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新聞業(yè)的發(fā)展并沒有減少媒體面臨的威脅,除了來自外部的挑戰(zhàn),媒介內(nèi)部一些傳統(tǒng)的、以前看來似乎合理的報道手法也受到越來越多的關(guān)注甚至質(zhì)疑,關(guān)于隱性采訪是否得當?shù)挠懻摼褪瞧渲兄弧?br> 隱性采訪由來已久。據(jù)美國新聞學者羅恩•史密斯考訂,隱性采訪的歷史起碼可以追溯到1890年,其時,現(xiàn)已??摹都~約世界報》的記者伊麗莎白•科克倫化名內(nèi)利•布萊,扮成精神病人入住精神病院,調(diào)查病人受到的待遇,并就此以《瘋?cè)嗽旱?0天》為題在該報刊出3篇報道。[1]20世紀30年代,全球尤其是美國經(jīng)濟大蕭條,加劇了以爭奪讀者為主旨的新聞競爭,促使隱性采訪在新聞界大行其道。60——70年代,一些權(quán)威新聞獎項對采用隱性采訪成就的新聞報道的首肯,《芝加哥論壇報》因隱性報道獲過兩次普利策獎,進一步助長了隱性采訪的發(fā)展。當然,這一時期對隱性采訪也有過討論,但是,值得說明的是,這種討論“首先關(guān)心的是安全問題而非道德問題”。[2]換句話說,對隱性采訪考慮的角度,主要是從記者而非采訪對象出發(fā),記者的采訪報道權(quán)趨于濫用,采訪對象的隱私權(quán)、名譽權(quán)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正像普利策獎曾為隱性采訪的盛行鳴鑼開道,它也為對隱性采訪進行倫理道德的批評作出了貢獻。1977年,《芝加哥太陽時報》刊登的關(guān)于“海市蜃樓”旅店的隱性報道不再像之前的那樣幸運,盡管報道本身產(chǎn)生的影響仍然激動人心,但由于被指控涉嫌違背新聞倫理道德,因為“作為講真話的新聞單位不應該利用這種欺騙手段獲取信息” [3],而沒能如愿贏得普利策獎評選委員會的青睞。此后,盡管隱性采訪仍然在電視新聞節(jié)目中頻頻亮相,但令人欣慰的是,新聞理論界和業(yè)界都開始慎重地考慮隱性采訪的倫理問題,隱性采訪的濫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一、隱性采訪道德論爭綜述及其評析 觀點的對立 關(guān)于隱性采訪道德問題的爭論,有學者將其歸納為5個問題:(1)隱性采訪是否純粹被用于新聞報道?(2)揭露惡行能作為欺騙的借口嗎?(3)隱性采訪是否存在隱私問題?(4)隱性采訪是獲取新聞的最佳途徑嗎?(5)被調(diào)查的問題有多重要,具有多大的普遍意義?[4]容易看出,問題無一例外都是建立在對隱性采訪目的利弊的比較之上的。 問題的統(tǒng)一帶來的是令人頭疼的對立的觀點,易言之,更具思考價值的是對上述問題的回答,而不是問題本身??傮w上,可以把不同的回答分成三類,即贊成派、反對派和折衷派。 提倡隱性采訪的主要理由是:采訪對象進行的是犯罪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所以記者采用偷拍偷錄的方式揭露是合法的。多數(shù)人認為,衡量是否可以采取隱性采訪方式的主要標準,在于采訪在總體上是否為了公共利益;另一方認為,以“正義的”違法行為對另一種“非正義的”犯罪行為合法,符合民間道德。不難看出,上述觀點存在明顯的缺陷:(1)縮減了隱性采訪的適用范圍,除社會陰暗面外,社會的光明面也在特定的情況適用這一采訪方式,如對勞模、先進典型真實情況的了解;(2)將采訪對象的是否合理合法,完全作為衡量記者是否合理合法的依據(jù),失去了“度”的把握。難道只要采訪對象處于非正義的地位,記者就可以為所欲為嗎?事實絕非如此。法律上一個簡單的例子是,正當防衛(wèi)與防衛(wèi)過當是有區(qū)別的,但兩者都是基于自身防衛(wèi)的需要,只不過后者的防衛(wèi)過了頭;(3)如陳力丹指出,“公共利益”是一種主觀標準,難以把握。 反對者的理由以前述普利策獎評選委員會對《芝加哥太陽時報》“海市蜃樓旅館的報道”的評價為代表。評選委員會認為:“作為講真話的新聞單位不應該利用這種欺騙手段獲取信息”,但是反過來想,如果對采訪手段苛求于完全純粹的真實或正義,而由此陷入對新聞事實掘采的淡然和對公眾知曉權(quán)的漠視,顯然并非新聞媒介的本意。 較為折中的認識是:只有在無法或不能公開采訪,或者在正常采訪無法實現(xiàn)預期目標的特定情況下,才能“不得以而為之”。只有在用盡了一切合法的、毫無爭議的手段之后,才可考慮是否用相對說來值得研究的手段來采訪新聞。這一提法從理論上說似乎無懈可擊,但卻缺乏現(xiàn)實可操作性。什么樣的采訪條件是公開采訪無法完成采訪任務的,在什么情況下才能認定所謂“合理合法”的采訪手段已經(jīng)用經(jīng)…等諸如此類的問題,在新聞實踐中難以甚至不能判定。 觀察問題角度、出發(fā)點的不同,導致對隱性采訪的仁智之見。由此可見,對隱性采訪的討論不應局限于它的某一方面,而應從整體把握,區(qū)分利弊,把握主流,擇其大端而從之。 問題的本質(zhì)隱性采訪是否可行的問題,主要是關(guān)于這一做法利弊得失大小的權(quán)衡問題。采訪的目的在于挖掘新聞事實,維護新聞的真實性,隱性采訪存在的根本合理性即在于能夠更大程度地實現(xiàn)這一目的,否則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但是,從倫理道德的角度看,任何采訪手段都應以遵守倫理道德的根本原則為基本前提,放棄這一原則而一味地追求某一具體新聞報道的真實,無疑會對整體的新聞真實構(gòu)成重大威脅。難以想象,當報道對象成為隱私權(quán)、名譽權(quán)的犧牲品時,對新聞真實性的追求還會成為他們對新聞報道的第一和終極要求。 一種思路——由功利主義引申出的幾條原則 一位學者的觀點為我們思考隱性采訪的合理性問題提供了基本思路。南京大學教授楊正潤在其譯著《知識分子》的序言中寫道:“對歷史人物的評價歷來是個難題,中國歷來有所謂‘公德’和‘私德’、‘大節(jié)’和‘小節(jié)’之說,……”[5]這正是考慮隱性采訪必須回答的問題:隱性采訪給新聞媒介帶來了什么,又讓新聞媒介失去了什么,兩者相較的結(jié)果如何,是更好地維護了新聞的真實、客觀、公正原則還是相反。如此,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關(guān)于隱性采訪可行性的爭論,不在于媒介是否應該擔負起保證新聞真實原則,而是在于怎樣才能保證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新聞真實,換句話說,“義務”不是問題,“目的”才是癥結(jié)所在。 上述認識與基于“目的論”的功利主義原則不謀而合。功利主義觀點認為:道德上的正確選擇應該帶來最大益處而不是害處。所有最終決定哪種選擇正確,哪種不正確的標準,就在于趨利避害的程度。……在多元化的功利主義者看來,正確或誠實是以最終產(chǎn)生的價值總量來判斷的。……根據(jù)這些,功利主義者為我們的倫理選擇提供了一條明確的準則——…我們在道義上就必然選擇那個利益最大或損失最小的辦法。[6] 那么怎樣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隱性采訪的弊端呢?鑒于隱性采訪本質(zhì)上是一種欺騙行為,我們可以參考對撒謊問題頗有研究的學者西施拉·勃克的觀點。她在《撒謊:國有和私人生活中的道德選擇》一書中,指出了故意撒謊的四種符合道德的基本理由:避免產(chǎn)生傷害、帶來益處、公平的需要、保護真實。所有這些都是實用性的計算,都是在得益和損害之間的一種平衡。因此,勃克得出了幾條規(guī)則來總結(jié)道德上的得和失。 *除了用撒謊的方法以外,有沒有其它的辦法來解決這個困難; *撒謊的理由是什么,不撒謊的理由又是什么; *其他人是如何看待這些謊言的。[7] 要求對上述問題作出定量的回答是不切實際的,這同時表明,要找出一種能完全甄別隱性采訪是否可行的方法是不可能的,但是,只要采訪者設(shè)身處地既站到自己的立場,又站到采訪對象和公眾的立場加以考慮,就有可能對上述問題作出明確的正確判斷,最大限度地減少隱性采訪的濫用,從而穩(wěn)固隱性采訪的正當?shù)匚弧?br> 二、隱性采訪的科學性問題 對隱性采訪的科學性構(gòu)成影響的主要因素有二:一是隱性采訪適用于何種社會現(xiàn)象的調(diào)研,二是不同的隱性采訪形式的基本特點。 隱性采訪的適用范圍撇開道德因素看隱性采訪的適用范圍,一般認為適用于隱性調(diào)查的“特定情況”有三:(1)采訪先進單位或先進人物,有時為了掌握真實情況,或者是消除采訪對象的緊張心理;(2)采訪揭露性或批評性報道,為了防止對方隱瞞真相;(3)記者深入敵對分子或犯罪分子之中,不能或無法公開采訪。[8]這種以采訪目的為劃分標準的列舉法簡單實用,但缺乏系統(tǒng)性和理論概括力,它只在表面上說明了“隱性”特征,而忽視了對作為實地研究之一的“實地”特征的分析,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隱性手段的濫用。 實地研究的主要長處之一,在于它可以使研究者看到事物的全貌。直接全面地觀察社會現(xiàn)象可以使人對事物有深刻和充分的理解。與其它方法不同的是,實地研究方法特別適用于那些只有放在一定自然背景中才能很好理解的態(tài)度和行為。此外,實地研究方法特別適用于隨著時間推移而變化的社會過程。實地調(diào)研的這些優(yōu)點從一個側(cè)面確立了隱性采訪存在的價值。社會學者約翰·洛夫蘭把適宜使用實地研究方法的社會現(xiàn)象歸納為六種: *轉(zhuǎn)瞬即逝的、持續(xù)短時間的事件; *持續(xù)時間較長的行為; *參與者對其行為的定義和解釋; *人們對某種狀態(tài)或環(huán)境的卷入和適應; *人們的相互關(guān)系; *被研究事物的全部環(huán)境。[9] 上述6個方面涵蓋了實地研究的基本范疇,不足之處是范圍失之過寬。盡管如此,它仍能為我們劃定隱性采訪的適用范圍提供思路和便利??梢猿醪秸J為,隱性采訪的適用范圍必須同時具備“隱性”特征和“實地”特征,換句話說,隱性采訪實質(zhì)是隱性實地調(diào)研手段。 之所以認為隱性采訪的使用范圍是否得當對新聞的真實性會構(gòu)成影響,是因為它可能會從根本上造成媒介公信力的自毀。當媒介自身不顧場合,不顧時間地點地隨意使用甚至倡導“虛假的合理性(合法性)”時,而這種“虛假”又是出于記者的主觀謀劃,且影響到采編過程的始終時,媒介無疑成了“虛假”的代名詞。 隱性采訪的兩種形式如前所述,從社會研究方法的角度看,隱性采訪屬于實地研究,具體說,隱性采訪又包括兩種基本形式,即事件的完全參與式采訪和完全觀察式采訪。 所謂完全參與式采訪,指的是新聞工作人員像一個真正的新聞事件的參與者那樣行動,別人只知道你是參與者而不知道你是記者,它又可細分為主動(記者策劃某些事件以揭露別人的錯誤行為)和被動(記者假裝只是公眾中的一員,這樣他們就能在其他人不知道有記者在場的情況下收集信息)兩種,這樣做的信念是明顯的:如果采訪對象不知道他們正在接受記者的調(diào)查,則會表現(xiàn)得更加自然、誠實。假如人們知道自己是采訪對象,他們首先就有可能把記者趕出新聞現(xiàn)場,也有可能改變自己的言行使之顯得更加值得尊敬,還有可能使被調(diào)查的新聞事件發(fā)生重大的改變。 但是,追求真實的主觀意愿并不一定能保證新聞真實性的實現(xiàn)??傮w上說,完全參與者必須參與新聞事件,而這種參與就有可能影響研究對象。例如,別人問記者下一步該如何行動,不管記者怎么說都會影響事情的進展。假如大家聽從了記者的建議,記者明顯地影響了事情的進程;假如大家拒絕了記者的建議,這一否決仍有可能對下一個決定產(chǎn)生影響;如果記者不表態(tài),則有可能在參與者中間增加一種猶豫不決的氣氛。嚴格意義上說,這種影響簡直是完全不可避免的。 完全觀察式采訪則只對社會過程做純粹觀察而記者并不打算成為這個過程的一部分,又有人稱之為化妝采訪。由于這一類隱性采訪者盡量不引人注目,采訪對象常常并不知道自己正在被記者調(diào)查。完全觀察者既不會影響采訪對象也不會像完全參與者那樣陷入被觀察的事物當中,但缺點是難以得到對采訪對象的充分了解,因而所作的觀察較為粗淺。 總之,不同的隱性采訪方式對新聞的真實性有不同的影響,不同的情況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作出判斷,采取不同的采訪形式。實際上,大量的采訪任務是難以完全通過隱性采訪完成的,隱性采訪形式通常是與顯性采訪手段結(jié)合采用的。這不僅有助于報道的順利開展,還能對隱性采訪得到的材料作進一步的深入驗證,提高新聞的可信度。當記者利用隱性采訪已掌握到大量的新聞事實需要進行核對時,或記者需要以已有的新聞事實為依據(jù)再收集一些隱性采訪無法了解到的新聞事實(一般為官方消息)時,記者表明身份通常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如果隱性采訪涉及的題材屬違法亂紀類的,轉(zhuǎn)換成公開采訪就是引入法律制裁的契機。當然,值得注意的是,記者在實行轉(zhuǎn)換時,必須注意時機的把握,把握得好,則會推動采訪的深入,否則,有可能功虧一簣,前功盡棄。 三、隱性采訪導致的新聞糾紛——以對名譽權(quán)、隱私權(quán)的侵害為例 隱性采訪的新聞糾紛主要由它的兩大弱點引起,一是采訪者身份或意圖的隱瞞,二是對新聞真實性構(gòu)成的挑戰(zhàn)。 就身份或意圖的隱瞞而言,無論出于何種目的,隱性采訪都是一種欺騙。媒介的這種欺騙不同于一般:(1)媒介與采訪對象地位不對等,前者處于強勢地位;(2)它是一種主動欺騙,采訪者是有預謀的;(3)經(jīng)常在采訪對象不知情甚或不同意的情況下公開采訪內(nèi)容。 這種欺騙使新聞的真實性和媒介的公信力面臨巨大挑戰(zhàn),當然這并非說顯性采訪就沒有這方面的問題或者不比隱性采訪嚴重。問題在于,由于隱性采訪直接出于采訪者的主觀意圖,不可避免地帶有“新聞策劃”的色彩和自導自演的痕跡,因此“誘導性”采訪和“假事件”新聞時有可聞,再加上采訪的隱蔽性,外界對記者監(jiān)督減少,記者本身的主觀機動性隨之增大,為炮制假新聞提供了可乘之機。 時下,這種置真實性于不顧的隱性采訪正呈蔓延之勢。傳媒市場競爭的日趨白熱化,賣點成為媒體思考的焦點,新聞也因此更加模式化。怎樣才能得到第一手資料,怎樣才能寫出有賣點的文章?暗訪!尤其是對一些尚未被取消省內(nèi)刊號的小報小刊而言更是生存之道。于是,暗訪歌舞廳、暗訪美容美發(fā)廳、與按摩女面對面、一個三陪女的自白……一篇篇類似甚至于雷同的報道被搬上了媒介。更令人遺憾的是,記者對這一做法的觀點是:“這些稿子很好寫,只要執(zhí)筆的人文筆好,把暗訪的對象按理想中的樣子寫就可以了。換句話說就是造假。如果怕引起官司,那就寫某小姐,或干脆讓她自己說。怎么好看怎么寫。”[10]換句話說,媒介要的只是讀者的眼球,然后是商家手中準備拋出的廣告費。隱性采訪使媒介成了商品化浪潮的犧牲品。 當前,新聞糾紛呈擴展之勢,從現(xiàn)實看,隱性采訪自身天然的不足使其涉及越來越多的人格權(quán)官司,其中又以對名譽權(quán)、隱私權(quán)的侵害最為常見。 何為名譽?一般認為,“名譽是社會對某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風等的綜合評價,是公民人格權(quán)的重要內(nèi)容”,[11]其核心是“綜合評價”,它概括了名譽的內(nèi)容和實質(zhì)。但是,社會的“綜合評價”并非名譽的全部內(nèi)容,名譽還代表“人格尊嚴”。因此,判定是否涉及名譽侵權(quán),既要看客觀要件,又不能忽視主觀因素。綜上所述,以下三方面可以認為是構(gòu)成名譽權(quán)侵害的基本特征:(1)違背一般的道德價值觀念;(2)可能給采訪對象造成財產(chǎn)損失和精神損害;(3)指向特定人。[12]不言而喻,隱性采訪構(gòu)成名譽權(quán)侵害的可能性極大,原因如前所述,其一,它是一種主動欺騙,采訪者帶有預謀,違背了新聞媒介的真實性原則,因而在一般意義上的道德價值觀念上是站不住腳的;其二,常在采訪對象不知情甚或不同意的情況下公開采訪內(nèi)容,違背了采訪對象的主觀意愿,極有可能給采訪對象造成財產(chǎn)損失和精神損害。 所謂“隱私”,概括地說,就是公民個人身體或日常私生活中通常不愿公開的情況,如個人的生理狀況、家庭生活情況等,既有“隱”的一面,又包括“私”的方面。要使隱性采訪盡量少發(fā)生侵害公民隱私權(quán)的行為,下面幾點值得特別提出:(1)采訪對象違法與否。法律保護隱私,但不保護犯罪。以通過隱性采訪報道的強奸案為例,違法者是加害人,原則上應該可以報道,但受害者沒有違法,其姓名、住址就不宜報道。(2)采訪對象是否公眾人物。“高官無隱私”在西方是非常久遠的社會觀念,就享受隱私權(quán)的范圍而言,公眾人物與非公眾人物是有區(qū)別的,前者要小于后者。因此,報道克林頓與萊溫斯基的緋聞就不會涉及侵害隱私的問題。(3)區(qū)分采訪場合的是否公開化。如果采訪場合是公開的,盡管采用的是隱蔽的采訪手段,報道不應該被視為侵害隱私權(quán)。秘密闖入私宅被認為是違法的,而對在公開場所親昵的戀人的隱性報道則是合法的。 對名譽權(quán)、隱私權(quán)構(gòu)成的侵害只是隱性采訪所涉新聞糾紛的重要內(nèi)容,而非全部?,F(xiàn)實中,隱性采訪引發(fā)的新聞官司要遠比上述的簡單分析復雜得多,范圍也更加廣泛。如何規(guī)避與化解新聞侵權(quán)成為新聞法學研究的重點。解決這一問題,目前可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更新觀念回歸新聞媒介的“事實本位”和“角色本位”事實是新聞的本源,真實是新聞的生命,“用事實說話”是新聞報道的基本原則。隱性采訪由于種種原因面對遠比顯性(公開)采訪多得多的指責,更有必要在事實的核準方面傾盡全力,熟練掌握客觀報道的技法,嚴格區(qū)分事實與言論的差異,冷靜敘述事實。一些新聞媒介之所以能夠一以貫之地堅持采用隱性采訪,很重要的一點,得之于其逐步回歸“事實本位”的自覺。 另一值得注意的問題是,記者要嚴格把握好自己的社會角色。媒介就是媒介,記者就是記者,誠如普利策所說,新聞記者只是站在船頭的瞭望者,它的任務是審視情況的變化,并及時發(fā)出警告。媒介不是政府,不是法院,也不是其他的職能部門。一些隱性采訪在涉及批評報道時,往往不止于“為什么不能解決”,而容易越過本位,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意見,甚至形成“媒介審判”的尷尬局面,這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找準公民權(quán)利與新聞工作者義務的平衡點公民權(quán)利和新聞工作者的關(guān)系具有雙重性,一方面新聞工作者要滿足公民的知曉權(quán),挖掘新聞事實真相,為他們提供新聞信息,另一方面,公民的各項權(quán)利在新聞活動中必須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隱私權(quán)和采訪報道權(quán)的平衡、公眾權(quán)利和個體權(quán)利的平衡、揭露曝光與報道技巧的平衡……,都是在進行隱性采訪時要特別注意的。 尋找法律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我國制定的憲法明確規(guī)定,國家保障公民有言論出版自由權(quán)利。目前,雖然我國尚沒有專門的新聞法,但有關(guān)新聞的法律規(guī)定,散見于刑法、民法通則、著作權(quán)法等法律規(guī)定中,其中就包括對侵害公民名譽權(quán)、隱私權(quán)的規(guī)定。新聞媒介應該積極主動借助法律手段,通過合法途徑,捍衛(wèi)隱性采訪的應有地位。 以發(fā)展的眼光看,隱性采訪正在經(jīng)歷大的發(fā)展變化,形式日趨多樣化,電話隱性采訪、通過E-mail進行的雙盲隱性采訪(與傳統(tǒng)的隱性采訪不同的是,在這一形式中,采訪者與采訪對象的身份和意圖都有可能被隱瞞)……等等,給本來就訴爭紛紜的隱性采訪帶來了新的研究課題。 總體上,雖然隱性采訪只在新聞業(yè)務范疇內(nèi)得到使用,但它涉及的問題卻遠遠超出了新聞業(yè)務的范圍,除了使用技巧,正如本文前面所述,關(guān)于隱性采訪的道德問題、對新聞真實性的影響以及相關(guān)的的法律糾紛,都是當前新聞學界、業(yè)界關(guān)注的主要問題,深入研究探討這些問題不僅有利于上述問題的解決,對如何進一步規(guī)范新聞業(yè)務手段,提高新聞從業(yè)人員的素質(zhì)也是大有裨益的。 注釋: [1]《新聞道德評價》第300頁,[美]羅恩•史密斯著,李青藜譯,新華出版社2001年版。 [2]《新聞道德評價》第300頁,[美]羅恩•史密斯著,李青藜譯,新華出版社2001年版。 [3]參看《新聞的價值——信息時代的新思考》第二章,[美]杰克•富勒著,陳莉萍譯,新華出版社1998年版。 [4]《新聞道德評價》第305頁,[美]羅恩•史密斯著,李青藜譯,新華出版社2001年版。 [5][英]保羅•約翰遜著,楊正潤等譯《知識分子》譯序第10頁,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6]參看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著,張曉輝等譯《媒體倫理學——案例與道德論據(jù)》(第5版)第15頁,華夏出版社2000年版。 [7][美]杰克·富勒著,陳莉萍譯《新聞的價值——信息時代的新思考》第48頁,新華出版社1998年版。 [8]杜榮進主編《中外新聞采寫借鑒集成》第175—177頁,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2版。 [9][美]艾爾·巴比著,李銀河編譯《社會研究方法》第203頁,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0]http://www./fashion/food/go.asp?NewsID=3571&BigClassID=19&SmallClassID=29&SpecialID=0,《另類暗訪制造媒體垃圾》,2002年6月19日。 [11]李由義主編《民法學》第568—569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 [12]張西民等著《新聞侵權(quán):從傳統(tǒng)媒介到網(wǎng)絡——避免與化解糾紛的實踐指南》第78—80頁,新華出版社2000年版。 主要參考文獻 1、《新聞道德評價》,[美]羅恩•史密斯著,李青藜譯,新華出版社2001年版。 2、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著,張曉輝等譯《媒體倫理學——案例與道德論據(jù)》(第5版),華夏出版社2000年版。 3、[美]杰克·富勒著,陳莉萍譯《新聞的價值——信息時代的新思考》,新華出版社1998年版。 4、張西民等著《新聞侵權(quán):從傳統(tǒng)媒介到網(wǎng)絡——避免與化解糾紛的實踐指南》,新華出版社2000年版。 5、[美]艾爾·巴比著,李銀河編譯《社會研究方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馮健主編《中國新聞實用大辭典》,新華出版社1996年版。 ?。▉碓矗簜鞑W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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