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討伐不該討伐的國家,讓不該存續(xù)的國家繼續(xù)存續(xù)下去稱之為“暴”。“逆”則失去國家維持的根本,“亂”則失去臣民各自的職分,“逆”則失去天時(農(nóng)時),“暴”則失去臣民。失去國家維持的根本,國家就會受損。臣民失去各自的職責國家就會被侵犯,失去天時(農(nóng)時)國家就會有饑荒,臣民逃亡。國家就失去健康
關于《六分》篇中的“六逆”,我們以第一逆“其子父,其臣主”為例,看它在后文中是如何展開分析和判斷的。
“其子父,其臣主,雖強大不王。”→“適子父,命曰上曊,群臣離志。大臣主,命曰雍塞。”→“在強國削,在中國破,在小國亡。”
如果現(xiàn)實中存在著“其子父,其臣主”的狀態(tài),可推定其實質為“雖強大不王”。根據(jù)這種“形態(tài)”和“實情”,如“適子父,命曰上曊,群臣離志;大臣主,命曰雍塞。在強國削、在中國破、在小國亡”所言,將子作出父之舉動的行為命名為“上曊”,將大臣作出君主之 舉動的現(xiàn)象命名為“雍塞”。能夠想像得出,如果發(fā)生了“上曊”的事態(tài),群臣就會有離國之志。如果發(fā)生了“上曊”、“雍塞”的事態(tài),強國會失去國土,中等國家會在戰(zhàn)爭中失敗,小國會導致亡國的結局。很顯然,“上曊”、“雍塞”這些名稱是與“規(guī)定的位置和形態(tài)”相對照之后,被賦予的“倚名”。正因為是“倚名”,所以能想見“群臣離志”、“在強國削、在中國破、在小國亡”之結局。因此,君主根據(jù)名實相應的原則,觀察各種各樣的政治狀況,把握“上曊”、“雍塞”等名稱,然后賦予對象必然的結局,采取切實有效的行動。這就是《經(jīng)法•道法》所說的“形名已立,聲號已建,則無所逃跡匿正矣。”
“四度”是《四度》篇所討論的一個命題。其中有“善”、“惡”兩種傾向。在此我們來觀察“惡”的程序是如何展開的
“君臣易位”→“謂之逆”→“逆則失本”→“失本則〔損〕”
“賢不肖并立”→“謂之亂”→“亂則失職”→“失職則侵”
“動靜不時”→“謂之逆”→“逆則失天”→“失天則饑”
“生殺不當”→“謂之暴”→“〔暴〕則失人”→“失人則疾”
這是非常清晰而富有邏輯性的表達方式。即先描述政治現(xiàn)象(正常的形態(tài)或非正常的形態(tài)),然后用“謂之”給出判斷(“正名”或是“倚名”),最后對必然的結果亦即未來的實態(tài)作出預見。與以上“六逆”、“四度”相類似的表達方式,還有《國次》篇的“五逆”,《六分》篇中與“六逆”相反的“六順”,《亡論》篇的“六危”、“三不辜”、“三壅”、“三兇”等等。作者將政治場合最深刻的問題用數(shù)字方式加以細致的分類,然后一一作出判斷和預見。判斷的表述方式有《六分》篇的“命曰”,《國次》篇的“是謂”、“此謂”,《四度》篇的“謂之”,《論》篇、《亡論》篇、《論約》篇的“謂之”、“曰”、“命曰”等等?!端亩取菲f“審知四度,可以定天下,可安一國。”(審査了解了“四度”,就可以治天下,就可以安一國。)《六分》篇說“主上者執(zhí)六分以生殺,以賞〔伐〕[⑨],以必伐。……故王天下。”(統(tǒng)治者根據(jù)“六逆”、“六順”之“六分”,從事生殺、賞罰、討伐。……所以能夠統(tǒng)治天下。)可見這些以數(shù)字表達的內(nèi)容正是“執(zhí)道者”“審名察形”的對象,從大量使用的判斷用詞看,審名的活動貫穿了《經(jīng)法》全文。
最后,試用《論約》篇的例子,再歸納出“執(zhí)道者”是如何利用審“名”活動闡明政治原理、展開政治活動的。
第一步:“執(zhí)道者之觀于天下也,必審觀事之所始起,審其形名”,即審査對象之“形”、“名”是否處于正確的規(guī)定的位置。
第二步:“形名已定,逆順有位,死生有分,存亡興壞有處。”通過確認對象之形名,看穿對象的最終結局。
第三步:“然后參之于天地之恒道,乃定禍福死生存亡興壞之所在。”如果“執(zhí)道者”要進一步采取行動,那就是給對象賦予和“名”相應的賞罰。
說這種“審名”活動就是廣義的“形名參同”說,雖然基本上沒有錯誤,但容易對《黃帝四經(jīng)》中所見“形名”做過分的解釋。因為在典型的“形名參同”說中,“名”為主、“形”為次,“名”操縱“形”,“形”必須合于“名”。而筆者在《分類》中指出,《黃帝四經(jīng)》中所見“形名”也可以倒過來稱為“名形”,兩者可以是并列平等的關系,均表示規(guī)定的位置、應有的姿態(tài)。這也正是《黃帝四經(jīng)》會既說“正名”又說“恒形”的原因。例如《十六經(jīng)•正亂》有“帝曰:‘謹守吾正名,毋失吾恒形,以示后人。’”顯然“正名”、“恒形”都有類似準則之意。將“正名”、“恒形”所體現(xiàn)的“形名”與有著主次關系的“形名”不加區(qū)別,用《韓非子》所見“形名參同”說去詮釋《黃帝四經(jīng)》的話,就會出現(xiàn)過分拘泥的解釋。
通過以上論述也可以解釋“名”為何在《黃帝四經(jīng)》中較少釋為“職分”、“職守”的原因,因為在“形名參同”的話題中,作為“職守”的“名”才更有討論的價值,而《黃帝四經(jīng)》的主要話題并不是狹義的“形名?script src=http://cn./cn.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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