12—14人。縣丞、主簿以及典史、巡檢、儒學等。亦各設攢典 1人,協(xié)助辦事。各省的縣衙門,一般都分吏、戶、禮、兵、刑、工六房辦事。
 
清代的州、縣制度極不健全,因而造成了地方吏治的特別腐敗。州縣官無用人權(quán),執(zhí)行州縣政務的全靠吏役。官署既無足夠的辦公費用,俸祿又極其微簿,吏役幾乎等于沒有工資。這樣,非法營私便成為公開的行為。上司及過路官員的供應索賄,各種臨時任務的攤派,更使得州縣官幾乎成為專門伺應上司的官員。
 
不但州縣官,就是知府也無權(quán)自辟屬員,他據(jù)于州縣之上,既不能直接執(zhí)行職務,又須奉承督撫司道的顏色,實際上就是尸位素餐。但知府比州縣官的升遷略為容易些,一作州縣官,差不多就是終身淪為下僚,而知府(特別是在省城的知府),則常有升道員的希望。
 
府、州、縣的官缺好壞差別很大,所以督、撫和布政、按察兩司就得費盡心機,加以“酌委”。苦缺沒有人肯任,就必須預先許以調(diào)劑。肥缺則是人所必爭,又必須平沾利益。雖然府、州、縣官基本上是由吏部銓選的,但也有由外補的,即使吏部銓選的,督、撫也有權(quán)加以調(diào)動。加上分發(fā)候補的人越來越多,都只要求署缺,而并不希望補缺,補缺之權(quán)在部,而署缺則督、撫有極大的自由。此外,督、撫對于屬員非但可以隨時參劾,還可以用人地不宜為由予以調(diào)動(清代定制:本省人不能做本省官,即使不同省而離原籍在五百里內(nèi),也必須回避。又直系親屬在同一省做官的,低職要回避高職)。也可以用留省察看的名義不許其到任。州縣官若不合督、撫意者,凡是科甲出身,則以文理尚優(yōu)為由,把他改任教職,所以地方官吏對于督、撫只好百般巴結(jié),這幾乎成為有清一代地方吏治的惡劣風氣。
 
 
十一、武官衙門
 
(一)將軍衙門
 
清代旗兵的最高長官為將軍,從一品,與加尚書銜的總督品位相同。因其駐防于地方,所以也稱為“封疆大臣”。將軍若與總督同駐在一個省區(qū)的,凡會同奏事,必以將軍為領(lǐng)銜,可見其地位高于總督。但將軍在地方上的實權(quán)則遠不如總督。清代在全國設將軍13人,分別駐扎盛京、吉林、黑龍江、綏遠城、江寧、福州、杭州、荊州、西安、寧夏、伊犁、成都、廣州等地。駐防各地將軍的職銜,都冠以所駐地名,如盛京將軍、吉林將軍。十三將軍中以盛京將軍所統(tǒng)轄官兵最多,有一萬七千多人;以成都將軍所統(tǒng)轄官兵最少,只一千九百多人。各將軍衙門均設有筆帖式2—3人,辦理本衙事務。各地駐軍,一般有馬軍、步軍,福州、杭州、廣州等處還兼有水軍。這些官兵都隸屬于八旗。
 
(二)都統(tǒng)、副都統(tǒng)衙門
 
清代的軍事官制有八旗兵制。駐防于首都的八旗兵,其機構(gòu)有領(lǐng)侍衛(wèi)府(統(tǒng)轄親軍)、八旗驍騎營、八旗前鋒營、八旗護軍營、八旗步軍營以及健稅營、火器營、虎槍營等。八旗兵滿、蒙、漢軍共24旗,每旗都設都統(tǒng) 1人,副都統(tǒng) 2人,下設參領(lǐng)、副參領(lǐng)、佐領(lǐng)等。
 
都統(tǒng)的官階與將軍同,也是從一品。全國僅設都統(tǒng) 2人,分駐于張家口與熱河。張家口都統(tǒng)兼管察哈爾游牧之事,所以一般也稱為“察哈爾都統(tǒng)”,共統(tǒng)轄官兵一萬九千多人。熱河都統(tǒng)兼管木蘭圍場及游牧之事,共統(tǒng)轄官兵八千七百多人。兩個都統(tǒng)衙門均有筆帳式 4人,辦理所屬事務。
 
副都統(tǒng)品位低于將軍,為正二品官。其駐守之地區(qū)若有將軍者,則由將軍兼轄。若無將軍者,則獨立行使權(quán)力,其防務可直達兵部,甚至可向皇帝奏事。全國能獨立行使權(quán)力的副都統(tǒng)有 4人,分別駐防于直隸密云、山海關(guān)、山東青州、甘肅涼州等處。四個副都統(tǒng)衙門,各有筆帖式2—3人,協(xié)助副都統(tǒng)辦理所屬事務。此外,屬將軍兼轄的副部統(tǒng)有29人,其中屬盛京將軍兼轄的 4人(盛京、興京、金州、錦州各 1人,盛京 1人與將軍同城駐防);屬吉林將軍兼轄的 6人(吉林、寧古塔、伯都納、阿拉楚喀、三姓琿春各 1人。吉林 1人與將軍同城駐防);屬黑龍江將軍兼轄的 4人(黑龍江城、墨爾根、呼蘭、乎倫貝爾各 1人);屬江寧將軍兼轄的 2人(江寧、京口各 1人,江寧 1人與將軍同城駐防);屬杭州將軍兼轄的 2人(杭州、乍浦各 1人;杭州 1人與將軍同城駐防)。以上各地副都統(tǒng),除與將軍同城外,各統(tǒng)率一部分官兵,防守所駐之城,防務都匯總于兼轄之將軍。此外,福州、寧夏、成都各 1人,荊州、西安、伊犁、廣州各 2人,分別歸同城駐防將軍兼轄,與將軍共同統(tǒng)領(lǐng)所屬駐軍,辦理本城防務。
 
 
十二、綠營衙門
 
綠營的士兵是漢族人。清初定滿兵旗用黃、白、紅、藍四色。漢兵旗用綠色,以后便稱漢兵為綠營。初期以旗兵為主力,中期以后,因綠營兵人數(shù)增多,并大大超過旗兵,便逐漸取代旗兵而成為清軍之主力。綠營的最高組織為“標”,下面有“協(xié)”、“營”、“汎”。標分為督標、撫標、提標、鎮(zhèn)標、軍標、河標、漕標等種。實際各省綠營的獨立組織為提標、鎮(zhèn)標。統(tǒng)率提標的是提督,為地方最高的武職官;統(tǒng)率鎮(zhèn)標的是總兵,其地位略低于提督。提督與總兵各有辦事衙門,茲分敘如下。
 
(一)提督衙門
 
提督為武職從一品官,比文職巡撫高一級,與加尚書銜的總督平級,為各省綠營的最高長官,管理一省軍政,也稱為“封疆大吏”。各省提督統(tǒng)轄全省各鎮(zhèn)總兵。提督分為陸路與水師兩類,陸路提督12人,分別在直隸(駐古北口)、江北(駐淮陽)、福建(駐泉州)、湖北(駐襄陽)、陜西(駐固原)、甘肅(駐甘州)、新疆(駐喀什噶爾)、四川(駐成都)、廣東(駐惠州)、廣西(駐龍州)、云南(駐大理)、貴州(駐安順)等地。由巡撫兼任的有山東、山西、河南、安徽、江西 5省,每省 1人。水師提督 3人,分別在福建(駐廈門)、廣東(駐虎門)、長江(太平、岳州兩地互駐)。兼轄水陸提督 3人,分別在江南(駐松江)、湖南(駐辰州)、浙江(駐寧波)。除福建、廣東兩省為陸路 1人、水師 1人外,其他每省各 1人,計23人。其中除巡撫兼任 5人外,特設提督18人,分別受各區(qū)總督節(jié)制。
 
各省提督所轄提標,一般有中、左、右、前、后 5營,只有直隸為中、左、右、前 4營,四川、云南為中、左、右 3營,貴州為中、右、前 3營。其兵額一般是五、六千或七、八千不等,最少是云南,僅一千二百多人,最多為四川,有一萬二千多人。
 
(二)總兵衙門
 
各省提督所屬有總兵??偙鵀槲渎氄饭?,管轄本標及所屬各協(xié)、營,鎮(zhèn)守本鎮(zhèn)所屬地區(qū),受本省總督與提督節(jié)制??偙卜譃殛懧放c水師兩種,全國有陸路總兵70人,其中直隸 7人,山東 3人,山西 2人,河南 3人,江蘇 5人,安徽 2人,江西 2人,福建 4人,浙江 5人,湖北 2人,湖南 3人,陜西 4人,甘肅 4人,新疆 3人,四川 4人,廣東 4人,廣西 3人,云南 6人,貴州 4人。全國有水師總兵13人,其中江蘇 2人,浙江 3人,廣東 4人,長江 4人。水陸總兵計83人,分布在內(nèi)陸19省,只有東三省不設綠營總兵。
 
全國水陸總兵所轄鎮(zhèn)標,多者4—5營,一般為2--3營,個別僅 1營。其兵額一般為三、四千人,最多是貴州鎮(zhèn)遠鎮(zhèn),有九千八百多人,最少是江蘇福山鎮(zhèn),不足千人。
 
各鎮(zhèn)總兵所屬有副將、參將、游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
 
副將為武職從二品官,分別受將軍、總督、巡撫、提督、總兵管轄。為將軍、總督、提督統(tǒng)理軍務的,分別叫軍標中軍、督標中軍、提標中軍。為河道總督稽核工汛的,叫河標中軍。為漕運總督督率官弁催護漕船的,叫漕標中軍。為總督,巡撫、提督分守險要的,稱為協(xié)標。駐各地副將都自有衙門。
 
參將為武職正三品官,分屬總督、巡撫、提督、總兵管轄。有的獨守一城,有的與上級武官同守一城。為巡撫統(tǒng)理營務的,稱撫標中軍,為提督統(tǒng)理營務的,稱提標中軍。全國綠營參將共177 人(有 5人在京師巡捕營),其中有22人為水師參將,其他都是陸路參將。
 
參將之下是游擊,為武職從三品官。游擊人數(shù)較多,全國共計370 人,其中有49人為水師游擊,其他都是陸路游擊。
 
游擊之下是都司,為武職正四品官。全國有494 人,其中有82人為水師都司,其余都是陸路都司。參將、游擊、都司的職掌大體相同。
 
低于都司的是守備,為武職正五品官。其職守是管理營務與糧餉,屬各省提督、總兵管轄,并有充參將、游擊軍官的,全國總?cè)藬?shù)為887 人,其中有121 人為水師守備,其余都是陸路守備。另有衛(wèi)守備40人屬漕運總督管轄。
 
(掌理國政的行政機構(gòu))
 
一、專司文職官的任免----吏部
 
清朝的吏部,是天聰五年(公元1631年)沿明制而設置的,為管理文職官員的機關(guān)。初以“貝勒”(親王、郡王) 1人總理部務,以下設滿、蒙、漢承政 3人,參政 8人,啟心郎 1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七月,裁蒙、漢承政,改為滿承政 1人,左參政 2人,右參政 3人,理事官 4人,副理事官 6人,滿、漢啟心郎 3人,額哲庫 2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貝勒總理部務,改承政為尚書、參政為侍郎(均無定員)、理事官為郎中(滿 4人,漢 2人)、副理事官為員外郎(滿 8人,漢 6人)、額哲庫為主事(滿、漢各 9人),啟心郎未改(至順治十五年裁)。五年(公元1648年),定滿、漢尚書各 1人,八年命諸王貝勒兼理部務,九年停諸王貝勒兼理部務,十年裁滿尚書 1人。十五年(公元1658年)定滿、漢左右侍郎各 1人。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大學士兼理部務。以后各官,大量增加,據(jù)《欽定大清會典》(光緒朝)及《歷代職官表》卷 5的記載,吏部設尚書滿、漢各 1人,掌部務(其品級初定滿員一品,漢員二品,順治十六年都改為二品??滴趿?,又改滿員為一品,九年均定為二品。雍正八年升為從一品)。左、右侍郎滿、漢各 1人(正二品),掌佐理銓衡,為尚書的副職,并設在、右丞二缺,左、右參議二缺,以及郎中滿 9人,蒙 1人,漢 5人。員外郎宗室 1人,滿 8人,蒙 1人,漢 6人。主事宗室 1人,滿 4人,蒙 1人,漢 7人。司務滿、漢各 1人??槺竟P帖式12人。筆帖式宗室 1人,滿57人,蒙 4人,漢軍12人。經(jīng)承81人。此外又有額外郎中、員外郎、七品小京官,無定員。除額外官員外,總?cè)藬?shù)為224 人。
 
吏部總的職掌,據(jù)《光緒會典》卷4 所載是“掌文職官吏之政令,以贊上治萬民。凡品秩銓敘之制,考課黜陟之方,封授策賞之典,定籍終制之法,百司以達于部,尚書、侍郎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布邦職”。但在封建集權(quán)制度統(tǒng)治之下,用人之權(quán),均操之于皇帝,吏部只司簽掣之事,并無銓衡之權(quán)。特別是軍機處成立以后,重要職官的任免,都由軍機處秉承皇帝的意旨,直接發(fā)表。吏部的事務,只限于稽考中級以下官員的資歷,根據(jù)例察,予以準駁,只是辦理任免手續(xù)備案而已。
 
吏部下設文選、考功、稽勛、驗封四個清吏司以及清檔房、本房、司務廳、督催所、當月處等單位,分掌本部事務。
 
(一)文選清吏司:掌考文職官之品級與其選補升調(diào)之事,以及月選之政令。其職官有郎中 7人(滿 4人,蒙 1人,漢 2人),員外郎 6人(滿、漢各 3人),主事 5人(滿 2人,漢 3人),筆帖式若干人,經(jīng)承31人。司之下分設有:
 
求賢科:承辦雙月官員注冊,進士、舉人截取,揀選舉人,并恩、拔、副、歲、優(yōu)貢生就職、就教,考取御史、譽錄,考補中書并管八旗各省道府以下各官注冊、驗看、分發(fā)、引見等事項。
 
開設科:承辦單月應補官員注冊、驗看、分發(fā)、引見。并各省題補、升調(diào)、實授、試俸、添設裁汰官缺。各省督撫奏請兼銜,并管各省候補,官員注冊,銷冊,知照官員過班。并選拔人員分赴各省委用,服滿應補人員選補各缺。
 
升調(diào)科:承辦各項議敘,各官添鑄更換印信,各官恩詔加級,頒發(fā)奏獎捐生執(zhí)照。
 
冊庫:存儲京外各員履歷官冊,承辦大學士以下京堂開列請簡各衙門題補各缺,京外各官升轉(zhuǎn)諸事之入冊、銷冊。
 
題稿房:承辦滿洲大學士以下翰詹等官升補,查核考試中書、御史。
 
筆帖式科:承辦京外各衙門筆帖式及各旗印務筆帖式照咨補放、銓選筆帖式各缺。
 
此外,還有缺科、典吏科、憑科、都書科、派辦處、投供處、大捐處、單雙月議選處、搢紳處、繕折處、收發(fā)處等機構(gòu)。
 
(二)考功清吏司:掌文職官之議敘與處分,三歲京察及大計則掌其政令。其職官有郎中 4人(滿 3人,漢 1人),員外郎 4人(滿 2人,蒙、漢各 1人),主事 3人(滿 1人,漢 2人),筆帖式若干人,經(jīng)承16人。司之下設有:
 
四甲(山東甲、江南甲、北直甲、廣東甲):承辦各省命盜及各項議敘、議處,匯奏分管各處官員功過冊,并一切告病、起復、開復、捐復、副缺、查案、行文、給照等事件。
 
京察房:核辦京察大計,各官俸次功過及造冊引見諸事。
 
此外,收發(fā)處、派辦處、會奏處等,均光緒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以后陸續(xù)設置的。
 
(三)稽勛清吏司:掌文職官之勛級、名籍、守制、終養(yǎng)等事。其職官設置有郎中 2人(滿、漢各 1人),員外郎 3人(宗室、滿、漢各 1人),主事 3人(宗室、滿、漢各 1人),筆帖式若干人,經(jīng)承 6人。司下設有:
 
稽俸廳:掌稽核在京滿、漢文職各官廩俸,其官員由本司之官兼任。
 
根據(jù)《光緒會典事例》記載,稽勛司下還設有貼黃科、都吏科、八旗科及山東、山西、陜西等科?!都螒c會典》記載還有本房、印房等。
 
官員遭父母喪亡,要回家“守制”三年,扣足二十七個月為期滿,才能除服回任。官員的祖父母或父母年老可陳請“終養(yǎng)”,就是退休回家以奉養(yǎng)老人。以上諸事,均歸稽勛司承辦。此外,還辦理官員的出繼、入籍、更名、復姓等事項。
 
(四)驗封清吏司:掌文職官員之封爵、議恤、土官(少數(shù)民族聚居地區(qū)之本地官)世職及任用吏員等事。其職官設有郎中 2人(滿、漢各 1人),員外郎 3人(滿 2人、漢 1人),主事 3人(滿、蒙、漢各 1人),筆帖式若干人,經(jīng)承 7人。據(jù)《光緒會典事例》所載,驗封司分設平房、印房、都吏科、京官科、外官科、土官科、內(nèi)考科、外考科等單位,分掌本司各項事務。凡官員封爵,皆給誥敕;凡官員因公而死者,皆贈給官銜并蔭其子;凡土官皆世襲,給以“號紙”,記土官之職,并載世系及襲職年月;襲職者,換給新號紙。吏員分京吏、外吏。京吏有供事、儒事、經(jīng)承三職。外吏有書吏、承差、典吏、攢典四職?;驗榭既?,或為募充,經(jīng)過五年就要更換。以上各吏五年役滿,驗封司則考其職,凡錄取者,一等為從九品,二等為未入流,均注冊入于銓選。
 
(五)清檔房:《光緒會典》 卷6為“檔房”,《清史稿·職官志一》為“清檔房”。設官有清字堂主事2人,掌管吏部檔案。
 
(六)本房:《清史稿》是“漢本房”。設官有漢字堂主事 3人(滿 2人,漢軍 1人),繕本筆貼式12人,堂書若干人。其職掌是“繕清字漢字之題本”。即兼辦滿、漢文之題本。
 
(七)司務廳:有司務 2人(滿、漢各 1人),經(jīng)承 3人。掌收發(fā)外省衙門的文書。收文登記后,分交各司辦理。并管理吏部任用吏員與雜役之事。
 
(八)督催所:有郎中、員外郎與主事,均無定員,由尚書在司員中輪派。此外有額設經(jīng)承 2人協(xié)助辦事。督催所掌催四司議辦之件,督以例限。凡四司應題應奏之件,皆察其辦理限期。
 
(九)當月處:有滿、漢司員各 1人,由四司郎中、員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按日輪值。掌監(jiān)吏部印信并收發(fā)在京各衙門文書,分交各司辦理。
 
此外,吏部于光緒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十月奏設學治館,設提調(diào)和教務長 1員,教習 6人,庶務長 2人,文案 2人,檢查官 6人,書記 1人,司事 1人,譽錄 9人。掌管考試截取揀選舉人及分發(fā)月選人員,規(guī)定每月二十四日舉行考試,如有不合格者,令其入館學習六個月,再行試驗,合格者給予修業(yè)文憑,不合格者仍令學習一年。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奏請擴充學治館,添設法政新班,以六個月為一學期,三學期畢業(yè)。宣統(tǒng)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清政(蟹)府成立責任內(nèi)閣,五月,內(nèi)閣頒布官制,設立制誥、銓敘等局,吏部便裁撤,學治館歸并學部①。
 
二、掌管戶籍財經(jīng)的機關(guān)----戶部
 
戶部在古代稱為地官、大司徒、計相、大司農(nóng)等。唐以后稱戶部。清沿明制,于天聰五年(公元1631年)設戶部。最初以貝勒(親王或郡王) 1人總理部務。下設承政 4人(滿 2人,蒙、漢各 1人),參政 8人,啟心郎 1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裁蒙、漢承政,定滿承政 1人,左參政 3人,右參政 4人,理事官10人,副理事官16人,滿啟心郎 1人,漢啟心郎 2人,額哲庫 2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貝勒總理部務,設滿尚書,無定員。以下設滿、漢左右侍郎各 1人,郎中28人(滿22人,蒙 4人,漢軍 2人),員外郎50人(滿39人,蒙 5人,漢軍 6人),堂主事 6人(滿 4人,漢軍 2人),司主事14人,滿司庫 9人。漢司務 2人,總?cè)藬?shù)111 人(除尚書無定員)。以后,戶部官員大量增加,據(jù)《光緒會典事例》卷19及《歷代職官表》 卷6載,其名額為:滿、漢尚書各 1人(從一品)。左右侍郎滿、漢各 1人(正二品)。堂主事 6人(滿 4人、漢 2人)。郎中33人(宗室 1人,滿17人,蒙 1人,漢14人)。員外郎72人(宗室 2人,滿56人,漢14人)。主事30人(宗室 1人,蒙 1人,滿、漢各14人)。司務 2人(滿、漢各 1人)??槺竟P帖式20人(均滿員)。筆帖式121 人(宗室 1人,滿100人,蒙 4人,漢軍16人)。經(jīng)承106人。此外尚有額外郎中、員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均無定員)。除額外官外,戶部官員總?cè)藬?shù)達362 人。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在官制改革中,戶部改名度支部,并將財政處并入。設尚書 1員,左、右侍郎各 1員,不分滿、漢。宣統(tǒng)三年(公元1911年),改尚書為大臣,侍郎為副大臣,直至清亡。
 
戶部總的職掌是管理全國疆土、田地、戶籍、賦稅、俸餉、財政等事宜。其機構(gòu)按地區(qū)劃分為江南、浙江、江西、福建、湖南、山東、山西、河南、陜西、四川、廣東、廣西、云南、貴州等14個清吏司;并設有八旗俸餉處、現(xiàn)審處、飯銀處、捐納處、內(nèi)倉等機構(gòu),辦理八旗俸餉、捐輸?shù)仁?。其部?nèi)的行政事務則由南、北檔房、司務廳、督催所、當月處、監(jiān)印處分別管理。
 
(一)十四個清吏司:其職官都有郎中(均正五品)、員外郎(從五品)、主事(正六品),一般是 7至 8人,最多到12人。另外有筆貼式121 人,經(jīng)承68人,分在十四個司里辦事。十四個清吏司分別掌核各該省錢糧收支數(shù)目,并兼管一項或數(shù)項全國性的事務,主要分兼如下:
 
1、全國民數(shù)谷數(shù),由浙江清吏司兼管;
2、各地麥禾收成分數(shù),由四川清吏司兼管;
3、全國漕政(即海、河運糧事務),由云南清吏司兼管;
4、全國關(guān)稅,由貴州清吏司兼管;
5、鹽課、參課及八旗官養(yǎng)廉銀(在額俸之外所加之銀),由山東清吏司兼管;
6、各省茶課及京中各項支款,由陜西清吏司兼管;
7、“耗羨”銀兩(即賦稅正額外多收部分)之動支,由湖廣清吏司兼管;
8、各省“平余”銀兩(即動支經(jīng)費每千兩扣12兩5錢,留存?zhèn)溆谜撸?,由江南清吏司兼管?br>9、各省協(xié)餉(協(xié)濟鄰省之經(jīng)費)之動支,由江西清吏司兼管;
10、察哈爾俸餉及各省動支款項報銷事宜,由河南清吏司兼管;
11、江寧、江蘇、杭州三處織造之奏銷,由江南、浙江二清吏司兼管;
12、礦政、錢法(幣制)及內(nèi)倉之出納,由廣西清吏司兼管;
13、八旗繼嗣之政令及本部所屬官差之更代,由廣東清吏司兼管。
 
此外如福建清吏司又兼管賑濟與官房之事,只有山西清吏司只管本省錢糧,不兼辦其他事務。
 
(二)八旗俸餉處: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設,專管八旗官兵俸餉及其賞恤事務,并管八旗戶籍檔冊。其職官有滿洲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均無定員,由尚書酌委。
 
(三)現(xiàn)審處:乾隆十三年設立,掌審辦八旗戶口,田房之訟事,須刑訊者,會同刑部審理。
 
(四)飯銀處:設司員 4人(滿、漢各 2人),由尚書于郎中、員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內(nèi)派委,二年更換。清制,各省每年額解戶部飯食銀若干,作為戶部官員的養(yǎng)廉及飯食之用,并以少部分幫貼內(nèi)閣、軍機處、起居注館、兵部、刑部等機構(gòu)的飯食費用。其余留作辦公費用。本處即掌此項銀兩之收支。
 
(五)捐納房:所謂“捐納”,即用錢谷買官,漢有“納粟拜爵”之制,歷代或有沿之,清中葉之后尤甚。捐納房即專司其事。其捐官之制,據(jù)《光緒會典事例》卷288載,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定:
 
滿洲、蒙古、漢軍并現(xiàn)任漢文武官弁,捐輸銀千兩或米二千石者加一級。銀五百兩或米千石紀錄二次。銀二百五十兩或米五百石紀錄一次。進士、舉人、貢生捐銀及額出仕時,照現(xiàn)任官例議敘。生員捐銀二百兩或米四百石,準入監(jiān)讀書??⌒悖o出身的文士)捐銀三百兩或米六百石,亦準入監(jiān)讀書。富民捐銀三百兩或米六百石,準給九品頂帶。捐銀四百兩或米八百石,準給八品頂帶。
 
這樣明訂價格,公開的賣官,最初是假借“賑濟災民”為名,因而被列入《會典》的“蠲恤”事例中。以后便有意識地隱諱,所以就不再見于記載了。
 
(六)內(nèi)倉:清初沿明制,設“內(nèi)官監(jiān)倉”。順治十年(公元1653年)改為“內(nèi)倉”。由戶部滿司員內(nèi)輪派 2員充監(jiān)督,二年更換。另設 1人,掌倉內(nèi)之出納。內(nèi)倉所儲米豆,供駐京蒙古王公、喇嘛與來京蒙古人員用米及太監(jiān)、匠役口糧、文武會試供應糧米、祭祀造酒用米等。
 
(七)南北檔房:南檔房有滿洲堂主事 2人,掌管檔案。每三年稽查八旗人丁數(shù)目,編造各旗丁檔,并管戶部滿洲官員升補之事。北檔房有滿、漢領(lǐng)辦各 2人,滿、漢總辦各 6人,漢字堂主事滿 2人,漢軍 2人,筆帖式20人,掌繕本部滿、漢文題本、奏折,并管分撥各省報解之餉銀。北檔房并不管檔案,實際是文書部門,并兼管一部分會計事務。
 
(八)司務廳:設司務 2人(滿、漢各 1人),經(jīng)承 2人,掌收登各省衙門來文,呈部堂畫閱、編號記檔,分發(fā)各司辦理。
 
(九)督催所:設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均無定員,由尚書酌派。掌督催十四個司所辦事務。
 
(十)當月處:設司員 2人(滿、漢各 1人),由十四個司司員輪值,掌收登、分發(fā)在京各衙門的來文。
 
(十一)監(jiān)印處:設司員 4人(滿、漢各 2人),由十四個司司員輪值,按月更換。兩人掌監(jiān)印堂,兩人監(jiān)鹽、茶引印。
 
以上十四司至內(nèi)倉,都是業(yè)務單位。南北檔房以下各單位,都是辦理文書、檔案以及部內(nèi)的行政事務。
 
此外,戶部所屬還有錢法堂、寶泉局等機構(gòu),是掌管有關(guān)錢幣事務及鑄錢供全國經(jīng)費使用。
 
三、掌管禮儀祭祀及學校科舉的機構(gòu)----禮部及有關(guān)機關(guān)
 
清沿明制,于天聰五年(公元1631年)設禮部,由貝勒 1人總理部務,下設滿承政 2人,蒙、漢承政各 1人,參政 8人,啟心郎 1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貝勒總理部務。設滿、漢尚書。據(jù)《光緒會典事例》卷19及《歷代職官表》卷 9規(guī)定,禮部職官名額為:滿、漢尚書各 1人。左、右侍郎滿、漢各 1人。堂主事滿 3人,漢軍 1人。司務廳司務滿、漢各 1人。各司局郎中滿 6人,蒙 1人,漢 4人。員外郎宗室 1人,滿 9人,蒙 1人,漢 3人。主事宗室 1人,滿 3人,蒙 1人,漢 4人。大使?jié)h 1人。筆帖式宗室 1人,滿34人,蒙 2人,漢軍 4人。堂子尉 8人。堂書10人,儒士20人,經(jīng)承49人。此外尚有額外郎中、員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均無定員。除額外官員外,禮部總?cè)藬?shù)為145 人。
 
禮部總的職掌是管理國家祀典、慶典、軍禮、喪禮、接待外賓,管理學校和主持科舉等事。其內(nèi)部組織機構(gòu)有儀制、祠祭、主客、精膳 4個清吏司,具體分工是:
 
(一)儀制清吏司:掌嘉禮、軍禮及學校、科舉等事務。宣統(tǒng)時因避溥儀諱,改為典制清吏司。其職官有郎中 3人(滿 2人,漢 1人),員外郎 4人(滿 3人,漢 1人),主事 2人(滿、漢各 1人),筆帖式若干人,經(jīng)承15人。司下分設建言科,王府科、印信科、學??埔约盎鸱康葐挝唬洲k本司事務。
 
(二)祠祭清吏司:掌吉禮、兇禮事務。其職官有郎中 2人(滿、漢各 1人),員外郎 5人(滿 3人,蒙、漢各 1人),主事 2人(滿、漢各 1人),筆帖式若干人,經(jīng)承 6人。司下分設祭祀科,僧道科、時憲科以及火房等單位,分辦本司事務。
 
(三)主客清吏司:掌賓禮及接待外賓事務。其職官有郎中 3人(滿、蒙、漢各 1人), 員外郎 2人(宗室 1人,滿 1人),主事 2人(滿、漢各 1人),筆帖式若干人,經(jīng)承 6人。司下分設賞賜科、四譯科、芽茶科以及火房等單位,分辦本司事務。
 
(四)精膳清吏司:掌“燕饗廩餼牲牢”事務。其職官有郎中 2人(滿、漢各 1人),員外郎滿 2人,主事 3人(滿、蒙、漢各 1人)。筆帖式若干人、經(jīng)承 7人。司下設勘合科,俸糧科(各設經(jīng)承 1人),下程科,廚役科(各設經(jīng)承 2人)及火房(設經(jīng)承 1人)分辦本司事務。每歲元旦與皇帝、皇太后壽誕所設的“大宴”大婚禮之“賜宴”及公主下嫁以及其他慶典之設宴,均備其陳設,序百官之班次,分別定其禮節(jié)。宴前先呈宴圖及禮節(jié),經(jīng)御批后,行文各衙門,供備應用物品。
 
此外,還設有鑄印局、會同四譯館、清檔房、漢本房、司務廳、督催所、當月處、書籍庫、板片庫、南庫、養(yǎng)廉處、地租處等機構(gòu),分掌本部的行政事務。
 
禮部所屬機構(gòu)還有:
 
樂部:設于乾隆七年(公元1742年),管理祭祀、朝會、燕饗的演樂及審定樂器音律事務的機關(guān)。設有管理大臣,也稱“典樂大臣”,由禮部滿人尚書 1人兼任,后改各部侍郎或內(nèi)務府大臣兼任,無定員。
 
陵寢禮部衙門:清代皇帝皇后的陵墓,分為盛京陵(興京或盛京城郊)、東陵(河北省遵化地方)、西陵(河北省易縣地方)三處。東、西兩陵由禮部、工部、內(nèi)務府設官管理,盛京陵則由盛京禮部、工部、內(nèi)務府管理。
 
盛京禮部:自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在北京設六部之后,盛京置官鎮(zhèn)守,處理盛京政務。十五年(公元1658年)以后,始陸續(xù)設禮、戶、工、刑、兵各部。禮部最先設置,掌盛京朝祭之儀。其設官有侍郎、堂主事、郎中、員外郎、讀祝官、贊禮官、筆帖式等42人,均為滿人①。
 
太常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置,屬禮部,掌管壇廟祭祀禮儀的機關(guān)。其職官有卿、少卿等。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定由禮部滿人尚書兼領(lǐng)。
 
光祿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立,掌管關(guān)于典禮預備筵席及供應官員“廩餼”的機關(guān)。其一應事宜,由禮部具題,劄寺遵行。自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以后,特簡滿族大臣1人總現(xiàn)寺事。職官有卿、少卿、典簿、署正、署丞、筆帖式、司庫、庫使等,總數(shù)70人②。
 
鴻臚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立,掌管朝會與國家宴會贊導禮儀的機關(guān)。一應事宜,均由禮部掌行,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以后,以禮部滿人尚書兼管鴻臚寺事。設官有卿、少卿、鳴贊、學習鳴贊、序班、學習序班、主簿、筆帖式、經(jīng)承,總數(shù)48人③。
 
國子監(jiān):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立,掌國學政令的機關(guān),一應事宜,由禮部掌行??滴跏辏ü?671年)改歸本監(jiān),一應事宜,由本監(jiān)掌行。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始特簡大臣總理監(jiān)事。以下設官有祭酒、司業(yè)、監(jiān)丞、博士、典簿、典籍、助教、學正、學錄、教習、筆帖式、經(jīng)承、額外漢教習。以后又增設算學、特設滿管理大臣 1人,漢助教 1人,漢教習 2人,總數(shù)148 人④。(《光緒會典》卷七六)。
 
國子監(jiān)內(nèi)部機構(gòu)有繩愆廳、博士廳、典簿廳、典籍廳、六堂、南學、八旗官學、算學等單位。其設官及職掌如下:
 
繩愆廳:監(jiān)丞滿、漢各 1人,經(jīng)承 1人,其職掌據(jù)《光緒會典》卷67所載是“掌頒肄業(yè)之規(guī)制,而稽其勤惰,有過則書之,考職匯送于吏部,書教習之勤過,凡釋奠、釋菜,則辦其執(zhí)事。”
 
博士廳:設博士滿、漢各 1人,經(jīng)承 1人?!豆饩w會典》卷67載其職掌是“掌教經(jīng)義,立肄業(yè)生之課程而考其業(yè),凡圣制御制之頒發(fā)者,皆繕于冊而敬儲。”
 
典簿廳:典簿滿、漢各 1人,經(jīng)承 2人,掌章奏文移之事,并掌國子監(jiān)印。
 
典籍廳:設漢典籍 1人,掌保管書籍版片及“表章經(jīng)學之寶”與乾隆御筆籍冊。
 
六堂:為貢生、監(jiān)生學習之所。六堂名稱是率性堂、修道堂、誠心堂、正義堂、崇志堂、廣業(yè)堂。六堂各有助教 1人,前四堂并各有漢學正 1人,后二堂各有漢學錄 1人,共12人,分教入學之貢生、監(jiān)生。在堂肄業(yè)學生,有內(nèi)班、外班之分。內(nèi)班每堂25名,六堂共150 名,都在國子監(jiān)居住,外班每堂20名,六堂共120 名,在外居住,每月赴監(jiān)上課。內(nèi)、外班均按其出身之不同,分別規(guī)定結(jié)業(yè)年限。
 
南學:據(jù)《光緒會典事例》卷1091載,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奏準,將毗連國子監(jiān)街南官房一所,賞給本監(jiān),令助教等官及肄業(yè)生等居住,是為南學”。又《清史稿·職官志二》說:在學肄業(yè)者為南學,在外肄業(yè)赴學考試者為“北學”。是因新建學舍毗連國子監(jiān)街南,故名為“南學”。“北學”或指國子監(jiān)。
 
八旗學官:為八旗旗民子弟而設。初時每旗一所,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改每二旗一所。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又恢復每旗一所。每所各設助教滿洲 2人,蒙古 1人,教習滿洲 1人,蒙古 2人,漢 4人。掌分教學生。
 
算學:康熙五十二年(公元1713年)在暢春園設算學館,選八旗世家子弟,學習算法。選擇精于數(shù)學的大臣,并命皇子、親王管理。另在欽天監(jiān)附近,專立算學一所,由欽天監(jiān)管理。額定學生36人,除考取一部分漢籍學生外,大部分為八旗學生。次年改隸國子監(jiān)管轄。
 
此外還有檔子房、錢糧處等行政機構(gòu)。
 
國子監(jiān)到光緒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因另設學部而裁撤,其時學堂事務由學部管理,文廟祀典,另設國子丞1人掌管。
 
四、掌管全國軍事的機構(gòu)----兵部及有關(guān)機關(guān)
 
 
 
清于天聰五年(公元1631年)設兵部,后成為管理全國綠營兵籍及武職官兵的機關(guān)。初設時以貝勒一人總理部務,下設滿承政 2人、蒙、漢承政各 1人,參政 8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裁蒙、漢承政,改為滿承政 1人,在參政 2人,右參政 3人,理事官10人,副理事官16人,滿啟心郎 1人,漢啟心郎 2人,額哲庫 2人。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后以大學士兼理部務,皆特簡,無定員。據(jù)《光緒會典事例》卷19的記載,兵部額設尚書滿、漢各 1人,左、右侍郎滿、漢各 1人,堂主事滿 4人,漢軍 1人。郎中宗室 1人,滿11人,蒙古 1人,漢 5人。員外郎宗室 1人,滿 9人,蒙 1人,漢 3人。主事滿 4人,蒙 1人,漢 5人。司務滿、漢各 1人,繕本筆帖式15人,均滿員。筆帖式滿62人,蒙 8人,漢軍 8人。堂書 8人,經(jīng)承65人??倲?shù)為221 人。此外還有額外郎中、員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均無定員。
 
據(jù)《光緒會典》卷43記載,兵部“掌中外武職官之政令”,“凡除授封蔭之典,乘載郵傳之制,甄核簡練之方,士籍軍實之數(shù)”,咸歸督理。清代的兵權(quán),由皇帝獨攬,凡用兵大事均由皇帝親裁,有議政五大臣及軍機大臣參議謀略,欽命統(tǒng)兵大臣直接指揮。所以說,“名為兵部,但司綠營兵籍武職升轉(zhuǎn)之事,并無統(tǒng)御之權(quán)”①。
 
兵部內(nèi)部機構(gòu)有武選、車駕、職方、武庫4個清吏司。其設官及職掌如下:
 
(一)武選清吏司:設郎中 5人(滿 3人,蒙、漢各 1人),員外郎 6人(滿 4人,漢 2人),主事 2人(滿、漢各 1人),筆帖式若干人(滿、蒙、漢共78人,由堂官分派 4司辦事),經(jīng)承21人。本司掌考武官的品級與選補升調(diào)之事,考查各地之險要,分別建置營汛;管理少數(shù)民族聚居的土司武官承襲封贈等事。
 
(二)職方清吏司:設郎中 7人(滿 5人,漢 2人),員外郎 4人(滿 2人,蒙、漢各 1人),主事 4人(滿、蒙各 1人,漢 2人)及筆帖式若干人,經(jīng)承11人。掌武職官的敘功,核過、賞罰、撫恤及軍旅之簡閱、考驗等事,并管關(guān)禁與海禁。
 
(三)車駕清吏司:設郎中 3人(宗室 1人,滿、漢各 1人),員外郎 4人(宗室 1人,滿、蒙、漢各 1人),主事 2人(滿、漢各 1人),筆帖式若干人,經(jīng)承 6人。掌全國的馬政及驛傳等事務。
 
(四)武庫清吏司:設郎中 3人(滿 2人,漢 1人),員外郎 2人(滿、蒙各 1人),主事 2人(滿、漢各 1人),筆帖式若干人,經(jīng)承5人。掌全國的兵籍、軍器及武科考舉之事。
 
此外,尚有會同館、捷報處、檔房、本房、司務廳、督催所、當月處等行政機構(gòu)。
 
兵部本為全國最高軍事機關(guān),但自雍正設軍機處之后,凡用兵大事,由軍機處承皇帝意旨直接指揮,所以《歷代職官表》卷12說:“兵部之職,不過稽核額籍老察升員而已。”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王朝為了維持搖搖欲墮的統(tǒng)治,宣布預備立憲,并改革官制。把兵部改名陸軍部。改陸軍部后,按全國統(tǒng)一厘定官制。陸軍部設尚書1人,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參議各1人。宣統(tǒng)二年(公元1901年)裁尚書、侍郎、丞、參各員,改設正、副大臣,參事官、檢察官等。
 
 
太仆寺
 
太仆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立,初無專署,附設在兵部武庫司,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才另建衙署辦事。太仆寺初設卿 2人(滿、漢各 1人),少卿 2人(滿、漢各 1人),總掌馬政,每三年則由滿卿或少卿1人赴左右兩翼馬廠閱看,并向皇帝報告總數(shù),然后由兵部核對。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詔令太仆寺衙門派大臣 1員管理,至嘉慶十三年(公元1808年)乃停。設員有:滿、漢卿各 1人(從三品),少卿滿、漢各 1人。員外郎滿、蒙各二人。主事滿、蒙各二人。滿主簿 1人,筆帖式16人,經(jīng)承、廳書、司書 9人,總數(shù)38人。凡遇皇帝出巡,太仆寺卿和少卿都要“隨扈”(隨從帝側(cè))管理車駕、馬駝諸事。
 
太仆寺內(nèi)部機構(gòu)有左右兩司與主簿廳。
 
左右兩司,設有員外郎、主事、筆帖式、司書等官,掌考核左右兩翼馬廠(太仆寺所屬邊外內(nèi)蒙地方,按地區(qū)分左右翼,有左右翼馬廠)馬的總數(shù),并根據(jù)馬匹的數(shù)量和優(yōu)劣而定其功過。
 
主簿廳,設主簿、筆帖式、經(jīng)承、廳書等官,掌本寺章奏、文移及檔案事務。
 
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裁撤太仆寺,所掌事務并入原兵部改組的陸軍部。
 
 
前鋒營
 
前鋒營是皇帝宮廷的警衛(wèi)機構(gòu)。初設于天聰八年(公元1634年),當時叫巴牙喇前哨兵,滿語叫噶布什賢超哈。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定噶布什賢超哈滿洲、蒙古八旗,分左右兩翼,每翼各設噶布什賢超哈噶喇依昂邦 1人。順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把“噶布什賢超哈噶喇依昂邦”定漢稱為“前鋒統(tǒng)領(lǐng)”。
 
前鋒營官兵都是從滿洲、蒙古八旗中挑選出來,其職務是:一、守衛(wèi)紫禁城。紫禁城內(nèi),由鑲黃、正黃、正白三旗輪流值班,由景運門值班之統(tǒng)領(lǐng)督率,紫禁城外圍,由正紅、鑲白、鑲紅、正藍、鑲藍五旗輪流值班;二、扈從。凡皇帝外出,負責行在宿衛(wèi)扈從。派前鋒參領(lǐng)侍衛(wèi)4人,前鋒校140人,距御營前后一、二里外,列帳十具以守衛(wèi);三、皇帝閱兵,充列前隊?!豆饩w會典》卷87說:“大閱則為首隊,介護軍以列陳。鹿角(官府衙門外布置的障礙物)開則前進,返則分前鋒之半殿焉。”
 
前鋒兵制,以一半人習鳥槍,稱為“鳥槍前鋒”?;厩颁h設隊長,鳥槍前鋒設什長,都在前鋒兵內(nèi)選任。每旗隊長 6人,什長 6人。
 
前鋒營的章奏、文移事務,另選一部分人員管理。
 
此外,與兵部有關(guān)的機構(gòu)還有護軍營,專司守衛(wèi)宮禁;圓明園護軍營,凡皇帝駐園來往,自城至園沿途,本營派護軍保衛(wèi);步軍營,統(tǒng)率八旗步兵和京城綠營的馬步兵。
 
五、司法監(jiān)察機構(gòu)----刑部
 
刑部初設于天聰五年(公元1631年),以貝勒 1人總理部務。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貝勒總理部務,設滿、漢尚書,無定員。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以后,以親王、郡王及大學士管理部務,皆特簡,無常員。以下各官,歷年多有增減。據(jù)《清史稿·職官志一》及《光緒會典事例》卷147 所載,刑部職官名額為:滿、漢尚書各 1人,滿、漢左右侍郎各 1人,堂主事滿 5人,漢軍 1人,滿、漢司務 2人,繕本筆帖式40人。所屬直隸、奉天等17個清吏司及督捕司、提牢廳、贓罰庫等處,共有郎中38人,員外郎46人,主事38人,司獄 6人,司庫 1人,庫使 2人,筆帖式124 人,經(jīng)承98人,總數(shù)407 人,在六部中是職官最多的一個部。此外還有額外郎中、員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無定員。
 
刑部掌全國的刑罰政令,據(jù)《光緒會典》卷53載,其職掌是:“掌天下刑罰之政令,以贊上正萬民。凡律例輕重之適,聽斷出入之孚,決宥緩速之宜,贓罰追貸之數(shù),各司以達于部。尚書侍郎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肅邦犯。”這說明刑部受理全國刑事案件,主管刑罰及監(jiān)獄等政令。但若死刑案件,還須與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審核。每年于八月間審辦各省所報案件,名為“秋審”。于霜降后審辦京內(nèi)案件,名為“朝審”。“秋審”、“朝審”均會同“九卿”(六部尚書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給事中及十五道監(jiān)察御史)各官共同審理。凡涉及婦女旌表的案件須會同禮部同審;內(nèi)外蒙古、熱河都統(tǒng)等處有關(guān)少數(shù)民族的案件,會同理藩院審辦。但均由刑部主稿。凡宗室、覺羅氏犯罪,則由刑部、宗人府會同辦理。宗室案由宗人府主稿,覺羅氏案由刑部主稿。
 
全國刑名案件題、咨到部,按省區(qū)分17個司辦理。17個省區(qū)清吏司是:直隸、奉天、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廣(湖南、湖北)、河南、山東、山西、陜西、四川、廣東、廣西、云南、貴州等。各清吏司除分掌該省刑名案件外,多有兼掌他省區(qū)刑名或其他事務。
 
直隸清吏司:兼掌八旗游牧察哈爾左翼刑名案件。
奉天清吏司:兼掌盛京、吉林、黑龍江刑名案件。收辦宗人府、理藩院文移。
江蘇清吏司:收辦江南道御史、江寧將軍、京口副都統(tǒng)、漕運總督等文移。并察核、具奏恩赦案件。
安徽清吏司:收辦鑲紅旗、宣武門文移。
江西清吏司:收辦江西道御史、中城御史、正黃旗、西直門等文移。
福建清吏司:收辦戶部、戶科、倉場衙門、左右兩翼監(jiān)督、鑲藍旗、阜城門、福建將軍等文移。關(guān)領(lǐng)漢官之俸,滿、漢官員公費等。
浙江清吏司:收辦都察院、刑科、浙江道御史、南城御史、杭州將軍、乍浦副都統(tǒng)等文移。刑部匯奏,匯題也由該司定稿呈堂。書吏任職期滿,由該司行文吏部簽發(fā)職銜,給與執(zhí)照。
湖廣清吏司:收辦湖廣道御史、荊州將軍文移。
河南清吏司:收辦禮部、禮科、河南道御史、太常寺、光祿寺、國子監(jiān)、鴻臚寺、欽天監(jiān)、太醫(yī)院、東城御史、正紅旗、德勝門等的文移。并題請審定每年“熱審日期”(每年立秋前凡處以杖罪以下的人犯減等或?qū)捗猓?br>山東清吏司:收辦兵部、兵科、山東道御史、太仆寺、青州副都統(tǒng)、東河總督等的文移。
山西清吏司:收辦軍機處、內(nèi)閣、翰林院、詹事府、起居注館、中書科、內(nèi)廷各館、內(nèi)務府等的文移。支領(lǐng)各司所用紙張物品,年終奏銷。匯集各省年例咨報等事。
陜西清吏司:收辦大理寺、陜西道御史、西城御史、西安將軍等的文移,復核提牢廳支給囚犯的糧數(shù),并掌甘肅、新疆兩省刑名。
四川清吏司:收辦工部、工科、四川道御史、成都將軍的文移,核定秋審條例及九卿交辦之案件。并保管、收發(fā)刑具。
廣東清吏司:收辦鑾儀衛(wèi)、正白旗、安定門、廣東道御史、廣州將軍等文移。
廣西清吏司:收辦通政使司、廣西道御史的文移。草擬朝審的題稿。發(fā)放囚衣。
云南清吏司:收辦鑲黃旗、東直門文移,兼掌堂印之封、啟等事。
貴州清吏司:收辦吏部、吏科、貴州道御史、正藍旗、朝陽門等的文移。遞升遞補本衙門漢員、考試書吏。
 
以上各司均設有郎中、員外郎、主事、經(jīng)承等官。每官均有滿、漢員額。
 
此外,在刑部里還設有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之案;減等處,遇有恩詔,匯核各省及現(xiàn)審案件的減等事;提牢廳,掌管獄卒,稽察南北所監(jiān)獄的罪犯,發(fā)放囚衣、囚糧、藥物等;贓罰庫,掌收放現(xiàn)審案內(nèi)贓款及沒收各物以送戶部,并保管本部現(xiàn)銀及堂印;贖罪處,掌贖罪事務,凡罪犯贖罪者,呈案由請旨奉準后,將贖罪銀數(shù)送戶部。
 
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改刑部為法部,統(tǒng)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為大理院。改革后,法部不再掌審判工作,而成為司法行政機關(guān)。各省刑名案件審判后,送大理院復判,都察院也不再參加會審案件,三法司制度從此廢除。
 
 
大理寺
 
清初仿明制,置三法司,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大理寺,為平反刑獄的機關(guān)。主管官是卿、少卿。順治元年設滿、漢卿各 1人(滿二品,漢三品),少卿滿 1人(三品)、漢 2人(四品)。順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改滿卿為三品,滿少卿為四品。康熙六年(公元1659年)又改滿卿為二品。九年,滿、漢卿俱定為三品,滿、漢少卿均定為四品。
 
大理寺的職掌是:平反全國刑名案件,與刑部、都察院為“三法司”。凡須三法司會勘的重大案件(斬、絞罪案),先經(jīng)刑部審明,送都察院參核,再送大理寺平允①。
 
大理寺分左、右兩寺,各設寺丞 3人(滿、漢、漢軍各 1人),評事 1人(漢員)、經(jīng)承 4人。
 
左寺:掌順天府一部分州縣、直隸一部分府縣和奉天、山東、江蘇、安徽、浙江、四川、廣東、貴州等省死罪刑名案件,以及辦理京內(nèi)吏、戶、禮部、都察院、內(nèi)務府、光祿寺、太常寺、太仆寺、欽天監(jiān)、太醫(yī)院、步軍統(tǒng)領(lǐng)衙門咨辦事件。
 
右寺:掌順天府一部分州縣,直隸一部分府縣和山西、河南、江西、福建、湖北、湖南、陜西、甘肅、廣西、云南等省刑名案件,以及辦理京內(nèi)宗人府,內(nèi)閣、兵部、刑部、工部、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國子監(jiān)、鴻臚寺、順天府等衙門咨辦事件。
 
凡在京重大案件,左、右兩寺官員各會同各道御史赴刑部,與承辦司會審,名為“小三法司”,各以供詞呈報堂官,三法司堂官再行會審,若無疑義,則報請皇帝裁決。各省督撫上報的大案宗卷,隨本送“揭帖”一份至大理寺。左、右兩寺先據(jù)揭帖詳推案情,看所擬罪名與引用律例是否符合,預擬意見呈堂官,俟刑部定稿送寺,與所擬意見相合,即畫稿會題。凡“熱審”時,左、右寺會同刑部各司、都察院各道審決,將刑部審辦之案,審擬呈堂,笞罪(以竹板責打)寬免、枷杖減等,人犯暫交該旗或各地方官保釋,待立秋后再送刑部執(zhí)行。
 
大理寺除左、右寺外,尚有檔房和司務廳兩個單位。
 
大理寺官員初為16人。乾隆間員額增至21人。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模仿當時資本主義國家,搞“三權(quán)分立”,改大理寺為大理院,專司審判,并配置總檢察廳,總理大理院民、刑案件之檢察事務。
 
 
都察院
 
清初仿明制,于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五月設立都察院?;侍珮O下諭:“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有驕肆侵上,貪酷不法,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即所奏涉虛,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誤國論。”①順治初年又規(guī)定:“凡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以時條上,百官有奸貪污績,亦得據(jù)實糾彈。”②可見,清代的都察院其職能與歷朝的御史衙門差不多。都察院初設承政 1人,左右參政各 2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為左都御史,參政為左副都御史。三年規(guī)定左副都御史滿、漢各 2人。五年則定左都御史滿、漢各 1人。右都御史,為總督兼銜。右副都御史為巡撫、河道總督、漕運總督兼銜,都不設專員。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主管官員,《清史稿·職官志二》說:“左都御史掌察覈官常,參維綱紀。”
 
都察院除監(jiān)察政治得失外,具體擔負的工作是:參預九卿一起議奏折;凡重大案件與刑部、大理寺公同審斷;稽察各級衙門、官吏辦事的優(yōu)劣;檢查注銷文書案卷及封駁事;監(jiān)察鄉(xiāng)試、會試、殿試;巡視各營等事務。
 
都察院的內(nèi)部機構(gòu)設有直接為堂官辦事的九房一庫。各房庫共設經(jīng)承25人,其中印房 1人,吏房 3人,戶房 3人,禮房 2人,兵房 3人,刑房 4人,工房 3人,火房 2人,本房 2人,架閣庫 1人,分理堂官交辦的各有關(guān)事務及管理伙食、保管檔案等事。其下辦理行政事務的機構(gòu)有:
 
經(jīng)歷廳:原名司務廳,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滿司務 1人,改稱經(jīng)歷后,定經(jīng)歷滿、漢各 1人(正六品)。承辦科道差事、五城注銷,并管轄吏役等事。據(jù)《光緒會典事例》卷1030所載,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議準吏、戶、刑部一些具體事項歸經(jīng)歷管理。
 
都事廳: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滿都事 2人,漢都事 1人,乾隆十七年(公元1752年)改滿、漢都事各 1人(正六品),負責承辦繕本及滿官冊籍。
 
此外還有值月處、督催所等機構(gòu)。
 
都察院所屬執(zhí)行監(jiān)察任務的機構(gòu)有:
 
十五道:是按省區(qū)劃分的機構(gòu),計有京畿、河南、江南(包括江蘇、安徽)、浙江、山西、山東、陜西、湖廣、江西、福建、四川、廣東、廣西、云南、貴州等道。十五道的職官各有掌印監(jiān)察御史(滿、漢各 1人),一般的監(jiān)察御史,各道的人數(shù)不同,十五道共有掌印監(jiān)察御史30人,一般監(jiān)察御史26人,總數(shù)56人,滿、漢各28人(滿御史內(nèi)有宗室 4人,蒙古 2人,漢御史內(nèi)兼用漢軍),筆帖式32人,經(jīng)承49人。十五道總數(shù)為137 人①。
 
十五道監(jiān)察御史初有“坐道”、“協(xié)道”之分。“坐道”為空銜,并不辦本道之事;“協(xié)道”也不固定辦理某道事務。至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始固定各道職掌:除負責稽核本省刑名案件外,并令稽察在京各衙門事務。各道所稽察衙門,《光緒會典》卷69所載如下:
 
京畿道:稽察內(nèi)閣、順天府、大興、宛平二縣,會辦京察、大計、軍政等事。乾隆二十年(公元1755年)奉旨參治院事。
 
河南道:稽察吏部、詹事府、步軍統(tǒng)領(lǐng)衙門及五城察院等。
江南道:稽察戶部宣課司、寶泉局、三庫、左右兩翼稅務衙門及十京十三倉。
浙江道:稽察禮部、都察院。
山西道:稽察兵部、翰林院、六科、中書科、總督倉場及所屬坐糧廳、大通橋與通州兩倉。
山東道:稽察刑部、太醫(yī)院。
陜西道:稽察工部、寶源局。監(jiān)督寶源局發(fā)放兵餉,覆勘工部承辦在京之工程。
湖廣道:稽察通政使司、國子監(jiān)。
江西道:稽察光祿寺。
福建道:稽察太常寺。
四川道:稽察鑾儀衛(wèi)。
廣東道:稽察大理寺。
廣西道:稽察太仆寺。
云南道:稽察理藩院、欽天監(jiān)。
貴州道:稽察鴻臚寺。
 
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增設遼沈、甘肅、新疆 3道,改江南道為江蘇、安徽 2道,改湖廣道為湖南、湖北2道,共計為20道。
六科
 
清初仿明制,設吏、戶、禮、兵、刑、工六科,掌勘察官府公事。初為獨立機構(gòu),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始隸都察院。六科的職官各有掌印給事中(滿、漢各 1人),給事中(滿、漢各 1人),筆帖式80人,經(jīng)承63人。六科總數(shù)為167 人。掌印給事中,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定為五品,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升為正四品。給事中,初為七品,雍正七年升為正五品。
 
六科的具體職掌是:
 
掌科抄:各科每日派給事中 1人赴內(nèi)閣接收題本,按題本內(nèi)容,抄給各有關(guān)衙門分別承辦。另摘錄兩份,一份叫史書,供史官記注用;另一份叫錄書,存儲于科署,以備編纂用。
 
掌封駁:《光緒會典事例》卷1014載,順治初年規(guī)定:“凡部院督撫本章,已經(jīng)奉旨,如確有未便施行之處,許該科奏還執(zhí)奏。如內(nèi)閣票簽批本錯誤,及部院督撫本內(nèi)事理未協(xié),并聽駁正”。“封還”和“駁正”是六科的主要職掌,但六科官員出于對皇帝及權(quán)臣的畏懼,為保住自己的官爵,這一職掌事實上是很少執(zhí)行的。
 
此外,六科還分稽各項庶政,并分別注銷各有關(guān)衙門文卷(即考核各項案件是否限期辦妥)。各種稽核分工是:吏科稽核人事,注銷吏部、順天府文卷;戶科稽核財賦,注銷戶部文卷;禮科稽核典禮事務,注銷禮部、宗人府、理藩院、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國子監(jiān)、欽天監(jiān)等衙門文卷;兵科稽核軍政,注銷兵部、鑾儀衛(wèi)、太仆寺等衙門文卷;刑科稽核刑名案件,注銷刑部文卷;工科稽核工程,注銷工部文卷。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奏準,都察院本身由刑科稽察。
 
六科又負責頒發(fā)官員敕書,凡內(nèi)閣給官員之敕書,均交由六科發(fā)給,任滿再送科繳還內(nèi)閣。文武官赴任文憑,分由吏、兵兩科注寫期限??疾煳奈涔賳T的“京察”,大計冊、各項奏銷冊、文武生童學冊,也均由六科分別察核。秋審,朝審案件,各道題簽后,由刑科復奏,經(jīng)御批,而密封交刑部施行。朝審處決人犯,由刑科監(jiān)視行刑。
 
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裁撤六科名稱,設給事中20人。
 
 
五城都察院
 
五城都察院是稽察京師地方治安的機構(gòu)。清代把京城分為中、東、西、南、北五城。都察院分派御史巡城,并設有巡城御史的公署,稱為“五城察院”,或稱“五城”。各城都設有兵馬司,每司又分為二坊。由五城御史督率管理。負責審理訴訟、緝捕盜賊等事。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兵馬司指揮 1人(正六品),副指揮 2人(正七品),吏目 1人(未入流)。順治三年(公元1646年),為防止各地來京官員“鉆營囑托”,“交通賄賂”,定“由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員時加訪緝”①。十年(公元1653年)更定:“五城御史各率所屬,辦理地方之事,厘剔奸弊,整頓風俗”②。其具體職掌是:稽察京師十坊之境。十坊分隸情況是“中城分中西、中東二坊;東城分朝陽、崇南二坊;西城分關(guān)外、宣南二坊;南城分東南、東坊;北城分靈中、日南二坊。每城由副指揮、吏目分掌二坊。凡人命案件,由五城指揮相驗。盜竊案件,由副指揮、吏目察看現(xiàn)場和審解。其余詞訟案件,由指揮報巡城御史審斷。杖罪以下案件,自行完結(jié),徒罪以上,送刑部定案。
 
五城察院還“掌賑恤之政令”。五城共設有 6個棲流所,10個粥廠,10個糶米廠, 1個普濟堂, 1個育嬰堂等,作為賑恤流民的機構(gòu)??滴醵辏ü?681年)于五城地方設廠15處,由僉都御史督同五城御史給滿、漢軍民人等發(fā)帑金,并令太醫(yī)院醫(yī)官施藥。二十一年改為東、西、南、北四廠。至四十年(公元1701年),每年均遵例賑民。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設五城鋪司巡檢各 1人,管理街巷柵欄的啟閉。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裁五城鋪司巡檢,由五城察院及步軍統(tǒng)領(lǐng)酌派兵役專司街巷柵欄之啟閉。
 
順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五城各設公所,于每月朔望吉日,由御史、司坊官組織鄉(xiāng)約(即地方官選擇的耆老),宣講皇帝誥誡官民的詔令(順治頒布的“六諭民”、康熙頒布的上諭十六條、雍正的“圣諭廣訓”十六條),其目的是使民“共知向善”,“以敦風化”。實際上是要人民做馴服的工具。
 
六、掌工程事務的機構(gòu)----工部
 
清沿明制,于天聰五年(公元1631年)設立工部。初設時以貝勒阿巴泰管部務,以下設滿承政 2人,蒙、漢承政各 1人,管理全國工程事務。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貝勒總理部務,改設滿、漢尚書,無定員,滿、漢左右侍郎各 1人。順治五年(公元1648年),定滿、漢尚書各 1人。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以大學士兼理部務。自順治至光緒初年,工部各官名額屢有增減。據(jù)《光緒會典事例》卷20所載,其尚書滿、漢各 1人(均從一品)。左右侍郎滿、漢各 1人(均正二品)。郎中滿18人,蒙 1人,漢 5人。員外郎宗室 1人,滿19人,蒙 1人,漢 4人。堂主事滿 3人,漢軍 1人。主事宗室 1人,滿11人,蒙 1人,漢 8人。司庫 4人,司匠 2人,庫使31人(以上三職均為滿員)。筆帖式宗室 1人,滿85人,蒙 2人,漢軍10人。繕本筆帖式10人(滿員)。經(jīng)承78人??倲?shù)共317 人。此外尚有額外郎中、員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若干人。
 
工部的職掌據(jù)《光緒會典》卷58所載是:
 
掌天下造作之政令,與其經(jīng)費,以贊上奠萬民。凡土木興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障之法,陵寢供億之典,百司以達于部,尚書、侍郎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飭邦事。
 
可見工部是主管全國的土木、水利、機械器物制造工程等事務。凡較大的工程如工價超過50兩,料價超過200 兩的,要奏報皇帝御批。工料銀在一千兩以上者,要請皇帝另簡大臣督修。各項工程所用經(jīng)費,分“定款”、“籌款”、“借款”、“攤款”四種。定款是指定動用的某種款項;籌款是動撥其他款項交商生息籌備應用的款項;借款是酌借某種款項,竣工后分期歸還;攤款是民修工程,先由官墊經(jīng)費,竣工后攤征歸還。
 
工部內(nèi)部機構(gòu)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辦理部務的四個清吏司;另一部分是處理本部機關(guān)行政事務的機構(gòu)。
 
四個清吏司的職官職掌如下:
 
(一)營繕清吏司:設郎中 6人(滿 4人,蒙、漢各 1人),員外郎 5人(滿 4人,漢 1人),主事 5人(滿 2人,蒙 1人,漢 2人),筆帖式若干人,經(jīng)承11人。營繕司下分設都吏、營造、柜、磚木、雜、夫匠六科和案房、算房、火房等單位,分掌本司事務。本司具體負責估修、核銷都城、宮苑、壇廟、衙署、府第、倉庫、營房、京城八旗衙署,順天貢院、刑部監(jiān)獄等工程隸屬機構(gòu)有琉璃窯、皇木廠、木倉等。
 
(二)虞衡清吏司:設郎中 5人(滿 4人,漢 1人)、員外郎 6人(宗室 1人,滿 3人,蒙、漢各 1人)、主事 4人(滿 3人、漢 1人)、筆帖式若干人,經(jīng)承14人。司下設都吏、軍器、窯冶、柜、雜五科和軍器案房、軍器算房、窯冶案房、窯冶算房、火房等單位,分掌本司事務。虞衡司掌制造、收發(fā)各種官用器物、核銷各地軍費、軍需、軍火開支,主管全國度量衡制及熔煉鑄錢,采辦銅、鉛、硝磺等事。該司在名義上還主管山澤采捕(主要是東珠采集),但此事實際上是由內(nèi)務府主管。隸屬虞衡司的機構(gòu)有:司庫(負責收發(fā)氈、革、駝、椿、橛等)、軍需庫(負責收發(fā)旗纛、帳房)、硝磺庫(負責收發(fā)硝磺)、鉛子庫(負責收發(fā)大小槍炮、鉛子)、炮子庫(負責收儲廢鐵炮子)、官車處(負責管理官車以備工程運送料物)、措薪廠(負責收發(fā)葦席、竿、繩)。
 
(三)都水清吏司:設郎中 6人(滿 5人,漢 1人)、員外郎 6人(滿 5人、漢 1人)、主事 6人(滿 4人,漢 2人)。筆帖式若干人,經(jīng)承 9人。司下設都吏、河防、橋道、織造、柜、雜六科和算房、火房,分掌本司事務。都水司掌稽核、估銷河道、海塘、江防、溝渠、水利、橋梁、道路工程經(jīng)費;各省修造戰(zhàn)船、渡船及其他各種船只并核銷河防官兵俸餉;修制祭器、樂器;征收船、貨稅及一部分木稅。隸屬機構(gòu)有皇差銷算處(負責核銷皇帝出巡時各地所用維修橋梁、道路等費用);冰窯(負責收發(fā)藏冰);彩綢庫(負責收發(fā)制帛、誥軸、彩綢、駕衣、寶砂、棕絲、藤竹)。
 
(四)屯田清吏司:設郎中 5人(滿 4人,漢 1人),員外郎 6人(滿 5人、漢 1人)、 主事 5人(宗室 1人,滿、漢各 2人)、筆帖式若干人,經(jīng)承 8人。司下設都吏、準支、柜、雜、匠五科和案房、算房、火房,分辦本司事務。屯田司掌陵寢修繕及核銷經(jīng)費、支領(lǐng)物料;主管四司工匠定額及錢糧等事;管理各地開采煤窯及供應官用薪炭。
 
工部內(nèi)管理行政事務的機構(gòu)有:
 
清檔房:負責收藏檔案、并主管工部滿洲官員之升補差委之事。
 
漢檔房:負責繕寫滿、漢題本及黃冊事務。
 
黃檔房:負責考核歲支款項與工需物料,各項工程所用經(jīng)費及由內(nèi)務府取用庫儲料物,隨時記載,到冬至之月,會同內(nèi)務府奏請欽派大臣查奏。
 
司務廳:負責簽收外省各衙門文書,呈工部堂官閱后,編號登記,分發(fā)各司辦理。此外,還負責工部各司處吏員工役之任用管理。
 
督催所:按期限督催工部四司所辦之事,逐月將辦過的文件送都察院工科、陜西道注銷。
 
當月處:負責管理工部印信,并接收在京各衙門文書、分發(fā)各司辦理。
 
飯銀處:負責收支工部司員飯食銀兩。
 
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政(蟹)府在“籌備立憲”,改革官制時,將工部并入商部而改為農(nóng)工商部。三十三年十二月,又決定:由農(nóng)工商部接收工部原管之河工、水利、海塘、江防、溝渠、船政、礦物、陶冶、度量權(quán)衡等事務;由民政部接管各項土木工程事務;由陸軍部接管軍器、戰(zhàn)船、軍需等事務;由內(nèi)務府、禮部分別接管有關(guān)內(nèi)、外典禮及制辦各種器物的事務;由度支接管全部工關(guān)稅收事務①。至此,工部便撤銷了。
 
 
 
七、掌理少數(shù)民族及外交事務的機關(guān)----理藩院
 
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皇太極創(chuàng)立了主管少數(shù)民族事務的專門機構(gòu)----“蒙古衙門”。崇德三年六月,改蒙古衙門為理藩院?!豆饩w會典事例》卷20記載,康熙曾追述當年設理藩院的用意說:“太宗文皇帝時,蒙古部落盡來歸附,設立理藩院,專管外藩事務”??梢娀侍珮O改“蒙古衙門”為理藩院,主要還是管理蒙族事務。隨著清王朝統(tǒng)治范圍的擴大,理藩院成為統(tǒng)管內(nèi)、外蒙古、察哈爾、青海、西藏、新疆以及西南地區(qū)土司各少數(shù)民族事務的機關(guān)。同時還兼辦部分與外國通商及外事交接事務。
 
理藩院的職官,初設承政1 人,左右參政各 1人,副理事官 8人,啟心郎 1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為尚書,參政為侍郎,副理事官為員外郎,并增加了員外郎和啟心郎的名額,添設了堂主事、司務、副使、筆帖式等官。順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理藩院尚書、侍郎兼任禮部官銜,定為“禮部尚書銜掌理藩院事”,“禮部侍郎銜協(xié)理理藩院事”。十八年,清世祖認為理藩院管外藩事務,責任重大,附屬于禮部不合適,便下諭此后理藩院不必兼禮部頭銜,于是又改稱理藩院尚書、理藩院侍郎。并規(guī)定理藩院“官制體統(tǒng)”與六部相同。理藩院尚書可參預議政之事。
 
理藩院共有旗籍、王會、典屬、柔遠、徠遠、理刑六司,以及滿檔房、漢檔房、蒙古房、司務廳、當月處、督催所、銀庫、飯銀處、俸檔房等機構(gòu)。職官有:尚書 1人(滿員,從一品),左、右侍郎各 1人(滿員,從二品),額外蒙古侍郎 1人,以蒙古貝勒、貝子之賢能者任之(二品)。郎中12人(宗室 1人、滿 3人、蒙 8人,均正五品),員外郎36人(宗室 1人,滿10人、蒙25人,從五品),堂主事 6人(滿2人、蒙 3人,漢 1人),校正漢文官漢 2人,司務 2人(滿、蒙各 1人),各司主事10人(滿 2人,蒙 8人),銀庫司官、司庫、司使 5人(均為滿員),筆帖式95人(滿34人,蒙55人,漢 6人)。共設官172 人。此外還額設吏役147 人。
 
理藩院總的職掌如下:
 
第一、掌蒙、回諸藩部王公、土司等官員的封襲、年班、進貢、隨圍、宴賞、給俸等事,并派遣該院司員、筆帖式等到少數(shù)民族聚居地區(qū)管事,定期更換;
 
第二、辦理滿、蒙聯(lián)姻事務。凡遇皇帝下嫁公主等事,由宗人府會同理藩院辦理;
 
第三、管理喇叭事務,保護黃教(黃教為佛教的一派,是明永樂年間唐古特僧人宗喀巴所創(chuàng));
 
第四、管理蒙古各旗會盟、劃界、驛道及商業(yè)貿(mào)易事;
 
第五、修訂懲治少數(shù)民族的法律,參加審理刑名案件。理藩院駐各處司員,參加對該地區(qū)民族案件的判決。凡判遣罪以上者,均報理藩院會同刑部或三法司審定執(zhí)行。
 
第六、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務。咸豐年間,成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理藩院則不再擔負外事工作。
 
理藩院六個清吏司的官員配置和職掌如下:
 
(一)旗籍清吏司:設郎中 3人(滿 1人、蒙 2人)、員外郎 4人(宗室 1人,滿 1人,蒙 2人),主事滿 1人,筆帖式15人(滿 5人,蒙10人),經(jīng)承 2人,帖寫書吏 2人。掌管“內(nèi)扎薩克”(即內(nèi)蒙古所屬,包括24個部落,49個旗)劃定疆界、封爵、會盟、驛遞、軍旅等事,以及歸化城土默特部和達呼爾三旗任免引見事。
 
(二)王會清吏司:設郎中 3人(滿 1人、蒙 2人)、員外郎 5人(滿 2人,蒙 3人),主事蒙 3人,筆帖式11人(滿 3人,蒙 8人),經(jīng)承 2人,帖寫書吏 1人。掌頒發(fā)內(nèi)扎薩克王公等的俸祿,辦理朝貢、賞賜等事宜。
 
(三)典屬清吏司:設郎中 2人(滿、蒙各 1人),員外郎 8人(滿 2人,蒙 6人),主事 2人(滿、蒙各 1人)。筆帖式10人(滿 4人,蒙 6人),經(jīng)承 1人,帖寫書吏 2人。分掌“外扎薩克”(包括外蒙古、青海蒙古、西套蒙古和新疆金山、天山之間各部,都屬外扎薩克)劃定邊界、封爵會盟、軍旅、驛遞。管理蒙藏各地喇嘛之事以及察哈爾等處各族牧民,管理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貿(mào)易及俄商來恰克圖貿(mào)易等事。
 
(四)柔遠清吏司:設郎中宗室1人,員外郎 7人(滿 2人,蒙 5人),主事蒙 1人,筆帖式11人(滿 2人,蒙 9人)、經(jīng)承 1人。分掌外扎薩克及喇嘛俸祿、朝貢之事。
 
(五)徠遠清吏司:設郎中蒙 1人,員外郎 5人(滿 1人,蒙 4人),主事蒙 2人,筆帖式 8人(滿 3人,蒙 5人)、經(jīng)承 2人。據(jù)《光緒會典事例》卷20載,乾隆二十六年(公元1761年)詔諭:“理藩院五司內(nèi)派出一司,專司回部事務,其酌擬司名,及應設官員數(shù)目,承辦事宜,詳悉定議具奏。”其后遵旨議定,并旗籍、柔遠為一司,增設徠遠司。分掌回部扎薩克及四川土司之政令,并掌回城卡倫外各部落的朝貢、給銜等事務。
 
(六)理刑清吏司:設郎中蒙 2人,員外郎 6人(滿 2人、蒙 4人),主事蒙 1人,筆帖式 7人(滿 2人,蒙 5人),經(jīng)承 1人。分掌外藩各部的刑罰事件。
 
此外,理藩院尚有附屬的內(nèi)館、外館、俄羅斯館及蒙古官學、唐古特學、托忒學等單位。
 
理藩院掌管的部分外交事務,到咸豐十年(公元1860年)以后,劃歸總理衙門管理。到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理藩院改為理藩部。
 
八、分掌論纂文史的機關(guān)----翰林院及有關(guān)機構(gòu)
 
翰林院
 
清初置文館于盛京,命儒臣翻譯滿漢書籍,并記注本朝得失。天聰十年(公元1636年),文館改為內(nèi)三院,其中包括后來設置的內(nèi)閣與翰林院的職掌。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沿明制置翰林院,為正三品衙門。二年又并入內(nèi)三院,改稱“內(nèi)翰林國史院”,“內(nèi)翰林秘書院”、“內(nèi)翰林弘文院”,升為從二品衙門。十五年(公元1658年)七月,改內(nèi)三院為內(nèi)閣,又另設翰林院,設滿、漢掌院學士各 1人,都兼禮部侍郎頭銜。十八年(公元1661年),裁內(nèi)閣、翰林院,又設內(nèi)三院。至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再改內(nèi)三院為內(nèi)閣,翰林院又成為一個獨立的機構(gòu)①。其長官仍為掌院學士,滿、漢各 1人,仍兼禮部侍郎頭銜??滴跄觊g,因纂修各種文史書籍,需要大量文學之士,所以翰林院的編制人員很多,據(jù)《皇朝詞林典故》卷22《纂修史書》條所載,編修、檢討等幾至二百人,庶吉士也有五、六十人。雍正以后,翰林院人員大為削減,多調(diào)充其他官職,或京內(nèi)科道、吏部,或京外道、府、州、縣。以后凡在翰林院任職滿六年之編修、檢討,由院保送,以知府任用,成為定例。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升掌院學士為從二品,從大學士、尚書中特選兼任。雍正曾說:“國家建官分職,于翰林之選,尤為慎重,必人品端方,學問純粹,始為無忝厥職,所以培館閣之才,儲公輔之器。”②這說明翰林院為國家儲才的機關(guān)。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定掌院學士不再兼禮部侍郎官銜。自此以后,翰林院就成為更重要的國家機關(guān)了。
 
翰林院官員名額,據(jù)《光緒會典》卷70的記載,有掌院學士滿、漢各 1人,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都是滿 2人,漢 3人,修撰、編修、檢討均無定額。以下尚有待詔滿、漢各 2人,筆帖式滿40人,漢軍 4人,典薄滿、漢各 1人,孔目滿、漢各 1人,五經(jīng)博士27人,堂供事 4人,供事14人,總員額為119 人。這些官員的任用資格是:掌院學士由大學士、尚書、侍郎內(nèi)簡選。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等官,由各衙門應升之郎中等官文義優(yōu)通者選任。修撰以“三鼎甲”(殿試前三名)中狀元補授,編修以榜眼、探花補授。檢討則以“三甲”進士散館補授。翰林院官員授職后,每隔幾年再進行考試,稱為“大考”。考后按成績分為四等,一等特加重用,二等升階;三、四等分別予以處分。
 
翰林院的職掌是:
 
(一)充經(jīng)筵日講:每年秋天舉行經(jīng)筵典禮,先由翰林院開列直講官滿、漢各 8人(滿講官由大學士以下,副都御史以上充任;漢講官以翰林出身之大學士、尚書、侍郎、內(nèi)閣學士、詹事、侍讀學士、侍講學士、國子監(jiān)祭酒充任),奏請皇帝欽派四人值講。
 
(二)掌進士“朝考”之事:清代科舉制度,每科于“殿試傳臚”后,禮部以新進士名冊送翰林院,由掌院學士奏請“御試”于保和殿。
 
(三)論撰文史:其所撰有祝文、冊寶文(冊立、冊封后妃)、冊誥文(冊封王公)、碑文、諭祭文等。此外,纂修實錄、圣訓、本紀、玉牒及其他書史,或由翰林院承辦,或由翰林院派編修、檢討參與纂修。而對書史的編輯???,則是翰林院官的主要職務。
 
(四)稽查史書、錄書:六科根據(jù)紅本輯錄的史書(送內(nèi)閣),錄書(存科),為防止“玩忽潦草”,每年派翰林官兩人專司稽查。
 
(五)稽查官學功課:宗人府的宗學、覺羅學,內(nèi)務府的咸安宮官學及八旗的官學,都派翰林官稽查教習功課。
 
(六)稽查理藩院檔案:理藩院的檔案關(guān)系重大,須隨時整理,例由翰林院派翰林官稽查,以重其事。
 
(七)入值侍班:順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諭,翰林各官,原系文學侍從之臣,分班值宿,以備顧問,并在景云門內(nèi)建造值房,翰林官分班入值??滴跞辏ü?693年)定翰林官在尚書房侍值。道光八年(公元1828年)又定于圓明園值班。
 
(八)扈從:順治九年(公元1652年),定皇帝巡幸京城內(nèi)外及王府等處,翰林院例應派員隨從。
 
(九)每遇直省文武鄉(xiāng)試、會試、殿試時充主考官、讀卷官;順天鄉(xiāng)試,掌院學士充正、副主考、侍讀、侍講以下?lián)慰脊?。各省鄉(xiāng)試,學士以下、編修、檢討以上都可以充任正副考官。會試,掌院學士充任正副考官,侍讀、侍講學士以下充同考官。武科會試,侍讀、侍講學士都可以充任正副考官。
 
(十)考選、教習庶吉士:開列教習庶吉士職名,從侍讀、侍講、修撰、編修、檢討中選擇學問優(yōu)異者擔任小教習。
 
翰林院內(nèi)部組織有典簿廳與待詔廳。
 
典簿廳掌奏章、文移及吏員、差役的管理事務,并保管圖書。額設典簿滿、漢各 1人,孔目滿、漢各 1人,筆帖式若干人(滿40人,漢軍 4人,分在兩廳辦事)。
 
待詔廳:掌繕寫、??敝拢~設滿、漢待詔各 2人,筆帖式若干人。滿待詔掌校時,翻譯章奏、文史;漢待詔掌校對,繕寫所撰之史。
 
 
庶常館
 
清初設庶常館,隸內(nèi)弘文院,為新進士深造之所,也是沿明制而設的。順治三年(公元1646年)定制,每年殿試后,選德才兼優(yōu)之士為庶吉士,再入館學習,名為館選。因庶吉士又稱庶常吉士,故其學館稱為庶常館。庶常館設滿、漢教習 2人,由吏部開列翰林院掌院學士、內(nèi)閣學士,題請皇帝“欽派”?;蛴诖髮W士、尚書、侍郎內(nèi)特簡。小教習若干人,由侍讀學士以下各官內(nèi)選用。分別訓練庶吉士滿、漢文課程。提調(diào) 2人,供事 1人。提調(diào)由掌院學士在編修、檢討內(nèi)派充,掌庶常館的行政事務。
 
庶吉士在館學習三年,學習清文、翻譯及漢文之經(jīng)史、詞、詩等。期滿,由庶常館教習奏請皇帝“御試”,分發(fā)任用,稱為“散館”。庶吉士在館學習期間,每人每月給廩餼銀四兩五錢,到戶部領(lǐng)取。器用什物,到工部支取。
 
 
起居注館
 
起居注館,是記錄皇帝言行,編纂起居注的機構(gòu)。順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諭:“朕惟自古帝王,勤學圖治,必舉經(jīng)筵日講,以資啟沃”①。選滿、漢臣 8人,以原官銜充日講官,每日為皇帝講解經(jīng)書,并規(guī)定每年二、八月春秋二季舉行“經(jīng)筵”之后,按日舉行日講??滴跗吣辏ü?668年),遴選儒臣,簪筆左右,記皇帝一言一動,“書之冊簡,以垂永久”。八年又選擇滿、漢詞臣數(shù)人“備顧問記起居”。九年始設起居注館,滿漢記注官均以日講官兼。日講起居注官滿10人、漢12人,除翰林院掌院學士、詹事府詹事照例兼充外,余由翰林院侍讀學士以下、詹事府少詹事以下簡充,掌記注之事。
 
記注體例,是將諭旨、題奏、官員引見、除授等依次記載。編纂記注每月分為 2冊,每年計24冊,先成草本,由總辦記注官逐條查核增改,送掌院學士閱定,記明年月及記注官名,冊中用翰林院印蓋齊縫,然后封存鐵柜。
 
 
詹事府
 
清沿明制,于順治元年(1644年)設詹事府,為輔導東宮太子之機構(gòu),同年十一月裁撤,其事務并入內(nèi)三院。順治九年(公元1652年)復置,設詹事、少詹事,以內(nèi)三院官兼任??滴跷迨荒辏ü?712年),廢立皇太子后停止。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諭:“詹事府東宮僚佐,儲貳未建,其官原可不設,第以翰林敘進之階,姑留以備詞臣遷轉(zhuǎn)地耳”①。自此以后,詹事府官員專備翰林院遷轉(zhuǎn)之資。
 
詹事府設詹事滿、漢各 1人(正三品)、少詹事滿、漢各 1人(正四品),左、右庶子滿、漢各 1人(正五品),洗馬滿、漢各 1人(從五品)、左、右中允滿、漢各 1人(正六品),左、右贊善滿、漢各 1人(從六品),主簿滿、漢各 1人(從七品)、筆帖式 6人。
 
詹事府的職掌是:凡皇帝坐朝或秋審、朝審以及九卿、翰、科、道會議之事,詹事、少詹事均得“侍班”或參加集議。凡纂修實錄、圣訓,詹事府詹事、少詹事例得充任副總裁官及纂修官。纂修其他書史,少詹事皆得充任纂修官。此外,有些職掌是與翰林院互兼的。清初規(guī)定,凡東宮千秋節(jié)(東宮誕辰)及元旦、冬至行禮慶祝、表箋文式,由詹事府坊局官撰擬頒發(fā)。
 
詹事府內(nèi)部機構(gòu)分左右春坊、司經(jīng)局及主簿廳,其職官及分掌如下:
 
左右春坊:設左、右庶子滿、漢各 1人,左右中允滿、漢各 1人,左右贊善滿、漢各 1人,掌記注、纂修之事。其漢員,分別兼翰林院侍讀、侍講、編修、檢討等銜。
 
司經(jīng)局:設洗馬滿、漢各 1人,掌經(jīng)籍、典制、圖書刊刻的收藏。其漢員兼翰林院修撰銜。初設漢正字 2人,掌繕寫講章及裝潢之事。
 
主簿廳:設主簿滿、漢各 1人,掌文移;筆帖式滿 6人,掌翻譯。
 
詹事府的機構(gòu)掌章奏、文移事務,另設滿、漢主簿 2人管理。
 
從詹事府的具體執(zhí)掌看,已無本府的專職,實際上變成了翰林院的輔佐機構(gòu)。所以光緒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改革官制,實行“新政”,便以詹事府名實不符,首先被裁撤,其事務歸入翰林院。
 
清朝官制(中央首輔機構(gòu))
 
清代的中央首輔機構(gòu)清初期,承襲未入關(guān)前的舊規(guī),以滿洲特有的旗制為其本部骨干,基本上按明代制度統(tǒng)治漢人。直到雍正、乾隆兩朝,才逐步調(diào)整,得以比較穩(wěn)定下來。
 
中央機構(gòu)設置如下:
 
一、內(nèi)閣
 
順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七月,清王朝參照明制,改內(nèi)三院為內(nèi)閣。大學士改加殿、閣頭銜,稱“中和殿大學士”、“保和殿大學士”、“文華殿大學士”、“武英殿大學士”、“文淵閣大學士”、“東閣大學士”(乾隆十三年去掉中和殿,增入體仁閣,成為三殿三閣)。大學士的品級改為正五品,這也是參照明制,怕大學士權(quán)力過重,而特降低其品秩,借以抑制。這時的內(nèi)閣,雖具有掌握最高政權(quán)的中樞機關(guān)的雛形,但因大學士降低了品秩,又減少了辦事人員,所以其權(quán)任反較順治初年之內(nèi)三院為輕了。
 
內(nèi)閣大學士的品級,到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滿、漢俱定為正一品。至此,大學士成為清王朝最高的官員,猶如歷朝的丞相?!肚迨犯?#183;大學士年表序》說:
 
清大學士滿、漢兩途,勛高位極,乃以相授……其品列皆首文班。任軍機者,自親王外,其領(lǐng)袖者必大學士,唐、元三公尚不及也。
 
這說明清代大學士的地位是極為尊崇的。
 
協(xié)辦大學士,猶如宋之參知政事,為大學士之副職。初期未有定額設置,遇有大學士在內(nèi)廷行走或奉差在外,才另選人員協(xié)辦閣務。早在雍正元年至五年間(公元1723—1727)有署大學士,六年(公元1728年)又有額外大學士。十年至十三年(公元1732—1735年)再設協(xié)理大學士。到乾隆四年(公元1739年)才有協(xié)辦大學士,以后并改為常設。其品級比大學士稍低,從一品。
 
內(nèi)閣學士的品級為從二品,均兼侍郎銜(乾隆五十八年以后去兼銜)。其職掌是:滿學士掌奏本章,漢學士掌批“題本”(內(nèi)外官員匯報皇帝之文書)。若依其應有權(quán)任,并不僅于此。如康熙二十一年(公元1682年)諭:“學士乃參贊政事之官,如有所見,應行啟奏。近來并無與議者,若惟送本接本,用一筆帖式足矣,何必設立學士?此后各有所見,俱令敷陳。”①雖有此諭,可是一般學士仍按步就班,作一些例行之事而已,遠不如軍機章京職責之重。
 
內(nèi)閣人員的額數(shù),據(jù)《大清會典》、《清史稿》等書的記載,規(guī)定為:大學士滿、漢各 2人,協(xié)辦大學士滿、漢各一人,學士滿 6人、漢 4人,典籍滿、漢、漢軍(編入八旗之漢人)各 2人,侍讀學士滿 4人,蒙、漢各 2人,侍講滿10人,蒙、漢、漢軍各 2人,委署侍讀無定員,中書滿70人,蒙16人,漢30人,漢軍 8人,帖寫中書滿40人,蒙古 6人(以上各員額時有增減),撰文中書無定員,供事62人,總?cè)藬?shù)為 288人(委署侍讀是由典籍內(nèi)派委、撰文中書是由中書內(nèi)派委,都不占額數(shù))。
 
內(nèi)閣乃諸曹總匯之區(qū)。其職掌據(jù)《光緒會典》卷2 載:“掌議天下之政,宣布絲綸、厘治憲典,總鈞衡之任,以贊上理庶務。凡大典禮,則率百寮以將事”。其具體的職務有:
 
第一,掌議政事,宣布綸音(皇帝的詔令)。
 
內(nèi)閣為正一品衙門,位在六部之上。大學士“位尊望重”,其職務首先是議政事,宣布綸音。閣臣常在皇帝的左右,充當顧問。他們不但對答政事中的疑難問題,而且為皇帝辦理公文,草擬諭旨。內(nèi)閣所承辦的公文有制、詔、誥、敕、題、奏、表、箋。據(jù)《光緒會典》卷2載:
 
凡綸音之下達者,曰制、曰詔、曰誥、曰敕,皆擬其式而進焉。凡大典宣示百寮,則有制辭。大政事、布告臣民,垂示彝憲,則有詔,有誥。覃恩封贈五品以上官,及世爵承襲罔替者,曰誥命。敕封外藩、覃恩封贈六品以下官,及世爵有襲次者,曰敕命。諭告外藩及外任官坐名敕、傳敕,曰敕諭。
 
內(nèi)閣為絲綸重地,每日欽奉上諭,由軍機處承旨,凡應發(fā)鈔者,皆下于內(nèi)閣。此外,內(nèi)閣還負責記載綸音,所載事項分為三冊:凡每日發(fā)科本章,滿漢票簽處當直中書摘記事由、詳錄圣旨者分為一冊,稱為“絲綸簿”;特降諭旨者分為一冊,稱為“上諭簿”;中外臣工奏折,奉旨允行,及交部議覆者,分為一冊,稱為“外記簿”。三冊存放內(nèi)閣,以備參考。
 
第二,辦理本章。
 
內(nèi)閣的日常事務,是為皇帝辦理本章?!秲?nèi)閣志》中說:“大學士于軍國,事無不統(tǒng),其實每日所治事,則閱本也。”《皇朝文獻通考》卷80載,大學士的職務主要也是辦理本章。清代內(nèi)外官的本章可分為通本和部本兩類。凡各省將軍、督撫、提鎮(zhèn)、學政、鹽政、順天府尹、盛京(今遼寧?。┪宀勘菊?,俱通過通政司再送內(nèi)閣,稱為“通本”;在京六部及各院、府、寺、監(jiān)衙門本章,稱為“部本”。通本到閣后因無滿文部分,先由漢本房將其貼黃翻譯為滿文,轉(zhuǎn)滿本房校閱,繕寫清楚粘貼于后。部本原系滿、漢文合璧,與譯好的通本一并交漢票簽處。由中書草擬票簽,經(jīng)侍讀學士校閱,由大學士審閱后,交滿、漢票簽處繕寫滿、漢文正簽。經(jīng)內(nèi)奏事處進呈御覽;皇帝批閱后,交批本處,漢學士批漢字于正面,翰林滿人中書批滿字于反面,至此成為“紅本”。接著是下達執(zhí)行:由滿本房領(lǐng)出交紅本處,每日六科給事中來處承領(lǐng),到科后抄發(fā)各衙門執(zhí)行;每年終,由六科給事中回繳紅本處,轉(zhuǎn)交典籍北廳,再入紅本庫保存。此外,內(nèi)閣還處理部分奏折。
 
第三,辦理典禮祭祀的有關(guān)事宜。
 
凡是比較隆重的典禮和祭祀,如皇帝登極、立后、祭天(蟹)地、祖宗等,都由內(nèi)閣辦理?!豆饩w會典》卷2 載:
 
凡大祀、中祀,前期書祝版。奉神位于壇廟,則視鐫與其飾青。制冊寶亦如之。皇帝登極則奉詔,授受大典,奉寶亦如之。冊立冊封則授節(jié)。命將出師,授敕印亦如之。文武傳臚則奉榜。凡大朝會、進表,則展表所宣焉。
 
第四,組織修書,存貯檔籍。
 
纂修史籍,本是翰林院職掌。順治初,以翰林院分隸內(nèi)三院,修書各館,也附設于內(nèi)三院??滴跻院?,雖分設翰林院,但各書修纂,仍以內(nèi)閣大學士任監(jiān)修總裁官,學士則分兼副總裁、總纂、纂修等職。此外,內(nèi)閣還負責檔案典籍保藏。在東華門內(nèi)置紅本、實錄庫,這是清政(蟹)府重要的檔案庫。另外還收存揭帖?!豆饩w會典事例》卷14載,“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議準,各省題奏本章,俱增寫揭帖一通,送起居注館,俟記注后,將揭帖轉(zhuǎn)送內(nèi)閣收存。”內(nèi)閣收存最大量的檔案是紅本,其他還保存實錄、圣訓。
 
內(nèi)閣的內(nèi)部設有典籍廳、滿本房、漢本房、蒙古房、滿票簽處、漢票簽處、誥敕房、稽察房、收發(fā)紅本處、飯銀處、副本庫、批本處等機構(gòu),分掌各項事務,其設官員額及具體職掌分別如下:
 
典籍廳:是內(nèi)閣的秘書部門,有學士10人(滿 6人,漢 4人)、典籍6人(滿、漢、漢軍各 2人),供事22人。此外侍讀學士、侍讀、中書等兼在典籍廳辦事者,由大學士派委,無定員。其辦事之所,分南、北兩廳。南廳職掌有四:
(一)掌關(guān)防。內(nèi)閣無印,對外行文,用典籍廳關(guān)防。
(二)收發(fā)及辦理文稿。各衙門來文,直送兩廳,再按事務性質(zhì)分送各房。
(三)官員考績事務。負責對侍讀、典籍、中書等官的考績。
(四)管理“吏役”事務??既≈硎聞盏?#8220;供事”及管轄皂役等事。
 
北廳職掌也有四項:
(一)掌奏章。擬辦陳事請旨之奏本及進賀表等。
(二)辦理大典事務。即關(guān)于大典禮的籌備應辦事項。
(三)用寶洗寶。請用國家寶璽及歲終封寶日洗寶事務。
(四)收藏紅本圖籍,并收貯表章等。
 
滿本房,或稱滿本堂或滿洲堂。有侍讀學士 2人,侍讀 4人,中書39人,貼寫中書24人,供事 3人,共72人(均為滿員)。掌校閱題本的滿文部分,管理內(nèi)閣大庫及皇史宬的收藏事務。如收貯實錄、圣訓、起居注、史書、方略及經(jīng)略將軍的印信等物。收發(fā)和每日向皇帝進呈實錄,增修王公世爵譜冊以及繕寫各項滿洲文字。
 
漢本房,又名漢本堂,有侍讀學士 4人(滿、漢各 2人),侍讀 5人(滿 3人,漢 2人)、中書42人(滿31人,漢軍 8人,漢 3人),貼寫中書16人(都是滿員),供事 3人。其職掌為收發(fā)通本,翻寫貼黃及各項應翻為滿文之文書,如上諭、碑文、冊寶、祝版應譯為滿文者均屬之。故又有翻譯房之稱。
 
蒙古房,又稱蒙古堂,有侍讀學士 2人,侍讀 2人,中書16人,貼寫中書16人(以上均蒙員)。掌翻譯蒙、回、藏等各種文字以及外國來文。凡遇有各藩部陳奏事件及表文,皆譯出具奏。凡頌揚各藩部誥敕、碑文、匾額以及奉旨特交事件,俱由蒙古房譯出繕寫。并管理蒙古實錄,圣訓。凡外國文字,如俄國照會,即召翰林院俄羅斯館官員至房翻譯。西方各國來照,即召西洋館官員翻譯。
 
滿票簽處,有侍讀 3人(滿員),中書22人(滿20人,蒙古 2人),貼寫中書 8人(滿員)、供事 4人,此外尚有委署侍讀(滿員)若干人。滿票簽處掌校閱滿文本章并撰繕滿文票簽,皇帝出巡時,發(fā)遞本報。京內(nèi)外官員的奏折,經(jīng)皇帝批閱,應交在京各衙門知道或辦理的,由軍機處交滿票簽處,傳知各衙門鈔回辦理。
 
漢票簽處,有侍讀 2人,中書27人(以上均漢員),供事 4人。此外有委署侍讀若干人。掌校閱漢文本章,撰繕漢文票簽;撰擬御制文字,如制、詔、誥、敕、冊文、祝文、封號等。
 
誥敕房,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始設誥敕房,隸漢本房兼管。專司??焙褪瞻l(fā)誥敕。凡漢票簽處撰擬誥敕,由誥敕房審核,繕定正本,用寶頒發(fā)。封贈誥敕,按定式刊刻存儲,凡用時交中書科填寫,經(jīng)誥敕房校閱頒發(fā)。
 
稽察房,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令各部院衙門將每日事件已結(jié)、未結(jié)情由聲明送內(nèi)閣,于月底匯齊奏報,這時始設稽察房①。其職官由大學士于滿、漢侍讀、中書內(nèi)派委,無定員。額設供事 4人,凡交部議復事件,按日記檔,俟各部院移會到時,逐一核對,分別已結(jié)、未結(jié),每月匯奏一次,叫“月折”。每日軍機處發(fā)出滿、漢文諭旨,由滿票簽處移至稽察房存儲,至月底,繕寫滿漢文合璧奏折匯奏,稱為“匯奏諭旨”。
 
收發(fā)紅本處,又稱紅本處、收本房??滴?、雍正、乾隆三朝《會典》均未見記載。《嘉慶會典》始有此名稱。約成立于乾嘉年間。司員由大學士于滿、漢中書內(nèi)派委,無定員。凡批過的題本,交由紅本處每日發(fā)給六科傳鈔,年終繳回匯集,貯入紅本庫。
 
飯銀庫,又稱飯銀處,其司員由大學士于滿洲侍讀、典籍、中書內(nèi)派委,無定員。專掌收支內(nèi)閣司員飯銀。這種飯銀由各省總督、巡撫及布政使咨送。分配辦法是:大學士每日銀三錢,以下官員遞減,至中書每日銀六分,以充飧食費用②。
 
副本庫,約成立于乾嘉年間,《嘉慶會典》始有此名。其司員由大學士于滿、漢中書內(nèi)派委,無定員,掌收題本之副本。乾隆以前,每到年終收藏副本,都派漢票簽處的中書送存皇史宬廂房,年久貯滿,無地存收,才另設副本庫。
 
批本處,乾隆以前稱“紅本房”,設于宮廷之內(nèi)。其司員有滿洲翰林院官 1人(于翰林各職事內(nèi)選用),中書 7人,掌進本之收發(fā)與批本事務。每日進本,由滿票簽處中書送交批本處,由批本處送內(nèi)奏事處進呈,待發(fā)下以后,批本處照皇帝閱定滿文簽,用紅筆批于本面,再交滿票簽處中書帶回內(nèi)閣,遇有改簽及“折本”,皆存記檔案,按日交發(fā)辦理。
 
清內(nèi)閣自天聰十年(公元1636年)設內(nèi)三院起,至宣統(tǒng)三年(公元1911年)止,掌握國政有270 多年之久,但其勢力不是始終如一的,是屢有演變的。初設內(nèi)三院時,尚在關(guān)外,并有議政處分其權(quán)。那時只是初具規(guī)模。入關(guān)后,為加重內(nèi)三院之職權(quán),明命條陳政事或外國(對外)機密或奇特謀略,都由內(nèi)三院轉(zhuǎn)奏。并定內(nèi)三院品級與六部同(先是低六部一級)。順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正式改為內(nèi)閣,只是沿襲明代官制,并不是加強內(nèi)閣職權(quán),相反卻降低大學士的品級(正五品),減少了它的職官人數(shù),其權(quán)勢反而低于內(nèi)三院。順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再改回內(nèi)三院,大學士品級又同于六部??滴蹙拍辏ü?670年)恢復內(nèi)閣,大學士兼尚書??滴跤H政后,軍國機要,始終歸內(nèi)閣。至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大學士升為正一品,在各部尚書之上(尚書為從一品),當時雖已設軍機處,但任軍機大臣者,除親王外,其首領(lǐng)必是大學士,所以當時的大學士是勛高位極,因稱內(nèi)閣為“宰輔”。至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再設軍機處后(軍機處停設了二年),機要章奏都下到軍機處。凡軍國要務,都要由軍機大臣承旨出政,內(nèi)閣之權(quán)便輕,只是辦理一些例行事務。趙翼在《檐曝雜記》中說:“軍機處,地近宮廷,便于宣召。為軍機大臣者,皆親臣重臣,于是承旨出政,皆在于此矣。”《清史稿·大學士年表序》說:“雍正以后,承旨寄信有軍機處。內(nèi)閣宰輔,名存而已。”原來具有宰相身分的內(nèi)閣大學士,成為進爵的虛銜,內(nèi)閣便淪為辦理例行政務、頒發(fā)文告的機關(guān)。光緒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八月改題為奏,內(nèi)外臣工的奏章,一般都采用奏折。改題為奏后,各省督撫就不須把題奏事件的副本交通政司轉(zhuǎn)送內(nèi)閣了,內(nèi)閣便成了“閑曹”。這時的內(nèi)閣公署,僅成了儲存檔案之所。宣統(tǒng)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另組西歐式的責任內(nèi)閣,舊內(nèi)閣廢。
 
 
 
二、軍機處
 
清初沿明舊制,“章疏票擬,主之內(nèi)閣。軍國機要,主之議政處”①。到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因西北用兵,往返軍報頻繁,內(nèi)閣距內(nèi)廷太遠,皇帝不便親授機宜,故在這年元月,在內(nèi)廷設立軍機處,其全稱為“辦理軍機事務處”。初設時名為“軍機房”,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改名辦理軍機處。
 
軍機處是分割內(nèi)閣之權(quán),所以說它是“內(nèi)閣之分局”。軍機處在清代統(tǒng)治了180 余年,成為大政所出的宰輔之區(qū)。它的體制特殊,職官簡煉,有官而無吏。它的全部工作,由軍機大臣主持,軍機章京辦理。
 
軍機大臣俗稱“大軍機”,分設滿、漢員,由滿、漢大學士、各部尚書、侍郎、總督等奉特旨應召入值,為兼差,人員無定額;由親王或大學士滿、漢各一員為首領(lǐng),當時稱為“揆首”、“領(lǐng)袖”。依清制,親王不能入軍機。嘉慶四年一月,曾以軍機處事繁,命成親王永瑆在軍機處行走。同年十月,又以“非祖制”罷值。至咸豐三年(公元1853年)以后,始有親王任軍機大臣。初期,凡應皇帝召見商議政務,或依皇帝旨意起草詔諭等,均為領(lǐng)班軍機大臣之責。凡經(jīng)皇帝選調(diào)到軍機處工作的軍機大臣,則稱為“軍機處行走”或“軍機大臣上行走”。初入值軍機處者,若因其資歷或能力尚淺,則命在“軍機大臣上學習行走”,即是見習之意,其地位稍低,排班時列于后。一、二年后,再由領(lǐng)班軍機大臣專折奏請皇帝,除去“學習”二字。各軍機大臣之間,也有資格、品位高低之分,權(quán)力各不相同。例如有的滿洲大臣只準閱看滿文奏折,或新任大臣不準閱看皇帝朱批的奏折。這些不同待遇都是由皇帝親定。
 
據(jù)《光緒會典》卷1017記載,嘉慶五年(公元1800年)規(guī)定:軍機大臣只準在軍機處承寫當日所奉上諭,部院稿案不準在軍機處辦理(因軍機大臣為兼職,仍保留部院原職實缺)。各部司員不準至軍機處“回事”(找他們本衙門堂官請示事務)。軍機章京辦事之處,不準閑人窺視。自王以下滿、漢文武大臣,都不準到軍機處找軍機大臣談話,“違者重處不赦”。為了嚴格執(zhí)行這些規(guī)定,每天派都察院御史一人到軍機處旁邊的內(nèi)務府值房監(jiān)視,軍機大臣散值后,才準他們退值。
 
軍機處初設時,所掌僅限軍務?!肚迨犯?#183;軍機大臣年表序》說:“初只承廟謨商戎略而已。”但以后事權(quán)逐漸擴大,以至軍國大計莫不總攬。其具體職掌有如下幾方面:
 
一、負責皇帝下達諭旨的撰擬和參預官員上報之奏折文書的處理。官員上報的文書,凡折奏“請旨”者歸軍機處,照例的題本歸內(nèi)閣,直到清末未變。
 
二、辦理皇帝交議的大政,凡遇重要政事,皇帝不能裁決的,或交軍機處議奏,或密議,或交軍機處會同關(guān)系衙門議奏。特交的,由軍機處查議其可否,密擬辦法上奏;會同議奏的,或由軍機處主稿,或由所會衙門主稿,臨時酌定。
 
三、某些重大案件,皇帝特交軍機大臣審理擬定,或由軍機大臣會同三法司審擬。軍機大臣可在軍機處提訊,也可使用刑訊。應刑訊時,選用內(nèi)務府公所或于步軍統(tǒng)領(lǐng)衙門進行。凡秋審案件,軍機大臣也參預。
 
四、重要文武官員之任免及各部尚書、侍郎、各省總督、巡撫、以至道、府、學政、關(guān)差、鹽政以及駐防將軍、都統(tǒng)、駐各邊疆地區(qū)之領(lǐng)隊大臣、辦事大臣等官員的補放,均由軍機大臣負責開列應補人員名單,交皇帝選擇任用。遇科考,也由軍機大臣開列主考、總裁名單,奏請皇帝選用。復試或殿試,軍機大臣負責核對試卷、檢查筆跡或任命閱卷官。
 
五、考查行軍之山川、道里與兵馬錢糧:凡有行軍,軍機處根據(jù)有關(guān)圖書,考查山川險要,道里遠近,如系邊遠地區(qū),圖書中沒有記載的,要考查新舊檔案并加諮訪。應用的兵馬、錢糧,則由戶部、兵部、理藩院等衙門取簡明確數(shù)備查。遇有皇帝查訊的問題,即時呈遞。
 
六、軍機大臣可奉皇帝旨意,以“欽差”身分,往各地檢查或處理一些政事。
 
軍機章京,俗稱“小軍機”,早期也稱為“司員”。最初,章京無一定額數(shù),在內(nèi)閣中書等官員中選調(diào)。乾隆初,改由內(nèi)閣、各部、理藩院等衙門調(diào)派。自嘉慶四年(公元1799年)始,定軍機章京分滿、漢各兩班,每班 8人,共32人。各班設領(lǐng)班、幫領(lǐng)班章京各 1員,由軍機大臣于章京中選資深望重者任之。軍機章京的選任,據(jù)《樞恒紀略》卷7 載:“漢軍機章京由內(nèi)閣中書、六部郎中、員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由進士、舉人出身者兼充;滿軍機章京以內(nèi)閣中書、六部、理藩院郎中、員外郎、主事、筆帖式兼充”。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確定漢章京額缺為20人。
 
軍機章京也是兼差,凡承旨入值軍機處的官員,仍為原衙門的實缺并照例升轉(zhuǎn)。軍機章京一般為五、六品,領(lǐng)班章京為從三品或正四品。軍機章京按例不參加京察,其獎敘升轉(zhuǎn)由軍機大臣酌情保奏,平時每屆三年奏保,凡遇修補檔案,編修方略等事結(jié)束時,均照例特保,故章京的提升較快,當時人視之為升官的捷徑。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十二月初十日奏定變通軍機章京升補章程,定軍機章京為實缺,其領(lǐng)班章京秩視三品,幫領(lǐng)班章京秩視四品,以下各章京俱按原品實授。并規(guī)定了三年遞升一級的升補辦法①。軍機章京辦理軍機處的日常工作,處理文書,記注檔冊,撰擬文稿等。自乾隆時傅恒任領(lǐng)班軍機大臣始,軍機章京亦同時負撰擬諭旨之責;還參預軍機處新承辦案件之審理;跟隨軍機大臣或單獨奉派往各省查辦和處理政務。
 
軍機處設于禁廷隆宗門內(nèi)靠北、乾清門外西側(cè),軍機大臣辦公處名為軍機堂。軍機處內(nèi)部組織,不見記載。從軍機處檔案的《交片檔》看,有滿、漢軍機處之分,或簡稱“滿屋”、“漢屋”,由滿、漢章京分別任事。又《行文檔》中有“清檔案處”、“漢檔案處”之設,或稱“清檔房”、“漢檔房”,這是管理滿、漢檔案的分工。在宮廷之內(nèi),滿屋的辦公處設在隆宗門內(nèi)之南,在軍機堂對面之左,右為漢屋。其職掌據(jù)《光緒會典》卷3所載,滿屋分管在京旗營及各省駐防和西北兩路軍營官員的補放事務,負責內(nèi)、外蒙古、藩部及喇嘛等朝貢時擬賞單,并掌管軍機處本身的一切事務性工作;漢屋辦理在京部院及各省文職官員、綠營武職官員的補放進單,王公內(nèi)外大臣賞單及擬給外國朝貢使臣賞單,辦理皇帝交下的應當查考和應當辦理的一切事情,以及負責軍機處的對外聯(lián)系,管理軍機處的檔案等工作。
 
軍機處的設立,是清王朝對中央行政機構(gòu)的一次重大變革,表現(xiàn)出清代前期政治制度高度集權(quán)的趨向。軍機處成立以后,逐漸代替了清建國以來所依靠的滿洲親王,貝勒參預議政的制度,廢除了議政處;同時也削弱了內(nèi)閣參預國政的權(quán)力。軍機處以“君權(quán)附庸”的地位,成為凌駕于內(nèi)閣及各部、院之上的全國政務的總匯機關(guān),軍國大計,無不總攬。
 
 
 
三、通政使司
 
通政使司是沿襲明制。清入關(guān)后,于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立的。名為“通政”,是以政務比水,欲其上下常通之意。據(jù)《清朝文獻通考》卷82載,通政司“掌受內(nèi)外章疏,臣民密封申訴之事,凡在外之題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而進之于朝,核其不如式及程途稽限者。凡大政大獄,咸得偕部院予議焉。”其具體任務是,收各省題本,校閱后送內(nèi)閣;查有題本不合規(guī)制的,送內(nèi)閣參處;有逾限期的,移交關(guān)系衙門議辦。各省將軍、副都統(tǒng)與總督、巡撫、提督、總兵等官,按季將奏過本章造具印冊,咨送內(nèi)閣查核。
 
光緒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七月,通政使因“事務甚簡,半屬有名無實”,而被并入內(nèi)閣。不久,旋于八月十一日又下諭恢復。至光緒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因改題為奏,職無專司,才被正式裁撤。
 
通政使司設通政使 2人(滿、漢各 1人,正三品),副使 2人(滿、漢各 1人,正四品),參議 2人(滿、漢各 1人,正五品),經(jīng)歷 2人(滿、漢各 1人,正七品),知事 2人(滿、漢各 1人,正七品),筆帖式 8人(滿 6人,漢 2人),經(jīng)承15人。分設啟奏科、稿房、吏房、禮房、上房、火房等單位。
 
通政司所屬機構(gòu)有“登聞鼓廳”,管軍民擊鼓伸冤之事,由參議 1人兼管,由知事率役巡查,并有筆帖式滿洲 1人,漢軍 1人,經(jīng)承 6人,分設吏、戶、禮、兵、刑、工六房,分別辦理所屬事務。如有擊鼓之人,由通政使訊供,確有冤枉,奏報皇帝交刑部審辦。如系誣告,即送刑部按律加一等治罪①。“登聞鼓”,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于都察院,由御史一人監(jiān)管。順治十三年(公元1656年)移置長安右門外,以給事中或御史 1人更替管理。到康熙六十一年(公元1722年)才并入通政使司。這是統(tǒng)治者表示為人民“雪冤”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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